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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丁京萍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3(6):96-100
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是物权制度的根基,是物权具有对世效力的源泉。任何物权的存在与变动都必须具有外观上可识别的标志,并具有公信力,以维护交易安全。我国《担保法》规定一般动产均可设定抵押,破坏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可识别动产因无外部可识别的特征,抵押权客观上无法进行公示,不宜作为可设定抵押的动产。可设定抵押权的动产范围只能是少数可识别动产。登记是动产抵押权的唯一有效公示方式,是动产抵押权产生的必备要件。 相似文献
2.
李江英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0,16(3):55-59
动产抵押担保是为适应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而在传统民法体系之外创设的法律制度。我国《担保法》虽也规定了动产抵押担保制度,但这一制度的法律规范本身及实施中均存在相当问题。本文对动产抵押担保的物、动产抵押登记与动产抵押契约发生冲突时抵押权效力的界定、动产抵押登记期间的法律性质、动产抵押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等重要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有助于实务中的理解和运用。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抵押权登记是多头登记,这种制度存在许多弊端。为了有效发挥我国抵押登记制度的功能,理论界普遍认为必须建立统一的登记机关。但如何统一学界有不同观点,笔者认为不动产抵押实行统一登记,其他财产抵押登记维持现状的部分统一观点比较符合中国国情。 相似文献
4.
张健 《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0,23(2):107-111
抵押期间抵押物的转让涉及到抵押人、抵押权人和第三买受人的利益,三者利益的衡平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学者争论的焦点。文章在肯定抵押物自由转让的基础上,从抵押权追及力产生的基础及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公示制度出发,拟建立基于民法诚实信用原则,以抵押权追及力为中心的平衡三者利益的抵押物转让制度。 相似文献
5.
刘光 《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2,(4):74-77,88
动产抵押于社会有重要意义,我国《担保法》应建立并完善这一法律制度。为此,首先要科学确定动产抵押标的物的范围,使之既不失动产抵押的担保功能,又不会给社会公众设定动产抵押带来不合理限制。在动产抵押的成立方式上,宜采取书面成立生效-登记对抗的立法方式,以克服现行立法登记成立生效的缺陷。在动产抵押登记的对抗力上,我国立法应赋予动产抵押的公信力,建立对错误登记撤消的法律制度以适应维护交易的安全。再者,当他合法占有所有权之动产时,第三人得以善意取得该动产之抵抗权,但若不登记则不得对抗原所有人。 相似文献
6.
程宗璋 《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3)
如何有效地保障债权的实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成为动产抵押制度的根本性问题。文章从对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动产抵押权人利益立法保护的考察探索中 ,形成对动产抵押权人利益立法保护的价值取向的理解 :体现倾向性 ,维持平衡性 ,追求效益性。对动产抵押权人利益保护的设计模式及尤为关键的几个问题 :引入登记制度 ,改变被抵押的动产的物权公示方式 ,确定动产的范围 ,对动产抵押权人权利及抵押权实现方式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动产抵押权变动由罗马法和日尔曼法的形式主义到近现代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的登记对抗主义,无疑走向了历史的倒退.由于登记的公示机能无法像占有那样随着动产物权变动而彰显,而且对一些价值不大的动产进行登记可能造成不便,增加抵押人的费用.因此,为了兼顾交易快捷与安全,有必要在登记之外寻求其他的"形式表象"来表征动产抵押权的变动. 相似文献
8.
陈英 《广东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01,(4)
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动产和特殊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但在实践中发生的一些抵押贷款合同纠纷中,经常发现一些非当事人因素导致抵押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主要原因是地方的抵押登记机关在办理抵押物登记时,规定抵押期间。不论当事人对抵押期间有无自行约定,都只能按规定的抵押期间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必须重新申办抵押物登记,否则,抵押权因过期而消灭。在规定的抵押期间中,有的抵押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限相同,有的长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有的短于主… 相似文献
9.
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兼评《物权法》浮动抵押条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并满足企业融资的需求,避免传统抵押权模式对效率价值的旁落,我国《物权法》借鉴发达国家担保物权立法经验创设了一种新的担保方式——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与固定抵押相比较,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界限显然较为模糊,实务操作中变数较大。因此,对于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实施中所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有清醒的认识,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来防范该制度所附带的风险,力争发挥其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0.
动产抵押后,抵押人仍然可占有并使用,动产易发生损毁,也易被转移等,造成动产抵押不安全。为了提高动产抵押的安全性,应执行严格的资产评估制度,利用商业保险以提高动产抵押的效力,完善登记公示制度和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1.
《现代经济》2007,(7)
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相似文献
12.
程宗璋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12(6):39-41
作为适应资金融通与交易担保不断扩大并同时满足动产用益需求产生的动产抵押.因其产生的动因本身即是为了更多地满足动产抵押人一方的需求,因此动产抵押权人自始就处于不利的地位。应从立法的价值取向及现实的制度设计出发,考虑如何保护动产抵押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3.
战晓玮 《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2):42-43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基于融资的需要,动产抵押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对保证债务的顺利履行、保障债权的实现以及增强市场主体的信用有着非常突出的作用,同时,动产抵押制度还能有效地减少和预防不必要的交易风险。随着《物权法》在我国的颁布和实施,动产抵押这一法律制度在我国有了较大的完善和加强,但是由于动产的固有特性,使之在用于抵押时会产生因公示问题而引发的一系列无法回避的问题和困难,因而就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公示目的及方式等问题进行探讨,显得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4.
论所有人抵押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熊进光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4,(1):64-67
抵押权为他物权,当抵押权与所有权因发生混同而归属一人时,抵押权并不必然消灭,所有人抵押权的权利人可基于其先次序的抵押权对抗后次序的抵押权人。我国民法应承认所有人抵押权这一制度,并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和完善。 相似文献
15.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在其性质上属于法定抵押权。法定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客体必须严格依法界定,在其与约定抵押权竟合时法定抵押权应当优先受偿。 相似文献
16.
抵押登记的功效在于公示抵押权成立之事实,从而使抵押权产生公信力以及对抗第三人。 未登记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法律既然承认其为担保物权,应赋予其一定的对抗力,应对不得对抗的第三人的范围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17.
蒋国艳 《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6(1):45-46
抵押担保是五种担保方式中应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担保方式,但重复抵押与再抵押在立法上及司法实践上一直存在矛盾。理论上,再抵押有利于保护抵押权人利益,但实践中,常因抵押权设定时抵押物的价值跟抵押权实现时的价值不一致,立法上肯定重复抵押则更具必要。 相似文献
18.
何皓 《陕西经贸学院学报》2001,14(4):79-80,86
善意取得制度主要解决财产所有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冲突,确认和保护善意受让人在交易中已取得的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标的物须为动产,受让人须为善意,受让人须基于法律行为受让动产所有权,让与人须无动产的处分权,受让人已取得动产的占有助须为有偿取得。 相似文献
19.
20.
张雪阳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4,(1):91-96
抵押权的实现作为抵押权设立中最重要的环节体现了抵押权设立的终极价值。本文从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和意义出发对抵押、权实现的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方式进行比较分析;通过分析比较法和国内学界针对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理论,对我国抵押权实现方式的拍卖誊折价和变卖;三种方式进行分析;最后对抵押权与其他债权和担保物权的优先次序竞合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