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6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宋朝乡村职役制度的构成和变迁与"富民"紧密相关。"富民"是宋朝乡役的主要应役人,他们对乡役收益的不同预期,决定着他们的充役行为选择。当北宋前中期乡役从有利可图变成为一种沉重负担后,"富民"就以各种方式逃避充役以为应对,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也影响到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有效统治。宋朝官府一方面在制度层面进行补充完善,另一方面尝试改革"富民"充任乡役的方式。熙宁时期的免役法改革,"富民"交纳免役钱得以身免充役,官府则以役钱雇募专人应役,同时借机补充国家财源,双方初步实现了彼此在乡村中相对利益的最优化。但在政局变动和国家财政需求压力增大的背景下,官府破坏了免役法募役制,导致差役法的复行。哲宗绍圣元年(1094)以后到整个南宋,乡役制几经反复,差募并行、名募而实差成为乡役的普遍实态。在"富民"的倡导下,南宋部分地区又有"义役"兴起。宋朝乡村职役制度的变迁过程很大程度上是"富民"与国家围绕各自利益在乡村中互动与博弈的结果。通过"富民"与国家互动视角对宋朝乡役制度的考察,既可揭示其变迁的深层原因,也可从中窥见"富民"与国家关系之一斑。  相似文献   

2.
秦汉的力役之征,以"徭戍"称之。"徭"有广、狭义之分。广义"徭"包括"奴徭"、"吏徭"等人身役使,特别对"小"年龄群体的役使,较后代突出。当时或存在以"傅"划分大、小的方式,"小"(或言广义一面)包括15岁以上的未傅籍群体。"行徭"一称,反映了"徭"多受差使而外出服役的特征。狭义"徭"、"戍",集中指国家正役。秦及汉初,男子傅籍后一般每年服役30天,主要以"月为更卒"行徭,也因需临时兴发。"月为更卒"为傅籍者所从事的正役,仍应归入狭义"徭"的范畴。秦汉"更"又可与"冗"相对,泛指轮番供役。《二年律令·史律》史、卜、祝等以"若干更"形式"践更",与唐代"色役"番上服役一类或有类似处。秦及汉初"徭"的征派,与二十等爵关系密切。不更以下的士爵、无爵者有"皖老",需服半役,是徭役的主要承担者。一些情况下,"徭"可以折抵,又可因赏罚而减加。对"徭"的记录称"徭计",秦代制簿的基础单位是乡。  相似文献   

3.
简牍对秦及汉初的"寡"在爵位、户籍、经济生活等方面皆有反映。"寡"可有爵,"大夫寡""上造寡""关内侯寡"等是"袭"或继承其亡夫爵位的有爵者。"寡"可"为户",并有权继承其夫、子的财产,但也受到一定限制。官府对有"寡"家庭在徭役征发、户籍"分异"、养老等方面有一定照顾。"寡"可通过开垦荒田、种植农桑、纺织等获得生活资料,亦可通过工商信贷获得经济利益,并有代表家庭向官府登记财产(占赀)和纳税的义务。"寡"如犯"赀"罪,需交纳"赀钱",亦可根据规定享有"复"的优待。上述政策的实施,与两性社会分工差异、特殊历史背景下男性的大量非正常死亡、国家扩大赋役征课范围以及奖励军功、保障军队战斗力等因素相关。  相似文献   

4.
人口向大城市,主要是都城的流动与集中,是唐宋城市发展变化的主要特征。以都城为代表的大城市在膨胀过程中出现两种趋势:一是大量的流散劳动力涌向生存机会更多的都城等大城市;二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向京城的积聚,皇家、官府、私人的建筑需求也随之膨胀。双向需求促进了以都城长安、洛阳为代表的大都市方兴未艾的建筑业,促进了建筑业市场的培育和成长。本文将从唐朝长安、洛阳因其都城性质所带来的官私建筑业对劳动力的巨大需求出发,探讨在"变征役为雇召之目"趋势下,建筑业所需劳动力的来源及其构成的变化,以期进一步考察京城大量存在的"浮寄流寓"(以流动人口为主)人口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5.
秦至汉初的"户赋"征收与同时期施行的"名田宅"制度有直接关联,从二者的关系入手进行分析,可以获得对户赋更加清晰的认识。这一阶段户赋的成立主要基于以下逻辑:国家授田宅的前提是立户,民众为占有田宅而立户,立户便有了户赋的征收。换言之,官府以"名田宅"制度吸引并促使民众立户,进而征收户赋。户赋征收的对象为上到五大夫下至司寇、隐官为户主的民户(均含上、下限)。其于商鞅在秦国第一次变法时起征,到汉文帝时停征,此亦是秦汉时期官方推行"名田宅"制度的上下时间断限。这段时间内的田租、田刍、田咘、户刍等税赋及此后针对民户进行的"以訾征赋"与户赋征收均存在一定关联,但在赋税性质、课税范围上则与后者差异显著。  相似文献   

6.
秦至汉初的"户赋"征收与同时期施行的"名田宅"制度有直接关联,从二者的关系入手进行分析,可以获得对户赋更加清晰的认识。这一阶段户赋的成立主要基于以下逻辑:国家授田宅的前提是立户,民众为占有田宅而立户,立户便有了户赋的征收。换言之,官府以"名田宅"制度吸引并促使民众立户,进而征收户赋。户赋征收的对象为上到五大夫下至司寇、隐官为户主的民户(均含上、下限)。其于商鞅在秦国第一次变法时起征,到汉文帝时停征,此亦是秦汉时期官方推行"名田宅"制度的上下时间断限。这段时间内的田租、田刍、田咘、户刍等税赋及此后针对民户进行的"以訾征赋"与户赋征收均存在一定关联,但在赋税性质、课税范围上则与后者差异显著。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