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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德国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其竞争法律制度较为完善。德国反垄断的法律称为《反限制竞争法》,又称《卡特尔法》,制定于1957年。德国《反限制竞争法》将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国家的竞争政策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以保护竞争自由,防止限制竞争和垄断为宗旨,主要对卡特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兼并等行为进  相似文献   

2.
在德国,对企业兼并的法律调控主要是通过《反限制竞争法》(GWB,也简称“卡特尔法”)来进行的。这部法律手1957年颁布,1958年1月1日起施行,先后经过1966年、1973年、1976年、1980年和1989年五次修改。目前,《反限制竞争法》已形成了一套全面、复杂的规定,从各个角度对企业兼并实行严密的控制,以防止垄断的产生。对兼并的认定兼并,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兼并,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按某种条件组成一个企业的产权交易行为。广义的兼并包括狭义的兼并和收购。《反限制竞争法》采纳了兼并的广义含义,认为以下情形应认定…  相似文献   

3.
一、现行法律对搭售的规制属于反垄断法规制 搭售,指经营者在向交易相对人提供一种商品或服务时,要求交易相对人接受另一种商品或服务.各国反垄断法,从一开始就对搭售给与负面评价,对其进行严格规制.如美国以克莱顿法第3条、谢尔曼法第1条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为依据,法院采取自身违法原则对搭售进行规制.德国根据反限制竞争法,搭售被视为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妨害同一经济阶段的竞争者的一种滥用优势地位行为,依据合理原则对其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4.
欧盟竞争法是成熟市场经济的代表性竞争法之一,对我国反垄断立法和实践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较多参考了欧盟竞争法,把垄断行为划分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竞争性质的经营者集中三大类。今年8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经营者合并申报标准的规定》,把经营者集中作为我同《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以来的第一个配套法规的规制对象。  相似文献   

5.
正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在下一阶段,有关部门应当"严厉惩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工商总局作为国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之一,其反垄断执法活动主要集中在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不涉及价格问题的垄断协议行为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在现阶段,国家工商总局应当结合国内外反垄断新形势、新问题,调整工作重心、把握执法方向,更好实现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实施以来,引起了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我国反垄断法的第二大支柱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并不禁止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是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限制竞争、排挤竞争的行为。本文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若干条款作简要的分析,为下一步《反垄断法》需要注意的问题和发展路向做铺垫。  相似文献   

7.
互联网平台经济正逐渐成为数字经济时代推动经济发展的一种新动能,有关平台企业垄断的问题日益成为国内外反垄断领域学者的研究重点与监管层的关注重点。因此,结合国内外互联网平台领域反垄断相关法律与执法案例,对互联网平台主要特征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常见表现形式进行简要总结,对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监管过程中的难点进行具体分析,并分别从互联网平台、监管机构、第三方主体三个层面对推进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监管提出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8.
数据作为第七大生产要素,促进数据的合理共享流通已成为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目标。但对于可能出现的数据垄断问题,价格理论等传统主流反垄断理论既无法很好地判断经营者的市场力量,也无法识别新出现的数据垄断行为,现有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也使得数据反垄断困难重重。贝恩式市场力量理论为数字经济中经营者市场力量的判断提供了理论工具,其将关注点集中在排他性市场力量对于市场结构的破坏,把数据进入壁垒作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核心依据,以此为基础,对滥用数据优势地位的新型垄断行为进行类型化识别,明确拒绝数据开放、数据自我优待等数据垄断行为的具体内容、正当理由,并通过对可携带权制度的再构造,实现对于数据垄断的事前规制。  相似文献   

9.
遏制大型数字平台的垄断行为已成为各国立法主流.在国外,大型数字平台如谷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脸书限制和屏蔽开放平台接口(API)等案,均已被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或处罚. 在我国,社交软件平台的微信对钉钉、飞书关闭API接口,即"封禁"行为曾引发多方讨论,京东、拼多多等数字平台系统之间的封禁行为也常有发生.那么,互联网平台间相互"封禁"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  相似文献   

10.
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指经营者滥用其经济优势或政府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所实施的限制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公用企业强制竟争、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压价排挤竞争对手,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串通投标等行为.本文主要谈公用企业强制竞争、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二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11.
关于“市场混淆”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市场混淆”的概念“市场混淆”是成文法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有关国际立法广泛使用的概念。《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列举的三类应予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首当其冲的便是“市场混淆”,即“以任何方法造成与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相混淆的一切行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出版的《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第2条即为“对他人企业或其活动造成混淆……”,德、日、韩等国以及我国台湾的竞争法均使用了“市场混淆”这一概念。如何定义“市场混淆”呢?狭义的观点认为,“市场混淆”是指由于商品表征或营业…  相似文献   

12.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理论探讨具有重要的立法价值和实践意义。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建议通过立法目的条款、基本原则条款以及"经营者"、"不正当竞争"概念条款的修订以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使其能够对所有的市场竞争行为进行正当和不正当的法律判断。建议通过增加关于"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或弹性条款,删除或修改相应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增加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来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列举的准确性和典型性,并妥善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建议修改市场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不正当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诋毁行为的条款,以实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的合理化。  相似文献   

13.
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对其做出禁止性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正当的经营活动(第一款)。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二款)”。  相似文献   

14.
《反垄断法》施行三年来,全国工商系统反垄断执法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工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执法实践中仍存在相关市场界定难、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难、法律适用存在竞合、查处程序复杂等方面的问题。本文从提出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确认及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界定的方法,明晰正确处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竞合的解决思路及完善工商机关反垄断执法机制的建议,研究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初步答案。  相似文献   

15.
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在于通过禁止垄断、惩治卡特尔来防止和控制市场力量(marketpower)的滥用,以达到保护竞争的目的。行政垄断行为并不作为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但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经济转轨国家,限制和禁止行政垄断行为却构成这些国家竞争法的重要内容。本文试图分析行政垄断行为的本质及其产生原因、背景,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求教于专家。一、行政垄断行为的本质分析一般来说,行政垄断行为与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是同一概念,前者是从实施该行为的主体———行政机关方面讲的,认为是行政机关为了达到某种经济目…  相似文献   

16.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更新迭代以及数字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数字经济下的市场竞争也以企业平台化经营为典型特征和发展趋势.平台的运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网络效应",且在平台经济模式下,其双边市场的特征、经营模式的独特性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界定相关市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判断当事人行为是否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方式.限定交易属于我国...  相似文献   

17.
《国有资产研究》2008,(8):16-16
8月1日起《反垄断法》将实施。国家工商总局按照最新公布的“三定”规定,将成立一个“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肩负起反垄断执法的重任,负责除价格垄断行为以外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  相似文献   

18.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三个《反垄断法》配套实体规章。  相似文献   

19.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垄断行为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所有垄断行为中理论危害最大的行为类型。本文以去年贵州茅台的涨价事件为切入点探讨茅台涨价的行为是否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同时对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认定模式和标准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20.
在谋利性的驱动下,在华跨国公司实施了大量的反竞争行为, 破坏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内企业的利益。但我国现行竞争立 法存在重大缺陷,不能有效地应对跨国公司的反竞争行为。权宜之策是充 分利用现有立法资源,将需规范的部分经济垄断行为补充进《反不正当竞 争法》或者以行政规章的形式予以颁布实施。长远之策则是修正《反不正 当竞争法》,完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增强可操作性,进而制定《反 垄断法》,对各种垄断行为予以统一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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