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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法律界定是金融法研究不可回避的前沿课题。后危机时代混业经营的背景下,金融服务与产品的综合化使得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概念在某个领域具有了共同的性质,世界发达国家都通过完善法律加强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保护,而我国金融消费者的定义还存在争议,法律上尚未区分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概念,导致现实中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无法通过法律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厘清金融市场中理论界与实务界区分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法律界定的争议焦点,确定两者的法律概念,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中小投资者保护法》,以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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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识别标准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所标识的两类主体之间是否有本质意义上的不同,亦或只是概念上的区别并无实质性差异,这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如果两者之间确有差异,识别两者界限的标准就显得格外重要。通过分析金融契约关系中个体自然人承担的权利义务及法律风险方面的系统性差别,本文指出,将参与金融活动的个体自然人分为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具有实际意义,现有理论所提出的主观标准因缺乏明确性容易导致认识分歧的产生,资信授予客观标准的采用或许是更优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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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后危机时代背景下,为了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保护,许多发达国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面临许多分歧,尚未在法律上区分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概念,导致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难以通过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此,必须明确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法律界定,以推动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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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议话题,“金融消费者”一词,作为购买金融商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者的统称或泛指,在我国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知晓和使用。“金融消费者”作为法学上的概念,至今并无明确的界定,依然存在质疑和模糊,而基本问题与概念的界定因关乎保护的基础范畴划定而成为研究首要解决的领域。鉴于我国现有金融行业立法在保护性上的不足和构建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现实必要性,本文尝试探索我国“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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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消费者问题研究的兴起,证券投资者是否可以被认定为金融消费者、纳入消费者法保护在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议。消费者是非以盈利为目的而为消费行为的自然人,本质上是一种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的弱势群体。只有旨在获得孳息和自然增值收益,非职业、非商业目的的个人证券投资者才可以认定为消费者;应根据证券投资者不同的法律地位和交易目的对其进行分类,并采取不同的法律保护原则和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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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飞速发展呼唤《证券法》的完善以应对市场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证券法是证券市场参与者保护法,证券市场参与者法律属性的界定是证券法保护证券市场参与者的逻辑起点。非专业个人投资者属于金融消费者,证券市场参与者既有证券投资者属性又有金融消费者属性,《证券法》修改应引入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区分具有金融消费者属性的投资者和其他证券投资者,在对证券投资者进行一般性保护的基础上,针对具有金融消费者属性的投资者进行特殊的制度设计以更有效地实现证券法保护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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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次级贷金融危机的爆发所引起的具有骨牌效应的全球金融危机,使得众多国家经济遭受重创,然而为此危机得最大受害者却是各国的金融消费者。因此在进入后金融危机时代以来,美国等国家也都相继进行了金融改革,所祭重典也相继出炉,其共同特点都是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金融消费者在我国尚不是一个正式法律概念,对此问题的研究也正处于起步阶段。然而在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下,金融问题已经不只是每个国家各自的问题。我国金融也同样会与其他国家金融互相影响,因此借鉴别国经验而重视金融消费者问题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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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次级贷金融危机的爆发所引起的具有骨牌效应的全球金融危机,使得众多国家经济遭受重创,然而为此危机得最大受害者却是各国的金融消费者.因此在进入后金融危机时代以来,美国等国家也都相继进行了金融改革,所祭重典也相继出炉,其共同特点都是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金融消费者在我国尚不是一个正式法律概念,对此问题的研究也正处于起步阶段.然而在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下,金融问题已经不只是每个国家各自的问题.我国金融也同样会与其他国家金融互相影响,因此借鉴别国经验而重视金融消费者问题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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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逐渐成为金融界与法律界共同关注的问题,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入手,借鉴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中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结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定义,论述了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内涵,及金融消费者应有的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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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各国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的基础上,认为金融消费者是购买或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商品、以非投资为目的、当前或曾经享受过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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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升公众金融素养,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如何守护好老百姓“钱袋子”,保护好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近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网信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22年“金融知识普及月金融知识进万家争做理性投资者争做金融好网民”活动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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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市场中金融产品与服务类型的多样化与涉众化,接受金融服务已经成为人们从事经济活动与日常生活的重要途径。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经济力量对比悬殊等现实问题的存在,使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目前,我国尚未出台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门立法,但法院已陆续受理了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诉讼案件。在立法尚未完善的前提下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准确界定金融消费者概念与范围,并合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目前司法实践中亟待破解的难题,值得加以探索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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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贷危机以来,金融消费者保护日益成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美国、英国等国家先后启动并实施了大范围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与立法改革。世界银行也于2012年6月正式出台了涵盖银行、证券、保险、非银行信贷机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良好经验》,为各国开展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提供了有益参考。金融危机也深刻影响了中国的投资市场,金融消费者损失巨大,这从客观上刺激了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近年来,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者教育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有意识地培育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意识。但现阶段的金融权益活动仍处于初级阶段,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理解还较为模糊,对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缺少相应的知识,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加强仍有很大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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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人手记:当前,随着商业银行的转型发展,其向客户提供金融产品的法律与传媒成本也在日益增大。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建立与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人民银行又在其间如何发挥引导协调作用?——《金融时报·理论周刊》一直非常重视这方面课题的研究和监管动态。近年来,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积极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其阶段性成果《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经验教训及其对我们的启示》、《对当前金融消费者投诉的形势分析》、《论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七道防线》等分别于2011年2月22日、3月14日、4月18日在《金融时报·理论周刊》陆续刊发后,得到了理论界、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关注与好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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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横向适度”与“纵向适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春敏 《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4,(4):22-31
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是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主要反思结论,怛同时又要警惕保护过度和保护失度对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自身、金融行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在进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具体制度设计时必须把握好保护的“度”,做到横向适度与纵向适度。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横向适度就是要实现全面一般保护与特殊群体特殊保护之间的平衡,实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差异化,区别对待不同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纵向适度就是要寻求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与推动金融创新之间的平衡,治理金融排斥与控制低端金融市场无序发展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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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挑战,主要集中于信息安全隐患大、资金安全难保障、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且维权成本高三方面。为不断加大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需加强信息安全立法,规范准入门槛,在提升风控要求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力量提升市场主体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唤醒消费者维权意识并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