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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正>一、问题的提出商标具有财产价值。由于社会经济的深度发展,商标资源被不断开发,加之市场划分不同,不同主体间使用的商标可能是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共存现象由此产生。基于不同的产生原因,商标共存可分为法定情形和约定情形。我国于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中关于“商标先用权”的规定就是商标基于相关法律事实实现共存的重要体现。同时,为解决共存现象引起的纠纷,相较于成本较高的诉讼手段,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商标共存协议更具有经济上的效率性。在这种选择下,商标共存协议作为商标纠纷的解决方法被广泛使用。  相似文献   

2.
商标共存作为商标使用中出现的特殊情形,其与商标侵权的关系十分微妙。一方面,所谓共存指的是不同主体所有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之间的共存;而另一方面,由于商标权是一种排他专用权,如未经商标注册权人的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即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害。因此,确立商标共存合法性的基础对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合理的商标共存被误判为商标侵权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拟就此问题做些探讨。  相似文献   

3.
陈彦榕 《中华商标》2023,(S1):55-58
<正>一.案例分析与引入本文以不同案例为切入点,通过不同的裁判理由,对商标共存的必要前提与价值权衡影响因素进行论述。“荣华月饼”案为香港荣华公司与苏国荣展开的长达二十余年的“荣华”商标归属纷争,尽管该案中不存在商标共存协议,但法院判决对于明晰商标共存基础提供具体指引。在“斯沃琪(Swatch)诉莫瓦多(Movado)商标侵权案”(下称“斯沃琪”案)中,法院考量多方因素,指出商标共存状态对消费者不必然产生损害,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4.
商标共存是指不同的经营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相同或近似的类别上而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情形。商标因其显著性而发挥表彰之功能,有价值的标识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尽管这不是竞争者搭他人商标便车的借口,但是对于因客观情况造成的商标共存现象,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应该提供一种合法性或者可期待的制度依据。通过构建商标共存制度,完善我国的商标侵权判定,对促进商标法的利益平衡并有效预防和化解商标纠纷,促进市场繁荣具有其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5.
在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中,商标注册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要求,提供指定期间的、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实际使用被申请撤销商标的相关证据,以避免该商标被依法撤销。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在于数量的多少,而在于质量的高低。有一类商标使用证据,是有关行政主体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依法形成的特定法律文书,比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在对企业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验过程中所制作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检验报告》等文书,由于是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这一特定第三方所制作形成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材料,且具备商标实际使用“时间、商标、商品”三大举证要素,通常应赋予其较一般证据更高的证明效力。下面以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文书为例子,作进一步的论述分析。  相似文献   

6.
袁博 《中华商标》2013,(12):63-64
在侵犯商标权的各种纠纷中,有一类纠纷日益引起人们的注意,此类纠纷表现为被授权许可使用商标的一方违反授权方的协议范围使用商标,具体表现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终止后仍然生产或者销售贴附有授权人商标的商品;超出约定数量生产或销售贴附有授权人商标的商品;在协议约定的商品种类之外生产或销售贴附有授权人商标的商品;  相似文献   

7.
徐琳 《中华商标》2012,(7):28-30
著作权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先权利"的一种,判定系争商标是否会损害他人的在先著作权是商标评审案件中一种重要类型。由于作品创作私密性强、证据保留困难,著作权归属的判定往往是评审案件中确认在先著作权的焦点与难点。在无法提交创作原稿、委托创作协议或其他公开发表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通常会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者包含有争议图样的在先商标注册证以证明其对图样享有著作权。本文将通过若干典型案例,探讨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在先商标注册证在著作权归属判定中的证明效力。  相似文献   

8.
梁晓青 《中华商标》2012,(11):71-75
法国鳄鱼与新加坡鳄鱼、杉杉西服与彬彬西服,尽管双方商标的形或音近似,所注册的商品也类似,但普通消费者仍能够清楚区分而不至于将两者混淆,由此可见,在不造成混淆的前提下,相同或近似商标有着一定的共存空间。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相关报告,商标共存是指两个不同的市场主体使用近似或相同的商标从事商品销售或服务而不必然影响各自商业活动的情形。[1]  相似文献   

9.
肖虹 《中华商标》2014,(6):66-67
在笔者接触的大量商标申请案件中,为数不少的商标因在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上存在相同或近似商标被驳回。在相同产品/服务存在相同商标的情况下,为了避免造成引起公众混淆误认的情形,将在后申请的商标驳回是符合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的。但大量的近似商标被驳回的情形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驳回商标申请人的市场经营活动。在此,很多律师都在寻求一种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签订共存协议的方式,力求使后提出商标申请的申请人获得商标权利,本文将对商标共存制度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0.
正一、商标共存理论(一)"共存"理论的出现商标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而由于产品自身特点以及其它因素的介入,在商标设计上彼此间往往会有或多或少的雷同。例如在法国,几乎每个小镇的火车站都会有  相似文献   

