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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当前WTO框架下的数字贸易规则发展缓慢,而区域层面的数字贸易规则发展受到各国的极大重视与推动。《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与《新加坡-澳大利亚数字经济协定》(SADEA)是亚太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最新发展成果,在规则模式与议题范围上均有值得关注的创新。与亚太区域主要的其他贸易协定相比,DEPA与SADEA的规则范围更广,并深化扩展了美式数字贸易规则。由此可以预测:未来亚太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将趋向多元化,并将对诸边和多边层面的规则谈判和规制整合产生重大影响;亚太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将进一步追求议题范围扩大化、主题模块化的开放型和包容型规则模式。  相似文献   

2.
随着全球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具体议题已相对清晰集中,有关数字贸易规则的博弈已成为国际经贸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重建的重要问题。实现跨境数据自由流动不仅是中国实现加入DEPA高水平贸易协定所需要思考的关键内容,对于推动中国参与制定国际数据治理规则、遏制美国数据霸权同样具有重要影响力。通过理念引导、推进监管以及法律完善,以期在DEPA规则框架之下实现数据跨境流动的有效规制,推动中国早日加入DEPA协定。  相似文献   

3.
随着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很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已经被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层面。美国最早研究和推行其数字贸易开放理念和国际规则,形成了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美墨加协定》等贸易协定为代表的“美式模板”。欧盟和亚太国家在数字贸易开放理念方面与美国存在分歧,进而形成了“欧式模板”和“亚太模板”。在此基础上,主要贸易协定中的数字贸易规则不断融合发展。上述三大数字贸易“模板”在贸易便利化、关税与数字税、跨境数据流动与网络安全、消费者保护等四项议题中的常见条款已基本达成一致,但随着数字贸易内容与形式的发展以及参与规则制定的国家增多,数字贸易国际规则达成共识的难度也将上升。中国数字贸易规则研究起步相对较晚,签署的包含数字贸易条款的贸易协定数量也较少,已纳入的规则条款在深度上与发达国家存在差距,未来需要更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从而掌握数字贸易发展主动权。  相似文献   

4.
在全球数字治理进程中,区域与双边贸易协定已经成为推动构建数字贸易新规则的重要方式。本文在梳理全球数字自由贸易协定/区域贸易协定(FTAs/RTAs)网络的基础上,全面分析与比较了“美式模板”“欧式模板”“中式模板”和“南太平洋模板”协定在数字贸易规则领域体现的理念、内容与特点。论文还重点剖析了主要国家在数字产品类、数据流动类、知识产权保护类和隐私安全类四大议题中存在的主要分歧及其背后的战略目的与利益。最后,结合“中式模板”协定的现状为中国提出了参与全球数字规则构建的策略与建议。  相似文献   

5.
陈颖 《全球化》2021,(6):90-101
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加速了全球经贸格局重构,传统贸易治理体系难以解决数字贸易发展所带来的问题与挑战。数字贸易治理体系正在加速构建中,但全球层面尚未形成统一的数字贸易治理规则,值得进一步研究。本文根据双边、诸边、区域贸易协定的最新进展,重点关注CPTPP、EU-JAPAN EPA、USMCA和RCEP协定,对比分析数字服务贸易的有关条款,探析全球数字服务贸易治理体系的发展态势。本文发现,在数字服务贸易治理体系规则构建过程中,国家之间的共识与分歧同时存在:共识反映的是数字经济与贸易的发展趋势;分歧反映的是不同国别之间的诉求差异。本文认为,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中国应加快推动数字服务贸易发展,大力完善数字服务贸易治理框架,积极参与数字服务贸易治理体系构建,成为数字贸易规则的参与者、推行者以及领导者。  相似文献   

