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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企业弥补亏损的帐务贝朝忠企业在一定期间各项支出大于各项收入,即为亏损。如何弥补亏损,《企业财务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延续五年未弥补的亏损,用...  相似文献   

2.
税务检查或年终汇算,是税企双方正确核实征纳各税的一项重要工作。怎样才能使税务机关不少征,企业不多纳,做到税自舟平台理呢?  相似文献   

3.
(一)《企业财务通则》第31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延续五年未弥补的亏损.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企业财务通则》第32条规定:“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按照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等”。  相似文献   

4.
企业年度内发生亏损如何弥补?《企业财务通则》第31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 ,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 ;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 ,可以在五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延续五年未弥补的亏损 ,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 ,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 ;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 ,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还作了进一步规定 :“……5年内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  相似文献   

5.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上述以当年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业内人士称为税前补亏,即企业以所得税前的利润(即企业利润表上的“利润总额”,下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样意味着国家对企业的亏损额承担与税率相同的份额,其结果是,企业盈利年度也可以依法不缴或少缴所得税。  相似文献   

6.
当企业某一会计期间的应税减项超过应税收入时,就发生了应税亏损。《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规定了前溯或后转的办法,但没有详细规定前溯或后转的具体年限。由此,对于减税利益而产生的所得税资产(或递延资产)或利得的确认与计量也会因应税亏损的前溯或后转程序不同而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7.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在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亏损时,就产生了未来可抵减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对于这一差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发生的当期无需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相似文献   

8.
对《企业弥补亏损的帐务》一文的意见何琳《中国乡镇企业会计》95年第5期发表的《企业弥补亏损的帐务》一文,讲明了:当企业发生了亏损,应当按“两则”规定在发生亏损后的五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这是正确的。但是有关帐务处理不妥。原文是这样说的:年终企业...  相似文献   

9.
胡玄能 《会计之友》2008,(28):75-77
企业并购税务安排主要有应税处理和免税处理两种安排,本文讨论了不同并购方式和不同支付方式下的企业并购税务安排技巧。企业并购税务安排的要点为:首先,参与并购各方需要相互协商、选择最佳税务安排方案使总节税价值最大;其次,需要根据支付方式和并购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所得税测算,分析参与并购各方的未弥补亏损和净资产评估增值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相似文献   

10.
李娟 《四川会计》2003,(6):25-26
得税是我国税制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税种。目前,所得税会计是我国会计的一个薄弱环节,在会计制度和所得税制度相对独立的条件下,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日趋扩大。如何更好地运用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协调好会计与税务的关系,已成为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及其差异会计收益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财务会计的程序确认的、在扣减当期所得税费用之前的收入与费用的差额,或称会计税前利润。其目的在于尽可能精确地计量、公允、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而应税收益,则是根据国家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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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二十万元进项税金现形记杨德森我们在某农副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审计时,发现在“未分配利润——历年亏损”帐户中,有一笔贷记“未分配利润——历年亏损”121.67万元。这是一笔什么钱用来弥补了历年的亏损,数额达百万元之巨?是本年的利润分配?而查本年利润却又...  相似文献   

12.
在集体企业转制中,企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对于评估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法规定可以计提折旧,但所得税汇算时又不能作为税前扣除.按照现行会计核算规定,评估增值额,可转为资本公积--某他资本公积.在所得税汇算时,把增值额提的折旧剔出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笔者认为如此处理不妥,1.税、企双方未建台账,时间长了容易遗忘;2.会计人员变动频繁,水平参差不齐,计算上容易出现随意性;3.年复一年的调整到何时为止,没有账务控制;4.评估资产提前报废又如何调整.这些问题都困扰着所得税汇算工作的进行.由此笔者悟出一个拙见:增设资本公积--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准备,每月以增值额提取的折旧,从本科目过渡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年终资本公积--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准备过渡到其他资本公积的总额,即是所得税汇算时应调增的纳税所得额.举例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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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税务安排主要有应税处理和免税处理两种安排,本文讨论了不同并购方式和不同支付方式下的企业并购税务安排技巧。企业并购税务安排的要点为:首先,参与并购各方需要相互协商、选择最佳税务安排方案使总节税价值最大;其次,需要根据支付方式和并购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所得税测算,分析参与并购各方的未弥补亏损和净资产评估增值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相似文献   

14.
新准则规定,企业开办费在发生时直接作为管理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由于开办费发生期间属企业筹建阶段,这时企业一般尚无营业收入,将开办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势必造成筹建期间经营亏损。但这些亏损按规定一般都可以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始后一定时期(五年)内以税前利润弥补,从而使企业在未来期间内可以少交所得税而获得利益流入。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上,这些未来的利益流入按新准则规定应确认递延所得资产,但按照传统的会计制度的做法,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文现对涉及开办费的亏损(前期亏损)采用上述两种方法处理的过程和结果进行比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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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项政策为亏损企业及时消化亏损包袱,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创造了比较宽松的环境,如何正确地理解和执行好此项政策,应掌握三个要点。第一,弥补对象是年度发生的亏损;第二,弥补途径是以后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第三,弥补期限是自亏损年度的下一纳税年度起,无论盈利或亏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超过五年期末弥补部分,用所得税后利润或公积金弥补。这三个要点中,后两个要点是比较清楚,也是比较好理解的。主要是第一要点,弥补对象-年度发生的亏损额应如何计算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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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某农副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审计时,发现一笔贷记"未分配利润——历年亏损"121.67万元的分录。这是一笔什么钱用来弥补了历年的亏损,数额达百万元之巨?是本年的利润分配?而查本年利润却又只实现了1.45万元。何处来的这笔巨款?经追查,会计凭证为1994年12月的第604号,其会计分录是:借:其他应付款——牲猪款1216700元贷:未分配利润——历年亏损1216700元但这张记帐凭证后面没有附任何原始凭证。从分录看,似乎是没有付出的收购牲猪的款项,转帐弥补了历年亏损。哪有群众和养猪专业户卖了猪不要钱的呢?即使是又怎能直接用于弥补历年亏损?我们百思不得其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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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某些企业利用各种手段、途径、方法从中减少应税所得,企图少交企业所得税,审计发现:1、将产品(商品)销售收入或差价收入挂其他应付款,少计应税所得,从而少交企业所得税或以后年度以现金套出,用于职工福利、奖金、“小金库”。2、产品销售已经实现,而未作销售收入,挂发出商品,少计应税所得,漏企业所得税。3、将国有企业毛利或压低产品售价,转嫁给下属集体企业或三产业或联营企业,用于弥补集体企业或三产业经营亏损,形成少缴国有企业所得税。4、某些企业将其下角料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自制半成品收入,租赁收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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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国务院在关于第三批取消和渊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及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管理办法中,共取消了24项涉及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对3项审批权限进行了下放。这些取消和下放的所得税审批项目几乎涵盖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对企业所得税汇算产生了巨大影响。如何从容应对和完成大量税务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扁的汇算清缴工作.成为目前税企双方最为关注的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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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免税与应交税金的帐务处理于永纯新税制实施以来;国家为了解决一些企业在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对企业生产销售的有些货物采取了在一定期限内免征增值税的照顾。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往往既有销售免税货物又有销售应税货物的行为,根据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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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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