11.
<正>《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维持商标注册的使用应为真实、公开、合法的使用,而目前关于商标使用的“合法性”认定,实践中尚无统一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印发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对商标注册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应结合其市场主体类型、实际经营形式、商标注册情况综合判断其是否真实、公开、合法地使用商标。  相似文献   

12.
黄淳 《中华商标》2012,(7):51-54
2010年最高法院以不构成"混淆性近似"为由判决确认法国和新加坡两个大"鳄"合法共存[1],从而终结了两者在中国大陆十多年的纠葛。这是中国大陆商标司法的重大突破,否认了30年来一直处于主导地位的"近似即侵权"理念,是中国商标司法的一个里程碑。一、大陆商标共存的多样性与法律的自我矫正(一)现实中的商标共存多样性一是数量多。从商标局公布的统计数据可间接反映这种情况。截至2010年,国内商标注册申请共829.47万件,有效注册460.4万件,这表明:商标申请数量非常大,而有效注册却缩水44.5%;注册审查失误在所难免,仅2010年审查错误数约1.3万件;有效注册周期长,平均有  相似文献   

13.
1994年4月TRIPS协议签订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立即在其制定的1994—1995及随后制定的1996—1997工作计划中就有关问题做出了反应。在1996—1997工作计划中,有一项是关于”商标许可的备案和标记”的,即WIPO国际局将在专家委员会的帮助下,研究商标使用许可证的备案是否能够在一些需要备案的国家中被简化和协调的问题,该研究也将涉及在产品以及包装上标明商标许可标记的规定。  相似文献   

14.
黄晖 《中华商标》2012,(12):17-21
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虽然原则上允许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但在实际操作中还较少遇到一个不具显著性的子商标结合另外一个主商标使用的效力问题,至于像王老吉案件中暴露出来的结合他人的主商标使用所产生的显著性归属的问题可能更是头一回碰到。下面我们试着对上述问题依次分解论述。一、结合主商标使用是否可以使子商标产生显著性?使用取得显著性,通常需  相似文献   

15.
黄晖 《中华商标》2010,(1):12-15
尽管TRIPS协议第16条第1款最后一句话保留了WTO成员根据使用确定商标权利的可能,全世界绝大部分国家还是采用了注册确立商标权的做法,而且个别沿用使用在先的原则进行商标确权的国家如美国也都建立了注册制度。“使用”的地位在我国的商标立法史中有一个渐变的过程:  相似文献   

16.
正商标功能的实现有赖于商标的实际使用,只有通过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才能实现商标的价值,因此,注册商标权人有积极连续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定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利后果。对此,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做出了有关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制度(以下简称"撤销制度")的规定。在实践中,一方面,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商标申请量连续多年居全世界之首,由此存在大量"死"商标,这些商标注册  相似文献   

17.
<正>在中国和欧盟,只有通过商标注册才能取得商标权,所以商标注册申请是取得商标权的重要步骤,而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没有法定理由就不能拒绝注册。[1]在欧盟的商标法中,既有宣告商标无效的相对理由,也有宣告商标无效的绝对理由。其中,根据《2017欧盟商标条例》第59条和《2015欧盟商标指令》第4条的规定,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宣告商标无效的绝对理由之一。然而,最近的判例扩大了可能被视为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范围,从而偏离了原有的恶意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先前的商标相冲突的看法。  相似文献   

18.
李颖 《中华商标》2023,(10):26-27
<正>一、基本案情双方当事人分别为泉州市鲤城鲤中泉茂糕点店(下称鲤中泉茂)和林红红。鲤中泉茂为林新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林新峰与林红红为叔侄关系。“正泉茂”系列标识为其家族传承使用的字号和商标,主营商品为绿豆饼,在泉州当地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当事人均围绕“正泉茂”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多次引证对方的商标被予驳回。双方互相针对对方商标启动相关程序,时间跨度长达十几年,前后涉及二十余件商标案件,覆盖商标授权、确权程序等几乎所有的案件类型。  相似文献   

19.
<正>一、平面商标商品化立体使用行为的侵权认定实践(一)平面商标商品化立体使用的定义平面商标商品化立体使用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一般是指将二维平面商标进行立体化后的三维形态直接作为商品本身形状进行生产销售等行为,也称平面商标立体化。有学者对该行为作如下定义:“平面商标立体化使用是将本为二维平面商标立体化,或将平面的图形表现在三维的商品上,即商标全部覆盖在商品上的使用。”[1]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笔者代理了若干起外国商标在中国遭遇抢注的案件,经过与外方的多次反复沟通和艰难举证,最终大多数案件都获得较为理想的结果。通过事后归纳与总结,笔者发现此类型案件存在以下几个共同特点:1、外方的商标在国外经过大量的使用与宣传,在该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但尚不足以认定为驰名商标;2、外方是在中国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或通过马德里协议指定中国进行保护时才发现自己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已遭他人抢注;3、外方虽然在国外已经大量使用该商标,有的甚至在中国也已经使用了相当长一段时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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