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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领域将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行为与普通的生产、销售药品行为区别对待已成通例,为了实现行政法与刑法的顺畅衔接,维护法制的统一性,笔者从分析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行为与普通销售药品行为的本质区别入手,主张追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医疗机构使用假药行为的刑事责任,即在<刑法>中增加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假药罪",并对该罪进行了立法形式构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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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这次刑法修正案对原刑法201条的偷税罪进行了修改,"偷税"一词被"逃避缴纳税款"所取代,体现了立法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回应,是法制化、人性化的又一大进程。必将对税务机关的执法理念和执法行为产生深刻的影响。从修正案七的进步性、相关问题之完善等方面来对偷税罪进行探讨,以期对《刑法修正案七》有更全面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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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即以前所说的偷税罪,是税收犯罪中最常见、最典型的一种犯罪,其发案面广,发案率高,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中国现行的刑事立法、司法解释虽然对偷税罪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但还是有遗漏和不完善的地方。该文结合《刑法修正案七》,指出修正前刑法中关于偷税罪不合理的地方,并就《刑法修正案七》中对于偷税罪的立法完善进行了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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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其第5条规定:“企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方元以上的,处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本款罪的,除处以罚金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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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于偷税罪的规定存在诸多立法缺陷导致很多情节严重的偷税行为有罪不能罚,如罪状方面的立法疏漏;数额加比例的犯罪成立标准;法定刑与其他涉税犯罪的不相协调;建议针对这些立法缺陷进行相应的修改予以完善:以单纯的偷税数额代替“数额加比例”的犯罪成立标准;适当提高偷税罪的定罪数额标准;扩大量刑情节,增加量刑幅度;增设单处罚金刑,加强罚金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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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这次刑法修正案对原刑法201条的偷税罪进行了修改,“偷税”一词被“逃避缴纳税款’’所取代,体现了立法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回应,是法制化、人性化的又一大进程。必将对税务机关的执法理念和执法行为产生深刻的影响。从修正案七的进步性、相关问题之完善等方面来对偷税罪进行探讨,以期对《刑法修正案七》有更全面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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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刑法吸纳《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对原刑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及其处罚作了修改补充,为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这对于有效地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新刑法对原刑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及其处罚修改补充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扩大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原刑法第127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工商企业”及其“直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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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影响力交易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该罪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有其合理基础,司法实践中应把握好该罪名的构成要件、违法性阻却事由以及该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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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领域将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行为与普通的生产、销售药品行为区别对待已成通例,为了实现行政法与刑法的顺畅衔接,维护法制的统一性,笔者从分析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行为与普通销售药品行为的本质区别入手,主张追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医疗机构使用假药行为的刑事责任,即在《刑法》中增加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假药罪",并对该罪进行了立法形式构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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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关于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虽然简单易于操作,但不符合当今社会醉酒人犯罪的复杂性这一客观事实。借鉴国外的合理处罚依据,才是刑法完善的最好途径。外国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为这一难题提供了新的解释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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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立法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体现了公民个人权利的尊重,具有历史进步意义.论文从四个方面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做了符合法理的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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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关于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虽然简单易于操作,但不符合当今社会醉酒人犯罪的复杂性这一客观事实。借鉴国外的合理处罚依据,才是刑法完善的最好途径。外国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为这一难题提供了新的解释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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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201条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罪状以概括论述的方式代替以前的列举.定罪量刑的标准由“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取代了“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在程序上以行政处罚为前置等,对税收执法产生了极大地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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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有的收藏爱好者把假币电列入了收藏的范围,更有甚者,有些人上当受骗接收假币后,不但不上缴,还变着法子花出去以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其实这些都是违法的.达到一定限度后就构成了犯罪.我国刑法第172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假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金".这就意味着,只要是对假币是明知的,而故意持有或使用的,不论是基于何种目的,都将会触犯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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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出我国刑法第201条偷税罪在适用上的一个疑难问题,透过该问题,笔者指出了现行刑法第201条在立法表述上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意见取消偷税罪构罪标准的上限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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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证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严重后果”之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9年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将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文书有重大失实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对该罪名的认定普遍存在着口径不一、难以协调的问题,公证机构及公证员也因对该罪构成要件诸方面的不理解,而不能明确相关的刑事法律责任。笔者结合有关法条的规定和公证行业的现状,对于公证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的"严重后果"提出几点具体的认定标准,以期能为司法部门准确认定本罪及公证机构有效预防犯罪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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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社会稀缺资源,事业单位招收工作人员活动越来越受整个社会所关注。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而没有规定招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这直接导致无法对招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增设招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不仅是必要的,还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