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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浅谈非法转让土地中的非法所得余学峰(湖北省潜江市土地局)问题的提出办案中遇有这样一个案例:某甲以无偿提供部分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供某乙长期使用,换取某乙提供资金供某甲他用,名义上由甲乙双方共建综合大楼。通过调查,我们首先确认是一起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甲乙双...  相似文献   

2.
案例:1999年1月,王某和李某私下签订合同,王某以每平方米200元的价格,将250平方米土地转让给李某。合同签订后,李某付定金1000元。2002年5月,当地土地部门根据群众举报调查此事。调查发现,王某尚未交地给李某。审理中,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已签合同并付定金,应该查处;另一种认为土地尚未交付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行为,且已过行政处罚时效,不应查处。围绕该案有三点值得探讨: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既遂的标志是什么?未遂的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是否应予行政处罚?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行政处罚时效如何计算…  相似文献   

3.
非法转让土地案件,由于形式多样、隐蔽,取证难度大,加之相关的法律解释不配套,对各类非法转让土地案件如何定性和处罚,土地管理界和司法审判界分歧较多,长期以来一直是土地执法、司法审判中的难点问题。为了促进对这类案件的研究和处理,本文对非法转让土地案件中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作些粗浅探讨。———区分两类行为———确定具体种类———把握行为本质有关非法转让土地案件的法律规范,立法中采用概括和单列相结合的方法,分散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概括性地规定了对买卖或者以其他…  相似文献   

4.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该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市场交易,但这种交易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就属非法转让土地。对转让土地的行为进行定性时要注意,不能简单地因受让方没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就定性为非法转让土地,也不能因受让方占有使用受让土地的事实存在就对其按非法占用土地定性处罚。合法转让与非法转让的区分就国有土地使用权而言,使用权人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较为完整的权能,除《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土地…  相似文献   

5.
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进行了单列。因此,对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概念就有所限制。非法转让土地是指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已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售、赠与、转让等行为。非...  相似文献   

6.
中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土地资源的产权归属有着不同的规定。欧美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大多实行土地资源的私有制,允许土地资源财产权的依法转让。但是中国宪法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另外,《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正是产权归属的不同,导致了会计核算的差异,笔者试分析IAS和CAS会计核算的异同。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部分地区以开发“果园”、“庄园”的名义,炒卖土地,非法集资,扰乱了正常的土地市场和金融秩序,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为此,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为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农林开发项目信贷管理,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金融机构要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要求,加强农林开发项目信贷管理。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大对利用土地开发、土地转让名义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力度…  相似文献   

8.
国土资源部日前出台了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立案标准,要求各地对于非法转让土地、非法占地、破坏耕地、非法批地等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应立即予以立案。违法行为包括: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规避法定审批权限,  相似文献   

9.
郑地 《中国土地》2006,(9):37-38
现如今,农村流行一句话,“别拿村长不当干部”,这句话形象地表明了村组干部在农村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的特殊地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郊农村成为城市扩张的主要区域,城郊农村土地价格不断攀升,有些村组干部就打起了集体土地的主意。而由于目前农村管理制度不完善等诸多原因,给这些人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从土地上谋取私利,引发了很多违法犯罪,这一现象应该引起重视。村组干部土地违法的两种主要形式非法出租、转让土地。很显然,大面积非法占地者使用土地必须经过村组干部同意或者默认,否则,非法占地者在该地盘上寸步难行…  相似文献   

10.
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合法有效的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该条款中违法的主体特指农村村民,在案件处理适用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被处罚主体的不平等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批…  相似文献   

11.
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发出《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通知说,近年来,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工作得到了加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一些地区仍存在用地秩序混乱、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问题,特别是非法交易农民集体土地的现象比较严重,出现了以开发“果园”、“庄园”为名炒卖土地、非法集资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转让管理,防止出现新的“炒地热”,保持农村稳定,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就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有关问题作出通知。通知首先要求各地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  相似文献   

12.
依照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问哪些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甘肃读者马耀法马耀法同志: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行为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未经批准或者采…  相似文献   

13.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近年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耕地(农用地)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三类犯罪,呈现上升趋势。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依法严惩这三类案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相似文献   

14.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3月2日由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以"命令"的形式正式颁布施行。这使《土地管理法》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更具有可操作性,具有重要意义。这一办法,是根据《土地管理法》、《行政监察法》和其它与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土地执法实践制定的。它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制定此办法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二是依据《土地管理法》设定的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等若干种土地违法行为,明确规定相应的量纪标准和从轻、从重处分的条件。三是规定了行政处分程序和附则等。  相似文献   

15.
调解协议不合法笔者认为,砖瓦厂与李庄村所达成的这份调解协议是不合法的。主要理由如下:我国宪法原来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1988年4月12日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对该项内容作了修正,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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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毅  曲健 《中国土地》2001,(3):32-33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38条规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据此规定,权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 25%以上,以及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土地使用权 (简称“空地” ),是不能转让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空地”转让不能予以确认和保护…  相似文献   

17.
迄今为止我国惟有国有土地才能合法进入市场流转.这件事情本来似乎并没有清楚的"顶层设计",因为早年开放引入外资之际,深圳和珠三角一带转让给外资企业利用的土地厂房,不仅有国有土地,也有大量农村集体土地.可是当实践经验上升为政策和法律时,"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双轨流转的现实,却被净化为"唯有国有土地才可以流转"的单轨.个中的一波三折,我们也探查过:1988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对宪法第10条的修正案:"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去掉了"特区国有"的限制,变成"土地的使用权"皆可"依法转让").可是再过两年,国务院于1990年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却仅仅只为"城镇国有土地的转让"提供了法律根据.于是,尽管农村集体土地的转让,包括非农地的转让在实际上早就无日无之,但在合法框架之内,却唯有国有土地流转才具有法律地位.至于为什么实践的法律表达会变成如此,根据我们探查:土地融资的机会集中在城市,而根据1982年宪法,"城市土地"再不是公、私并立,也不存在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公有制,而是全部的"属于国家所有".  相似文献   

18.
一般来说,土地上所建房产发生转让时,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土地管理部门就应该为该宗地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地随房走”。其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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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对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笔者认为,这一条款在实践当中的可操作性有待加强。法律适用应区分情况处理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应当受到行政处  相似文献   

20.
在8月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被列为“渎职犯罪案件”。“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立案标准为: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十二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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