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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双(?)签订的抵押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属无效抵押合同呢? 一是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如抵押人将他人的财产作抵押或抵押人以共同、共有财产设立抵押而未取得其它共有人同意的抵押行为无效。二是抵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无效。如只有抵押合同上笼统地注明财产一宗,而没有详细清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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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登记机构:询问三个和最高额抵押登记有关的问题。一、第一次抵押是最高额抵押,在主债权尚未确定时,当事人申请办理后顺位抵押,后顺位抵押仍然准备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我们是否可以受理?如果可以,登记机构应该注意些什么?二、有一宗最高额抵押,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已届满,债务履行期也即将到期,银行准备对债务人展期贷款,并继续申请最高额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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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登记机构:询问三个和最高额抵押登记有关的问题。一、第一次抵押是最高额抵押,在主债权尚未确定时,当事人申请办理后顺位抵押,后顺位抵押仍然准备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我们是否可以受理?如果可以,登记机构应该注意些什么?二、有一宗最高额抵押,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已届满,债务履行期也即将到期,银行准备对债务人展期贷款,并继续申请最高额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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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估价,要求估价人员不但有深厚的专业理论知识,丰富的市场经验,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还要学习掌握与房地产抵押相关的法政政策,《房地产估价规范》以下简称《估价规范》中也指出:房地产抵押评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及当地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同时还要审查估价对象是否符合抵押条件,核实确定抵押范围,而不应不负责地将委托部分全部估价。以免修改估价报告,造成重复劳动,卷入纠纷,影响估价机构信誉。特别是要消除估价机构脱钩之后受经济利益驱使,对委托人委托什么就估什么,认为哪些房地产可以抵押是登记部门的事的糊涂认识。最大限度地保证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是估价机构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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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典当行因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情形越来越多。典当行所称的"房地产抵押典当",究竟是"房地产抵押"、"房地产典当",还是"房地产既抵押又典当",办理这种"房地产抵押典当"会有什么风险,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一般不很了解。本文尝试从分析《典当管理办法》及其他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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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典当行因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情形越来越多。典当行所称的“房地产抵押典当”,究竟是“房地产抵押”、“房地产典当”,还是‘房地产既抵押又典当”,办理这种“房地产抵押典当”会有什么风险,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一般不很了解。本文尝试从分析《典当管理办法》及其他民事法律政策规定的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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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逆序住房抵押贷款逆序住房抵押贷款(ReverseMortgage)的名称,是相对传统的“正序”住房抵押贷款而言的。传统的“正序”住房抵押贷款,由购房人向银行借得贷款资金用于支付购房款,并在以后10年~30年中逐月还款直至结清贷款本息。逆序住房抵押贷款,同样是由拥有住房产权的老年人,将住房抵押给银行,老年人一次性、按月分期或根据约定方式获得贷款,老年人在有生之年继续居住在自己的房屋内无需还贷,待老年人去世后,银行收回并处置住房以一次性结清贷款。这里的资金借贷方式恰恰与传统抵押贷款是相逆的:传统抵押贷款,采取“一次贷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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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机关对抵押登记无效行为应负的责任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责任?登记机关在什么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是否就意味着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怎么赔偿?随着法院对深圳、南昌等房管局因房地产抵押登记无效而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的判决,使上述问题再次成为业内人士的热门话题。笔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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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说明什么是在建工程抵押时,首先简单介绍一下《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于1997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56号发布,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修正后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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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对于公立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房地产不得抵押没有什么异议,对于公立的学校、医院以及民办学校、私立医院非用于教育、医疗设施设定抵押的也没有什么争议,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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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优先受偿款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弄清楚什么是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优先于房地产抵押权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利都包括哪些具体内容,估价师应当如何应对,作出必要的披露和限制,是我们应当注意和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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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在法律上是一种经济担保行为,在抵押过程中涉及抵押权、房地产产权、债权和债务等产权关系,在抵押贷款发生时的经济关系是贷款额,在抵押权实现时的经济关系是贷款额及抵押房地产变卖过程中的交易税费。房地产抵押价格评估,应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参照设定抵押权时的类似房地产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确定。因此,房地产抵押价格是房地产提供抵押时的正常市场价格,它是由抵押房地产自身的构成状况、产权关系及当时的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抵押权价格或抵押贷款是由房地产抵押价格和贷款率决定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