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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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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计师事务所被誉为证券市场的“经济警察”,其对被审单位审计报告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行为不仅破坏了金融市场秩序同时还会引起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因此《证券法》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时因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然而,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行政责任的认定往往是民事责任的前提,就我国目前实践而言,行政责任的认定存在诸多不足,注册会计师基于其专业性及公众的合理信赖而对审计业务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法律要求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审计义务时要勤勉尽责,故细化勤勉尽责义务、完善行政责任构成要件是研究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法律责任的重点。  相似文献   

2.
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是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争议焦点与裁判难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展现出司法机关统一裁判标准的不懈追求。为进一步完善裁判标准,建议识别“抵抗揭露”以及重叠型虚假陈述区间等例外情形,力求达至虚假陈述揭露日的最优选择,维护信息披露的制度价值。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妥善解决离不开司法机关的定分止争,亦离不开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执法,应加强金融司法与监管的工作协同,着力构建证券监管执法过程中体系完整、程序明确、信息透明、监督有序的信息公开制度,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秩序。  相似文献   

3.
从"暂不受理"到"有条件受理"证券市场中的虚假陈述损害赔偿案是我国司法全面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则是处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依据.<规定>的作用显而易见,但在程序和实体的规定上仍需根据我国的实际和参照国外的经验进一步完善,以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4.
刘淼 《金卡工程》2010,14(8):237-237
证券法上的虚假陈述直接违反了强制性信息披露这一现代证券市场的核心制度,是对"公开"理念的背离。民事责任是规制虚假陈述的直接和有力的法律手段,对实现证券市场基木信息的依法披露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不仅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也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要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除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还应有完善的民事责任制度.而我国对虚假陈述行为民事责任制度虽出台了两个司法解释,但仍存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6.
熊亮 《浙江金融》2008,(5):44-45
一、虚假陈述的民事归责原则"虚假陈述"是指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证券市场中的信息公开制度,对证券发行,交易以及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等事项陈述不实,严重误导或有重大遗漏陈述的行为。各国法一般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相对人须为善意,即受害人须  相似文献   

7.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初步解决了法院在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的一些难题,对于推进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具有重要意义。但笔者认为,《规定》在关于虚假陈述的认定、诉讼、前置程序、诉讼时效及诉公方式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研究改进。  相似文献   

8.
证券虚假陈述可分为作为的诱多型、不作为的诱多型、作为的诱空型以及不作为的诱空型四种形态。不同类型的虚假陈述决定了被告不同的抗辩思路和方向。被告要否定因果关系这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可从交易因果关系与损失因果关系两个层面进行抗辩,若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则无须再考虑损失因果关系。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是虚假陈述具有重大性的必要不充分条件。虚假陈述不具有重大性,则应认定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而虚假陈述是否具有重大性,关键在于其是否导致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交易量发生明显变化。证券价格影响因素的复杂性与损失因果关系的直接性,决定了被告可以“他人操纵市场、证券市场的风险、证券市场对特定事件的过度反应、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其他因素造成原告损失”为由进行减轻或免责抗辩。  相似文献   

9.
洪亮 《浙江金融》2004,(6):29-31
虚假陈述的概念与形态 美国1993年<证券法>将虚假陈述的形态表述为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untrue statement of a material fact)、对重大事实的遗漏(omitted to state amaterial fact)和误导(misleading).从我国<禁止证券欺诈暂行办法>第11条"虚假陈述是指单位或个人对证券的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做出不实、严重误导或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陈述",<证券法>第59条"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来看我国证券法律也将把虚假陈述的形态分为不实、误导、重大遗漏.  相似文献   

10.
同一诉讼纠纷中内嵌多个虚假陈述行为已成为一类新问题,但当前的司法审判在行为认定、模式选择和因果关系判断上存有难点。此类纠纷中,影响证券价格的因素众多,“虚假陈述影响双重劣后考察”的规则不宜继续适用,而应将保护投资者的立场贯穿始终。个案中,宜通过“三步法”分析,明确合并抑或区分的处理模式,以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备“单一性”作为《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适用标准。就交易因果关系而言,判定投资者的交易决策究竟受哪一行为影响时,需综合考察各行为实施日间隔长短、重大性程度及前行为所披露信息在市场的传播密集度等因素,以确定前行为对投资者信赖的影响力截止点。而就损失因果关系而言,一方面要提高非虚假陈述因素扣除的认定标准,另一方面也不应拘泥于数学模型的构建,法官酌情处理的价值应得到重视。  相似文献   

