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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21 毫秒
1.
《中国道路运输》2008,(2):42-42
《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比如,某客运企业已经取得某条线路的班线经营许可,期限8年,投入客车1辆,运行路段为跨省全程高速。经营3年后,因车辆状况不佳,座位数偏少,不能满足客运需求,拟重新购人1辆客车投入该线路运营,并提出申请。运管机构经审查后同意更新车辆,许可意见为“从更新的车辆投入运营之日起计算,经营期限为8年”。  相似文献   

2.
《中国道路运输》2009,(3):41-41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某客运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7月31日,在审批新增客运班线时,不知是否应将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许可至2010年7月31日。如果是,许可的客运班线的经营权不到4年,那么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至8年”的规定。希望予以解答!  相似文献   

3.
《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明确客运班线实行经营期限制,打破了客运班线经营终身制。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客运市场机制,对促进客运市场健康、有序、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中国道路运输》2006,(2):43-43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或者转让班线运输。”挂靠运输企业的客运车辆,产权仍属于班线经营者个人所有,原经营者经营该班线一段时间后,将车辆以高于原车价的价格转让给新的经营者,企业收取一定费用并变更经营合同后,新的经营者不经管理部门许可便取得了客运班线经营权,车辆的所有证件无需变动也无需办理易主过户手续。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罚?如何对原经营者实施处罚?  相似文献   

5.
《中国道路运输》2005,(11):28-28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我是陕西潼关县运管所的一各员工,请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条关于“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的规定,我们可不可以理解为省与省之间的毗邻县?我县地处三省交界,县级运管机构是否可以实施省与省之间的毗邻县的客运班线许可?  相似文献   

6.
《中国道路运输》2007,(3):38-38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近期,我县部分客运班线陆续到期,申请终止经营。我们对《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关于“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的理解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必须在终止日期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有的认为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可以在终止前30日内任何时间告知原许可机关。  相似文献   

7.
来信答复     
《中国道路运输》2020,(4):37-38
班线车能否转包车.车辆营运证原经营范围为班车客运,能不能同时增加包车客运范围?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相似文献   

8.
《中国道路运输》2006,(11):41-41
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客运经营者在提交相关材料后,申请村级班线客运。但是,通村的道路未经国家验收,且路况较差,安全运营无法保障,运管机构不敢作出行政许可,但也因此违背了《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的原则,也不符合现在提倡发展村级班线客运的精神要求。请问,通村客运在作出行政许可时是否要考虑道路因素?究竟在什么样的路况下才能作出许可?  相似文献   

9.
《中国道路运输》2007,(3):37-37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我是一名基层运管人员,最近在参加运管人员业务培训时遇到这样一个问题: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企业章程文本,而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指出,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白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认为,  相似文献   

10.
《中国道路运输》2007,(5):42-42
一辆长途客运班车核定线路是由甲地至乙地,但有一次这辆车从乙地返回时绕到丙地载客,丙地不是核定线路途径地。那么,丙地的运管机构应如何认定此班线客车的违法行为?我认为,应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于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客运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但有的同志认为,应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丙地-甲地)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为由,对该经营者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两种意见哪个正确?如何处理此类违法行为?请给予答复。  相似文献   

11.
《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投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目前,客运班线服务质量招投标,成为部分省市实施行政许可的主要方式之一。客运班线服务质量招投标改变了过去客运资源完全由政府职能部门用行政手段管理和分配的作法,将道路客运资源管理引入竞争机制,使经营主体优胜劣汰,有效地克服和解决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和防止腐败,改变长期以来部分经营者对客运班线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的错误认识。  相似文献   

12.
《中国道路运输》2006,(4):43-43
从事班线客运经营需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和线路标志牌,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公布的班次行驶,不按照规定的路线、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将按《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处罚1000元至3000元。如果在批准的线路之外行驶,车主借口修车及未参与客运经营活动,又拿不出报停证明材料,是否可以按第七十条第(一)硕处罚?该条处罚是否要基于“正在从事经营活动”?请编辑部解答为盼。  相似文献   

13.
《中国道路运输》2004,(10):32-32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对该条规定,我们有一点疑问。如我们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一辆普通小型客车(非营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车客运业务,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对此违法行为,我们能不能以《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请给予答复。  相似文献   

14.
《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第十五条规定,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明确了客运经营者终止客运经营时应尽告知义务(以下简称终止告知义务)。如果客运经营者不履行终止告知义务,根据《道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将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可见,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必须认真履行终止告知义务,而对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而言,如何准确理解条文的内涵,依法严格贯彻这一规定则显得尤为重要。在此,笔者就《道条》第十五条中的有关规定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15.
目前,客运班线的许可,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许可,二是实行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不论是直接许可,还是班线经营权招投标,均是针对经营班线单一的车辆数和班次进行许可。  相似文献   

16.
《公路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中规定,“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相似文献   

17.
《中国道路运输》2005,(10):36-36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请问,这里所称的许可证件应该如何理解?它是否应该包括道路运输证、线路标志牌(含加班与包车)、线路审批副卡、从业资格证?  相似文献   

18.
案例一:2004年8月,一辆福建籍旅游大客车使用省际旅游线路标志牌经营福建至湖北罗田班线客运,被罗田运管所稽查人员查获。经过周密的调查取证,认定其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福建至罗田旅客运输。依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稽查人员向其下达处罚额为3万元的行政处罚通知书,当场开具证据保存清单,将该车保存。依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相似文献   

19.
《中国道路运输》2007,(12):37-37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条规定:“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那么是不是说,从事非经营陛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许可时,必须具备和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相同的许可条件?如果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是否也要承担《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呢?  相似文献   

20.
《中国道路运输》2007,(1):38-38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我们在换发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发现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524号)中有关经营许可证上加盖核发机关“许可专用章”的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及《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2004年第10号令)第十九条有关经营许可证上加盖核发机关印章的规定相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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