6.
本文基于双重差分模型与社会网络分析方法研究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对数字服务增加值贸易的影响作用。研究结果表明:达成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能促进双边数字服务增加值贸易;机制分析显示,共同的第三方贸易规则关联对双边数字服务增加值贸易存在促进效应,但该影响随着与第三方经济体构建的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数量的增长逐渐减弱;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网络关系的结构权力会推动数字服务增加值贸易增长,而网络节点的结构权力会稀释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的贸易效应;异质性分析揭示,规则条款和规则模板的不同对增加值贸易所产生的影响效应存在差异,并且随着规则广度的扩张和深度的强化,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对数字服务增加值贸易的推动作用逐步增强。基于以上结论,中国在构建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时,不仅需要关注规则的深度,还要注重伙伴关系的选择,更好地发挥桥梁作用。  相似文献   

7.
新加坡、智利、新西兰三国于2020年6月12日线上签署《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旨在加强三国间数字贸易合作并建立相关规范的数字贸易协定。2021年11月1日,中国商务部部长王文涛代表中方向DEPA保存方新西兰正式提出申请加入DEPA。这表示中国将深度参与数字经济国际合作,积极推进加入DEPA。数字经济正在高速发展,同时也在不断创新,并且正被广泛地运用到其他领域中。改革开放后,中国的数字经济不断发展,大数据正在用智慧不断改变人们的生活。数字经济不断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竞争的新领域。文章通过分析什么是数字经济和DEAP的内涵,探究我国为何积极加入DEAP,以及我国加入DEAP的机遇和挑战。  相似文献   

8.
王燕 《国际经贸探索》2021,37(1):99-112
数字经济的产生对全球贸易治理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其货物与服务贸易混同的贸易属性以及在线交易形式使其在纳入多边贸易治理体系的货物与服务贸易部门时存在特殊困难。既有的多边贸易协定亦欠缺对数字贸易壁垒和数据风险进行有效规制的规定。这促使数字贸易大国在区域贸易协定的谈判中,针对数字贸易的数字特征做出了若干制度回应:在既有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分类框架下,针对数字内容构建可兼容其货物和服务贸易属性的数字产品开放规则;应对数字贸易中的数据流通壁垒制定数据流通限制的一般禁止以及禁止计算设施本地化和源代码强制披露的条款;并就数字贸易对国家安全和消费者隐私权和安宁权的损害,授予政府管控数据风险的政策空间。  相似文献   

9.
为了保护隐私权,欧盟制定了《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保护个人数据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是其两大目标。为了符合GDPR的要求,非欧盟企业客观上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撤出欧盟市场,要么将数据本地化,否则将面临巨额罚款。实际上,数据本地化构成了贸易壁垒,违反了《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6和17条。为了促进数字贸易,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欧盟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和《美墨加协定》(USMCA)为代表的新型区域贸易协定禁止数据中心本地化设置。为此,欧盟应设法消除任何数据本地化要求的可能性,同时应设法完善GDPR下的充分性决定机制。GDPR客观上对国际服务贸易规则产生了深远而广泛的影响。为了因应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中国应引导与推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改进,加速构建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数据有序流动和保护公共利益相协调的新型数字贸易规则;借鉴欧盟与美国缔结的《隐私盾协议》,与欧盟开展有关数据跨境流动的双边协议谈判。  相似文献   

10.
当下是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构建的关键时期,如何规制数据跨境流动是核心议题。作为数字治理新式代表的DEPA,其规则具有前瞻性、开放性、包容性等特征,对全球数字贸易治理格局产生了重要影响,加入DEPA对中国而言具有一定的战略价值。实践中,包括RCEP和国内法在内的中国对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与DEPA规则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协调性。为此,中国应坚守合作包容的理念,从构建多样化管辖、自贸区(港)制度探索、加强共建“一带一路”等三方面探索高标准、高水平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实现与DEPA规则衔接,完善数字治理“中式模板”,从而为构建全球统一的数据治理格局贡献中国智慧。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全球数字贸易发展迅速,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在《美墨加协定》(USMCA)框架下重构数字贸易规则,以求促进数字贸易发展。时至今日,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已不仅仅是科技之争,更是话语权之争。中国在数字产业方面的发展规模虽然已可比肩美国,但在数字贸易规则体系的构建和治理上,仍与其存在较大差异。对此,政府应围绕跨境数据流动、数字知识产权、数据存储地等争议焦点,实施符合中国国情的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12.
本文基于2005—2019年全球各经济体的双边数字服务出口数据,采用引力模型实证检验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的第三国贸易效应。研究结果表明: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整体上对第三国存在贸易转移效应,但歧视性和非歧视性条款对成员方与第三国之间的数字贸易存在异质性影响;跨境数据流动等歧视性条款存在显著的贸易转移效应,而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非歧视性条款则带来负向贸易转移效应(即正向贸易溢出效应),该结论经过一系列检验后仍然稳健;区域贸易协定非歧视性数字贸易规则条款的实施,会通过改善成员方的数字贸易监管环境这一中介机制促进其从第三国的数字服务进口。以上结论证实了区域贸易协定非歧视性数字贸易条款产生的多边溢出效应,这为正在进行的WTO电子商务谈判提供了经验证据。  相似文献   