11.
中小投资者作为我国证券交易领域最活跃的投资主体,英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将直接影响到我国证券市场能否持续繁荣发展.纵观现实证券市场中各种各样侵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尤以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为害最甚.本文通过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分析,探讨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之途径,促进我国证券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2.
陈洁 《中国金融》2022,(5):75-76
<正>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取代了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2003年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13.
<正>在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认定中,精准认定投资者损失与中介机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厘清职责边界,方能督促引导中介机构专注主业、归位尽责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全面注册制时代正式开启。在此背景下,证券中介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的功能愈加突出。近年来,中介机构在批量诉讼中被诉请对发行人的虚假陈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不加区分地苛以中介机构“兜底责任”甚至“刚兑责任”,并非压实“看门人”归位尽责的正确选择,  相似文献   

14.
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财务预测信息的本质是其内在的不确定性、模糊性和风险性。上市公司只有在符合重大性标准的财务预测信息披露时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由此造成投资者证券损失,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前瞻性信息除外)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并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而对前瞻性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免责制度的核心是建立适合中国证券市场现实的安全港规则。  相似文献   

15.
据统计,自1998年自2016年中旬,国内共计发生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110多起,平均每年6起。证券虚假陈述在我国发生频率较高,但近10年以来案件发生频率除个别年限偏低之外,总体相对平稳,但虚假陈述案件依然处于高发阶段。研究投资者如何维权、我国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是怎样的、有哪些缺陷这些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6.
林雨佳 《上海金融》2022,(12):2-9+29
注册制改革背景下,虚假陈述侵害的法益从监管部门对证券发行的审查机制转变为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任机制。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对虚假陈述犯罪的惩罚力度,并扩大了刑事责任范围,但是,刑事责任追究比例低、多主体之间责任认定不清、法益不明确等问题尚未得到真正解决。面对虚假陈述侵害法益的变化,立法和司法都应积极应对。立法上,应考虑对有关罪名进行整合,置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形成新的虚假陈述罪名体系,并采用合理的罚金刑规定。司法上,需要及时明确新的立案标准与司法解释,作好行刑衔接的处理,注重多主体之间的责任认定与分配,落实从严刑事政策的同时保留出罪与刑罚减免的空间。  相似文献   

17.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布,2月1日正式实行。《规定》对法院受理和审判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市场上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作出了详细规定,使此类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成为可行。《规定》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上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制度。从"状告无门"到"有条件受理",投资者可以针对虚假陈述的不法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这对上市公司、中介服务机构、会计职业界甚至整个会计体系将产生强大的震撼作用,对当前日益严重的  相似文献   

18.
唐金龙 《银行家》2003,(3):158-159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3年2月1日起施行.证券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在一段时间内将成为法院受理民事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证券市场各类主体来说,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规定>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期政策法规解读邀请长期从事证券律师业务且卓有成绩的中银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唐金龙博士就如何理解和正确适用该规定进行释解,供证券公司参考 --编者  相似文献   

19.
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2002年1月15日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第一个系统性司法解释。《规定》分八个部分共37条。调整和适用的范围是:在证券市场上因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包含虚假陈述行为人,虚假陈述行为,被侵害的投资人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  相似文献   

20.
汪伟 《海南金融》2023,(1):78-86
一般而言,市场决定损失,司法系统分配损失。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当中,因果关系的证明,需要往返穿梭于哲学范畴、法律文本与案件事实之间。借助美国二元划分方法,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被划分为交易型与损失型。前者旨在全面确定可归责的损害事由,后者力图避免因果关系链无限延伸。最高人民法院《新虚假陈述规定》吸纳了欺诈市场理论,破除了概括式因果关系的举证难题。在发行注册制背景下,我国应优先运用“证券价格测试”对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重大性”加以判断,同时辅以“投资决策测试”作为兜底性考察工具,此外也要对因果关系链中的揭示标准加以明晰,合理拓宽可抗辩风险的情形,真正发挥因果关系在虚假陈述判定中的纽带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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