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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鲜萍 《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11,(3):80-84,102
劳动合同服务期不同于一般的劳动合同期限,两者在适用前提以及违约后果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区别。服务期规定的出台体现了《劳动合同法》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立法理念,适应了不同人群的需要,但服务期条款也存在规定不甚具体、内容不甚明确的缺陷,因而需对其作进一步探讨,厘清相关问题,以发挥服务期条款的应有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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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刚毕业的大学生跳槽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有所增多,去年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了20多起,而过去这类案件很少.当前,大学生毕业后踏上工作岗位.都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应届毕业生留用任职协议》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能留住人才,防止被大学毕业生当作实践锻炼的“跳板”.一般在所签协议上都写明毕业大学生的最低服务年限,并约定如大学毕业生服务期未满而辞职。将赔偿单位数额不菲的违约金?但仍有不少大学毕业生因对单位的待遇或环境不满意而提前解除合同,且不愿赔偿违约金。而单位因大学毕业生不愿赔钱便扣留其档案,不办退工手续,从而引发劳动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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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需要各种人才,内部人才的培养是企业发展的源动力。企业培养人才后要留住人才,需要做很多工作,其中对培养人才进行服务期的约定是一个较为常用的办法。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项培训后可以约定服务期,在服务期内被培训的员工承诺为企业服务。用人单位正确理解劳动关系中的服务期,处理好服务期和劳动合同期的相互关系,合理利用服务期的权利和劳动者违约必须支付违约金的制约办法,留住自己想留住的人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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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企业竞争愈加激烈的形势下,用人单位需要不断开发和利用高新技术,以适应其行业的快速发展;劳动者需要不断提高自身职业技能,学习新的科学技术知识,以适应工作岗位。为了提高自身人力资源的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用人单位常常出资安排劳动者参加各种培训;同时,为了保护自身利益,防止参加培训的劳动者随意流动造成培训成本付之东流,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相应的培训协议,并约定相对高数额的违约金和服务期。然而,《劳动合同法》却对培训违约金的约定情况、最高金额等方面做出了很多明确的限制,使得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况下继续延用《劳动法》时,会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期我们邀请到著名的劳动法专家、长期致力于劳动法律实务与研究的张驰先生就此问题通过列举典型案例,对用人单位可能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做出分析、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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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分析了,违约金的设立是有前提的,就是或要有服务期,或要有保密义务。相对而言,服务期的约定普遍性更大,值得解释探讨一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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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公司会在本案中败诉呢?首先涉及到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通俗地说,举证责任就是原、被告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出证据,以证明自己主张的一种义务。在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是遵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由提出诉讼请求的一方承担。但由于劳动争议是比较特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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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A公司出资送林某参加技术培训,符合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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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争议有两种:一是与纳税本身有关的争议;一是因税法收强制措施和处罚而产生的争议。这两种争议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解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