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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政机构对渔业污染事故的管理权应当源于法律规定(授权).然而,因现行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和清晰,致使实践中对渔业污染事故管理权不仅一般公民不清楚,有关部门难分清,甚至渔政机构内部也模糊不清.本文通过对渔业损害事故包括渔业事故、渔业污染事故和渔业水体污染事故三方面概念的分析,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明确提出了只要造成渔业污染损害事故的,都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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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渔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水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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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年,广西全区渔政机构努力服务渔业和渔民,实现了全区渔业安全形势的总体平稳、渔业生产的健康发展、渔业秩序的持续稳定、渔业生态的基本良好和依法治渔、依法兴渔战略的全面推进,渔政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也得到了加强。护渔维权成效显著2013年,广西级渔政机构共执行巡航任务13次,参加巡航渔政船6艘,参加巡航的渔政人员490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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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江、浙两省渔业管理条例有关禁用渔具条款,以底扒网和帆张网为例,从法律和技术两个层面进行剖析,阐明作者观点:①法律体系层面,两渔具不应在《渔业法》规定"禁用渔具"类别内,两省渔业管理条例分别定性其为禁用渔具,不符合"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低触"之立法原则;技术的自然属性层面,两渔具体现了客观的自然属性与人的主观能动性的综合,不失具独特的先进性。②相关禁用渔具法律条款之法律绩效无法实现的症结在管理层面,因此工作着力点应放在强化管理上。③建议对两省渔业管理条例中的有关禁用渔具条款启动"法律修改"程序,并同步实施与解禁渔具相配套的制度与体系构建,即根据幼鱼资源发生和时空分布等客观规律,积极引导捕捞生产,努力寻求利用资源与保护幼鱼之间的平衡。④基于配套法规之科技支撑体系难以短期解决现状,与解禁渔具配套法律体系只能分步构建和逐步完善,可先依据《渔业法》第三十条赋予权限,依法针对资源敏感区、幼鱼高发期实施探索性的临时禁渔规定,并可同时出台最小网目尺寸、幼鱼比例抽检等辅助性渔政管理规定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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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河南省三门峡市各级水产渔政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渔业增效、渔民增收"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现代渔业"这个重点,坚持"依法治渔、依法兴渔、科技创新、有序发展"的原则,有效利用豫西山区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丰富的渔业资源,大力发展休闲观光渔业、无公害水产品养殖、冷水性特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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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行政执法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执行、适用渔业法规的行政管理职能活动。搞好渔业行政执法工作,对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根据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及渔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实践,对其特点作初步探讨.以期提高执法水平,更好地为渔业经济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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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与渔船碰撞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近年来,商船与渔船之间碰撞事故频繁发生,已成为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的重要隐患。究其原因,渔船作业区域与商船航线相互交叉重叠是客观原因;船员安全意识薄弱、船员素质低,疏于瞭望是主观原因;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难以有效执行是直接原因;船舶管理不完善、肇事惩罚机制不健全,渔船安全装备设施落后是深层次原因;海洋其他产业与传统渔业争夺水域的矛盾为根本原因。为遏制商船渔船碰撞事故恶化趋势,要科学规划海洋使用功能,合理确定航道和渔业水域;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法律责任追究;加大投入,努力提高渔船安全装备水平和救助能力;加强教育培训,提高船员安全生产素质;加强船舶管理,构建渔业、海事部门海上联动机制,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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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县域经济崛起的过程中,伴随现代制造业的迅猛发展,养殖水体污染事故时有发生。渔业水域污染已成为基层渔业经济发展的一大制约因素。在渔业污染事故调处的实际工作中,由于渔业污染事故调处的繁琐性以及行业内部的保护主义,职能部门之间常出现相互推诿、态度爱昧甚至"不作为"的现象,从而造成了污染事故调处时机的延误或不了了之。基于对国家相关渔业、环保法律法规的解读,本文结合渔业污染事故调处的工作实践,就基层渔业污染事故调处中县级渔业、环保两部门法定职能框架下的主要工作职责作肤浅的探讨。一、关于及时赶赴事故现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