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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在第114条与第115条之中,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醉酒驾驶作为一种对公共安全极具危险性的行为,是否应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文借助一案例,具体深入地讨论醉酒驾驶行为定性的刑法理论根据和实践措施,并对醉酒驾驶所引出的刑法解释问题附带作理论上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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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交通肇事罪是以发生实害结果为要件的,而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存在着使社会重大法益发生巨大损害的内在根据,如果容忍其发展下去,就会使内在危险和外在现实条件相结合,从而对社会重要法益造成极大地损害。因此,刑法应在交通肇事结果发生之前介入,即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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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八)》于今年5月1日开始生效,对于醉酒驾驶行为有了相关刑事法律规定加以调整。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危险驾驶罪处理这类案件也成为了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此次,危险驾驶罪的设置采取了抽象危险犯的模式,体现了刑法介入的早期化,为了限制处罚范围,防止刑法对国民行动自由的不当干预,只有认清抽象危险犯的概念及性质,才能确保处罚的妥当性和合法性。本文从抽象危险犯入手,分析并厘清了醉酒驾驶行为的主观心态、犯罪形态、醉酒标准等方面的认定,并提出了该罪的相关立法修改建议,旨在完善危险驾驶罪的相关内容,有助于在今后司法实践中,更为妥帖地适用刑法处理此类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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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和美国刑法中都没有关于酒后驾驶概念的规定,多是通过其他法律对BAC界定一法律标准,超过此标准的则为酒后驾驶。在适用的罪名上,美国有独立的罪名惩罚酒后驾驶行为,而我国多以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对酒后驾驶行为予以惩处。在法定刑上,我国和美国对酒后驾驶的法定刑较为严厉,最高都可达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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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伴随着以自动驾驶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迅猛发展,汽车的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根据国际汽车工程师协会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驾驶自动化系统相关术语的分类和定义》,驾驶自动化分为无自动化(L0)、驾驶辅助(L1)、部分自动驾驶(L2)、有条件自动驾驶(L3)、高度自动驾驶(L4)和完全自动驾驶(L5)六个级别。鉴于L0至L2级仅为驾驶辅助且未对现行保险法律制度产生较大冲击,故不在本文讨论之列,本文所指的自动驾驶为L3及以上级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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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给公共交通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带来了严重危害。近期,酒后驾车肇事案件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关于酒后驾车犯罪的定罪问题存在普遍争议,有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有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为了更有力的打击酒后驾车行为,有必要加大对一般饮酒驾驶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同时要在《刑法》中单独设立"醉酒驾驶罪",以明确对醉酒驾车犯罪的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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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危险犯指因过失而引起危险状态从而构成犯罪的情形,过失危险犯的价值应当得到认可.在渎职犯罪逐渐趋向多样化、隐蔽化、复杂化的现状下及时设立渎职类过失危险犯有极大的立法意义和司法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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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醉酒驾驶的案例中,一旦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造成了社会的巨大损失和恶劣影响,当然可以倒推出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而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依据犯罪结果来倒推行为人的犯意,有其正当性和实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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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人们的安全意识也在逐步加强和提高,为适应社会发展下的生存法则"优胜劣汰",作为一名驾驶员,提高自身的驾驶技术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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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某驾校为其教练车投保了交强险。该校学员甲驾驶一辆教练车在规定线路上学习驾驶技术,并由教练员乙随车指导。当该车行至一路口时,不慎撞到正常行驶的另一车辆,导致另一辆车的司机受伤、车辆受损。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认为现行交强险条款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不构成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只负责垫付抢救费用。那么,本案无驾驶资格之教练车学员肇事,究竟能否获得交强险赔偿呢?观点之争关于学员在学习驾驶中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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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车辆网技术的不断成熟,车联网数据的应用价值日渐凸显。车联网大数据中包含着丰富的驾驶行为信息,这些信息对于改进传统的汽车保险定价模型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如何从车联网大数据中提取出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信息,尚需进行大量细致的研究工作。本文基于车联网记录的速度-加速度数据,应用核密度估计和主成分分析,提取了一个驾驶行为因子,并在泊松分布假设下建立了索赔频率的广义可加模型。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本文提取的驾驶行为因子对被保险车辆的索赔频率具有十分显著的非线性影响,为汽车保险定价提供了一个新的费率因子,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汽车保险定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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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技,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关于醉驾是否单独定罪的争论已无悬惫.而关于“醉驾”认定标准、“醉驾”是否一律入刑、“醉驾”量刑的争论远未止息,本文局限于篇幅所限,基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发生的普遍性,仅就此类型犯罪相关问题予以探讨,以期对于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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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犯的危险状态,学界的主要分歧在于危险状态之于危险犯到底是其成立还是既遂的标准。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危险犯如何定义,也关系到危险犯的构成要件、危险犯是否存在既遂形态以及既遂的存在范围等问题。本文围绕着这个问题从学说的争论焦点方面进行分析,并通过与相关概念的辨析,认为危险状态的存在是危险犯既遂的标准,而不是危险犯成立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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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沁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1,35(5):64-67
目前,智能汽车还未达到完全自动化的水平,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智能汽车交通事故侵权的专门规定还处于空白状态,当事故发生时相关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规则存在适用困境.因此,可以根据不同的驾驶模式及智能汽车的自动化分级确定侵权主体及各主体的责任划分.分析车用黑匣子数据存储器中的数据,有助于明确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