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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跨省市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陆续下发后,对跨省市的总分支机构所得税的征管模式发生了变化。随着企业内部生产要素跨地区流动越来越频繁,跨省市的总分支机构越来越多,汇总纳税不仅是企业经营战略的一部分,也成为企业在处理税务问题上的一项选择。跨地区总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意味着地区税收权益的重新分配。上海作为国内金融机构集聚的城市之一,利用自身区位优势,正在加快建设国际金融中心。为此,对金融企业跨地区总分支机构分配机构所得税问题的研究。是加强金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提供有效的管理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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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场所必须由其法人的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变化紧随现代税制发展方向,遵循国际惯例,有利于国际税收协作;也有利于企业实现规模经营,增强国际竞争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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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2007年纳税人在对200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必须按照新的报表体系进行。与原使用的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体系相比,新报表体系体现了较多改进。新的报表体系具有许多优点,但也有某些不足,还须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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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支机构所得税管理和财政收入划分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湖北省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 《涉外税务》2006,(4):44-48
各国总、分支机构公司所得税的管理和财政划分大体上有三类模式:以独立法人为标准,实行属地管理,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管;以总公司为纳税单位,实行合并纳税,由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征管;部分分支机构就地独立纳税,部分分支机构合并纳税。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当前有随流转税征管、各征各税、分率征收等三种管理模式可供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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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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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在十届人大上,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草案将新的税率确定为25%,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本文归纳总结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内容与特点,重点关注新政策有调整的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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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首个汇算清缴期,与往年相比,变化较大。为了帮助企业做好200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本刊特约此稿,就每一个申报表的主要内容,相互和重点,以及相关的政策进行解析,籍此帮助纳税人掌握汇算清缴的要点。因文章较长,本刊分两期刊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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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规定了企业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并且合理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的一般规则的同时,也明确了禁止扣除和特殊扣除项目,这些项目涉及面广.在实际操作中不易准确掌握。本文对这些项目做了简单总结,期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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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所要解决的问题,实际上是地方政府税收收益权的明确界定及科学合理划分,其核心是税收收益权和征管权的地区间配置问题。科学地处理地区间企业所得税分配问题对于调动各地方税收管理积极性,规范税收征纳行为具有积极意义。现行跨地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进一步优化了利益分配机制,但机制本身和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应从构建合理的税收分配机制、建立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配套机制、优化横向税收分配方法等方面完善跨地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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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新税法环境下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深入研究和分析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各项变化及影响。结合企业实际,从投资活动,日常经营活动,改制重组活动三个方面,紧紧围绕合理合法进行税收筹划和最大化企业价值原则出发,对新税法环境下的纳税筹划工作做了一些探讨,提出了一些合理可行的思路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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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的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同样适用于公办高等学校。在目前的实际工作中,公办高等学校不但有企业所得税事项,而且还有不少计税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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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文,以下简称“698号文”),这对业界炒得沸沸扬扬的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的问题,自《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实施到国税发[2009]3号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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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处理存在税收法规不完善的问题。现行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都仅规定纳税人注销时注销登记的义务,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也仅有清算所得的概念,而没有具体的政策规定,给企业清算的具体操作带来了困难,也给纳税人留下了空子,造成企业在注销环节清算业务所得税的大量流失。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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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取代1991年4月9日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鉴于新法在纳税人、税率、扣除、税收优惠等方面与现行税法有诸多不同.现将企业所得税法新旧法条要点解析如下:[第一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