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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复审案件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的主要案件类型之一,但关于商标异议复审程序的法律性质问题,人民法院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识上尚不统一,突出体现在对《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理解上,该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复审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依据该条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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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商标异议制度与中国商标异议制度有很大的区别。总的来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程序复杂,相当于法院诉讼程序;第二、费用昂贵;第三、耗时较长,整个异议程序大约需要2—4年的时间。笔者将从异议程序流程以及特点等方面来简述加拿大商标异议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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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商标宣告无效的绝对理由,以保护公共利益和商标注册秩序为其制度目的。基于该条款的强“无效辐射”效应,在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案件中,一般应结合个案具体情况谨慎适用该条款,防止因该条款的适用影响商标权人名下正常注册且实际使用的其他商标效力,导致该条款在适用中的异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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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中国和欧盟,只有通过商标注册才能取得商标权,所以商标注册申请是取得商标权的重要步骤,而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没有法定理由就不能拒绝注册。[1]在欧盟的商标法中,既有宣告商标无效的相对理由,也有宣告商标无效的绝对理由。其中,根据《2017欧盟商标条例》第59条和《2015欧盟商标指令》第4条的规定,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宣告商标无效的绝对理由之一。然而,最近的判例扩大了可能被视为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范围,从而偏离了原有的恶意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先前的商标相冲突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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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商标》2007,(1):77-77
近日,欧共体初审法院对一宗共同体商标异议案作出的裁定再次引发了人们对意大利防御商标制度的思考。在该案中,Ⅱ Ponte Finartziari公司针对Marine Enterprise Projects公司的“BAINBRIDGE”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理由是其此前已在意大利注册过几个含有字母“BRIDGE”的商标。异议被驳回后,Ⅱ Ponte Finanziaria公司不服,先后向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上诉委员会和欧共体初审法院提起上诉,并认为其“BRIDGE”虽然未经使用,但是属于防御商标,依照意大利法律,防御商标不使用有合法的理由,以此在先注册的防御商标对他人的商标提起异议无可厚非。但是其两次上诉均被驳回。初审法院在其裁定中对该案发表的意见是,根据共同体商标条例,投入商业使用是一个商标获得保护的前提;以意大利法律中的从未使用的防御商标为据,对他人的商标提出异议,并不是一个合适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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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欧双边贸易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如今,"中国制造"在欧洲市场上已随处可见。近年来,中国企业申请的欧盟商标数量也在逐年攀升。由于欧盟商标仅审查"绝对理由",不审查"相对理由",因而欧盟的异议制度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欧盟的商标异议制度与国内的商标异议制度有着较大差异,常常导致国内企业面临欧盟商标被异议时不知如何应对。现将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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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制度是给予社会公众或者在先权利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对商标注册提出不同意见,由有关主管机构作出裁定的制度。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法律都设有商标异议制度,但在异议程序的设置、异议理由和异议人资格、异议受理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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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受立法者的规范意旨约束,不能随意解释或续造。《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的是"已经注册的商标",从文义及体系解释上,其适用范围是清晰的,不存在扩大适用的空间,并且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适用职权法定原则,司法者也须执行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宜简单地类推适用,该条款不应扩大适用到商标异议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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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前的工作形势,就法院判决的一审案件是否上诉应把握的原则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形成原则性意见:除非一审判决结果涉及冲击商标审理标准或对法律条款的理解存在明显歧义的情况,商评委对一审判决的理由和结果即使存有异议,原则上予以接受,一般不提出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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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件新证据问题的提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做出商标异议复审或商标争议裁定后,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商标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原则上不允许新证据的引入,然而个案审理实践中,法院常常有限制地考虑新证据的引入,这就引出行政诉讼中必然会面临接受新证据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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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我国目前商标异议、争议撤销评审程序较长。在此较长的行政确权程序期间,商标可能发生转让,包括异议公告之前的转让、异议期间的转让以及异议审查、争议评审期间的转让。商标转让后,权利主体也发生了变化,从而影响到当事人的地位。至少以下两个方面值得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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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23年1月1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三条首次引入了“商标恶意抢注的民事赔偿条款”(下称民事赔偿条款),肯定了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不正当竞争属性,填补了商标恶意抢注的民事责任空白,对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着积极意义。但遗憾的是,《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仍然过于笼统,在具体适用时存在一些“灰色地带”。例如,针对如何解决该条款提起的民事诉讼与知识产权行政程序衔接的问题,以及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具体适用规则问题,《征求意见稿》在规范构建过程中并未给予正面回应。这必然会使得法院在日后的司法实践中难以适从。对此,本文结合我国商标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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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区分了商标无效宣告和商标撤销的概念以及两者的适用范围,使中国商标法在这个概念上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接轨。本次商标法修改还对于商标异议程序的主体以及审查时间做了进一步明确,但对于异议程序的类型并未做任何区分,这一点与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有一定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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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制度是对商标核准制度的一种补充,为商标权利人维护商标权利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途径,为维护商标权利的稳定起到了保护作用。本文从中国和澳大利亚的商标异议制度在异议期限、异议理由、审查方式、救济措施和权利转移制度等方面展开论述,目的在于理论探讨,在立法时参考国外的先进经验,以促进中国异议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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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知识产权局日前宣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取消相对理由审查的商标注册审查制度将正式开始实施。从9月3日起,英国知识产权局开始在伦敦、伯明翰、曼彻斯特、利兹以及格拉斯哥等英国主要城市组织开展一系列与实施新审查制度相关的宣传与培训活动,以保证商标申请人尽可能全面地了解商标审查制度以及与此相应的异议与无效程序的新变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