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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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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议可转让信用证对第二受益人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广泛应用于转口贸易。一方面,第一受益人(中间商)通过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供应商)的发票(和汇票),赚取差价,实现利润;另一方面,第一受益人通过转让信用证尽力隐去开证申请人(进口方)的信息.  相似文献   

2.
严皓 《商场现代化》2007,(10S):274-274
根据《ucPsoo》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金额一次转让或更多其他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Letter of Credit)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出口商(一般为中间商)收到国外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后,  相似文献   

3.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是可以由原始受益人转让给一个或几个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因此它是一种特殊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最适用于原始受益人不供应货物而只是中间商的情况。成交后中间商本应向第三者(实际供货人)付款购货、装运出口。但为了不需先行垫付资金购货、装运,他可以把开给他的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实际供货人,使其  相似文献   

4.
信用证欺诈的新动向与应对的路径选择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是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或以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相似文献   

5.
<正>根据《UCP500》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  相似文献   

6.
可转让信用证特征与风险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可转让信用证的含义和作用 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定义,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使用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简言之,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第一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进行转让的一种特殊信用证.  相似文献   

7.
正备用信用证,简称SBLC(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是指为贷款的融资或者保证偿还债务这一目的,而不以清偿交易商品货款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具有担保性质。备用信用证是申请人请求开证行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担保某项义务的书面凭证,当开证申请人没有履行合同时,受益人仍然可以得到开证行的付款,同时需要受益人提交开证申请人没有履约或按时履约的相关书面说明,并向开证行开出汇票。因此,我们说它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是一种具备有担保、支付、融资及系列服务功能的金融产品。备用信用证因为运作灵活、用途广泛,故在国际贸易中被普遍应用。  相似文献   

8.
国际信用证欺诈的新特点及相关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近年来信用证欺诈新特点概述 传统的国际间信用证欺诈无非是:第一,受益人伪造单据,骗取银行付款,使得开证申请人财货两空;第二,开证申请人开出假信用证,取得单据骗取货物;第三,开证申请人伙同受益人以虚假的交易作为开证理由,开立空信用证,伪造单据,共同骗取银行的打包放款;第四,开证申请人利用"软条款"信用证,使受益人难以做到单证相符,从而拖延付款甚至拒绝付款.笔者对近年来国际间信用证诈骗的众多案例研究发现当今信用证诈骗又有一些新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形式.  相似文献   

9.
李鹏 《对外经贸实务》2001,(7):15-15,40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是指交易的双方以对方为受益人所开出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受益人,这两张信用证的金额可以相等或大体相等;可以分别生效,即先开证先生效,也可以同时生效,即第一张信用证虽然先开立,但暂且不生效,须待对方开来第二张回头信用证时,两证才同时生效.一般对开信用证以后者使用占多数.  相似文献   

10.
延期付款信用证 (Deferred Payment Letter of Credit)是远期信用证的一种,亦称无汇票远期信用证.有的国家和地区颁布的票据法规定,凡超过 6个月期限的承兑汇票,或超过 1年以上的远期汇票,不得在市场上贴现.  相似文献   

11.
<正>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版)(简称《UCP500》)的解释,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进口商(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出口商(受益人)或其指定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受益人开出的汇票;  相似文献   

12.
<正>信用证交易中买方申请开证,卖方交单得到货款。中间商介入让交易环节更复杂:买方开立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中间商再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一般买方开证时需缴纳开  相似文献   

13.
国际贸易中中介贸易和转口贸易的普遍存在,使得可转让信用证大量被使用.可转让信用证作为信用证中一种较为特殊的形式,它的主要目的是使卖方(第一受益人)通过要求买方向供货人(第二受益人)开具信用证的方式而为供货交易融资,第一受益人就是通过把信用证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的方式达到这一目的的.  相似文献   

14.
信用证转让后必然出现信用证内容变动,判断单证是否一致则出现了两个标准,在第二受益人直接提交的单据和转让后信用证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却有理由宣称单据和原信用证不符。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明确第二受益人和开证行之间的关系,并明确判断单证一致的标准是转让后的信用证。  相似文献   

15.
柴晔 《国际市场》2006,(4):77-78
转让信用证是一种特殊的信用证,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人们对它的研究还是比较少的。可转让信用证系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被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议付的银行(统称为“转让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举个例子,中国台湾地区的商人(第一受益人)充当中间商的角色,大陆的进出口公司(第二受益人)为实际的供货商。  相似文献   

16.
信用证是当今国际贸易中的核心支付工具,也是我国进口业务中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在进口业务中,信用证申请书是企业自行缮制的一项重要文件。开证申请书(Application Form)是买方作为开证申请人委托开证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的法律文件,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是以开证申请书的形式建立起来的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力义务关系是根据该申请书确定的。开证申请书一旦经银行承诺,即成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的契约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信用证开出之后,除非得到受益人(出口商)同意,不能擅自要求开证行修改或撤销;在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后,  相似文献   

17.
在信用证业务中有三方最基本的当事人: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开证行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为申请人和受益人提供结算服务和资信担保,从理论上说,开证行应该为申请人和受益人提供公平合理的交易,但由于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的特殊关系(申请人往往是  相似文献   

18.
议付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信用证.根据第2条(Ⅲ)款和第10条b(Ⅱ)款,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行邀请其他银行买入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汇票及/或单据的信用证,即:议付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后,银行扣去从垫款日至预计从开证行收汇日这段期间内的利息和相关的手续费,立即将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相似文献   

19.
信用证是现阶段较为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本文主要研究国际经济交往中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常见的开证申请人欺诈、受益人欺诈、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共同欺诈及从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和银行三方考虑风险防范,对保证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0.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我国进出口贸易也随之迅猛发展,国外银行尤其是香港地区银行开来的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逐渐增多,这里将对背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及对开信用证的使用及其区别简单介绍如下:一、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对背信用证又称从属信用证(Subsidiary/Sec-ondary Credit)。它是指出口商收到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要求该证的原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另开立一张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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