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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称和成立时间1.修改“清算组”的名称为“管理人”清算组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破产财产的接管、清理、变价和分配的机构。新破产法修改“清算组”的名称为“管理人”。这不仅仅是名称的变化,更主要的体现为管理人的职权范围的扩张。管理人不仅仅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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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新《破产法》开始正式施行。相比于20年前制订的旧《破产法》,新《破产法》中最值得关注的是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引入。4月末,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上海市法学会商法研究会、上海市企业清算协会联合举办,汇业律师事务所、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等承办的“《破产法》实施与破产管理人制度”研讨会(上海法学家论坛)在华东政法大学召开,来自法学界、实务界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法官、律师和清算界代表、企业界代表近100人结合破产管理人制度,就《破产法》实施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上海国资》特发与会专家、学者在研讨会上的演讲精华,希望能对读者更好的理解《破产法》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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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2007年的破产法中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但存在选任方式单一、责任承担缺失、监督机制不足诸多问题.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应建立多种方式并行的选任制度、完善各种责任承担方式、完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和破产管理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具体有效的监督措施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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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取消了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存在诸多缺陷的清算组制度,取而代之的是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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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不再享有“政策性破产”、金融机构不再是“独立王国”、清偿顺序“新老划断”、个人破产仍未纳入……[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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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的《破产法》仅有六章43条规定,而新法达十二章136条市场化破产程序的缺失,曾是我国谋求市场经济地位的软肋,也是国内企业市场化运作的长期困扰。经历12年砥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于2006年8月27日公布,并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对比即将废止的1986年制定的《破产法》(试行),新法律的特点归结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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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部标志性法律.文章从新《破产法》的重大突破入手,介绍了它的颁布实施对破产清算会计理论及实务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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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8月获得正式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生效。专家认为,新企业破产法的通过是中国企业破产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新的企业破产法统一了包括外资和内资、国有和私有各类型国内企业的破产机制,较已试行20年的旧破产法更为全面详尽。本期德勤视点专栏的主题即为新企业破产法,从专业的角度分析了企业破产法在具体实施上的市场化运作要求,强调了选择破产管理人的方式应当符合市场规律,同时指出了新法有待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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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企业破产法》为企业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加速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它的通过在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破产申请、受理程序、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重整制度、破产的域外效力以及破产企业的职工权益保护等方面都有很大的改善与突破,但是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留下了很多挑战,特别是在破产清算、跨境破产、政策性破产、金融机构破产时担保权益保护等方面有待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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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历经12年的酝酿与修编,新《破产法》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据报道,新《破产法》引进了一系列的先进理念与思想,在诸多方面实现了重要的制度创新,有人认为,新《破产法》为中国经济的建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是中国市场经济走向法治的重要标志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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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将开始实施。
历经12年漫漫立法征程,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现在,这部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就要在市场经济中实施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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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来自全国各界的法律专家、律师、官员以及香港有关人士,在友谊宾馆举行“中国破产法高峰论坛”,这次峰会被业界誉为《破产法》出台前的最后一次颇具代表性的盛会。《破产法》缘何十年难产?其中有哪些亮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