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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10日,我国公布了《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确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由于某些历史原因,作为汽车“住所”的停车位,因“身份不明”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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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物业管理小区会所权属与利用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草案)第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这一规定可以说是明确规定了建筑物所有权的划分。但目前,各界对其规定仍有许多争议,而《物权法》(草案)也几易其稿,目前尚在审议当中。本刊在本期杂志上针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业管理”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行业专家、法律界人士以及物业管理企业的领导者等业内人士,结合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在这里共同探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业管理”问题,希望能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提供一些有建设性、有价值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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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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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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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与业主--权利主体意识的培育
(一)一锅煮的产权"火锅"如何分食?
专有权和共有权是相对独立而又不可分离的权利.作为相对独立的权利,区分所有人可以分别行使之:对专有部分行使专有的权利,对共有部分行使共有的权利.作为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复合要素,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不得将其分离.这是各国立法-致公认的原则.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结构中,专有权占主导地位,共有权居从属地位,即专有权的效力及于共有权:专有权是产生共有权的前提,专有权的范围决定共有权的范围.因此,在一区分所有建筑物上,区分所有人取得了专有权,便当然取得共有权.因此,划分专有权和共有权的范围就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目前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小区的车库和车位到底归谁所有?对这个公众格外关心的问题,物权法草案五次审议稿有新"说法",即"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最新版本的物权法草案还明确,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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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购买了小汽车.随之而来的是逐渐增多的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及由此引发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开发商及业主关心的地下车位问题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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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物权法草案)中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中关于物业管理用房、会所、车库、绿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规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除了开发商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的以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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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纠纷频发、开发企业与业主之间矛盾突出、车位流转困难等诸多问题的焦点在于《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当事人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从形式上而言,该条规定确实为小区车位正名了身份、确定了流转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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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六章专章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问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地下车库应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在售出前归开发商所有,但对其处分权应予以严格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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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但对于如何认定“首先满足”未予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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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做出了明确规定,住宅小区内的停车场和会所的所有权,开发商和业主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属于业主所有;业主有权更换和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和其他物业管理服务机构。这些规定对解决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之间关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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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是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到城市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物权法》第74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车位、车库归属问题的解决。但此条文原则性太强,不易操作,小区车位、车库归属问题在立法上应区分不同情况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规定,以使《物权法》更加完善,充分保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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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开发商出售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案件的几个疑难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第74条规定了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及利用规则。但是,《物权法》的实施并没有起到完全定分止争的效果。理论界有关小区地下车库(车位)尤其是结建人防工程归属的争议一直存在,司法实践上也存在着裁判各异的案例。本文试以两个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的真实案例为研究对象,对此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物权法》第74条的正确适用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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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导报》2005,(11):88-89
《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其中很大的一部分内容涉及到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相关权属问题.与每一个老百姓的利益、权利都是息息相关。正因为该法牵涉社会面广、影响屡次深,《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各个阶层人士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先后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才于2005年10月形成了草案四次审议稿。很多读非常关心草索的审议情况.尤其是与房地产相关的部分内容。因此本刊编辑部特就该草案内容向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熊学军咨询,并将草案四次审议稿与房地产有关的主要修改部分内容作一个详细的介绍。[编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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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74条规定了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及利用规则。但是,《物权法》的实施并没有起到完全定分止争的效果。理论界有关小区地下车库(车位)尤其是结建人防工程归属的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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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颁布以来,关于地下车库(位)的权利归属和流转抵押的争议就持续存在,实践中问题也层出不穷。一个主要的原因是,《物权法》第74条过于简单和概括,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对《物权法》第74条进行规范的解释,对于今后实践中解决地下车库(位)的流转问题将大有助益。一、地下车库(位)的法律性质与归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