13.
基于TAPED数据库对2000—2014年中国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条款深度进行横向测度,并利用UIBE全球价值链数据库系统检验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对中国嵌入全球价值链的影响。研究发现:在控制行业层面的特征变量后,数字贸易规则条款深度一体化对中国参与全球价值链的地位指数有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细分参与度后发现,数字贸易规则条款深度一体化能够提高全球价值链的透明度,促进价值链关联,强化中国全球价值链的前向参与度,弱化其后向参与度;细分行业后发现,数字贸易规则条款深度能够显著提升中国各行业的全球价值链嵌入水平,助推中国全球价值链地位攀升。  相似文献   

14.
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设定数字贸易规则条款,成为全球各个经济体参与数字贸易国际治理的主要方式。基于TAPED数字贸易规则量化数据和UNCTAD服务贸易出口数据,利用多期DID模型和生存分析方法探究数字贸易规则签署对数字交付服务出口的影响。结果表明:首先,FTA框架下数字贸易规则签署有效促进数字交付服务的出口;其次,细分条款对出口的促进作用不存在明显差异,但类似于“欧式模板”规则签署的贸易促进作用更为明显;第三,数字贸易规则通过降低贸易成本的渠道促进数字交付服务出口;第四,贸易双边基础环境差异会抑制数字贸易规则的正向贸易效应;最后,数字贸易规则能有效延长出口持续期,且类似于“美式模板”规则的签署更有益于贸易关系持续。  相似文献   

15.
数字贸易在全球发展如火如荼,其合规问题凸显。剖析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演进过程,对构建符合最广大国家利益的数字贸易规则框架、提升中国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话语权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以2001—2020年各国向WTO通报且含数字贸易条款的有效RTA为主要研究内容,厘清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演进脉络。研究发现,数字贸易规则合作愈发密切,数字贸易自由化进程加速,但也存在规则主导权过度集中等不足。中国应借鉴美新欧成功经验,输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中国方案;补齐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短板,夯实数字贸易规则基础;补齐现有数字贸易规则短板,构建符合最广大国家利益的数字贸易规则;深度参与数字贸易规则谈判,提升中国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相似文献   

16.
方雯 《对外经贸》2022,(5):46-49
随着全球进入数字经济化时代,国际贸易格局发生深刻变革,《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关系协定》(简称CPTPP)于2018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CPTPP数字贸易规则,既对传统贸易规则项下的数字关税、个人信息保护等议题予以继承,又创新地引入了数据跨境流动、数据本地化、源代码条款等具有争议性的议题,极大地丰富了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理论和实践。中国应积极加入国际规则制定,结合我国数字贸易国情,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数字贸易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7.
全球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带来国际贸易方式的改变,数字贸易成为经济全球化的新引擎。不过,数字税、本地化要求、数据跨境流动限制、非中性审查制度等数字贸易壁垒对数字服务出口产生了不利影响。基于双边数字贸易壁垒影响数字服务出口的理论机理,利用2014—2019年49个经济体数字服务贸易面板数据对相关假设进行实证检验。结果发现,双边数字贸易壁垒均显著抑制了数字服务出口,且这种抑制效应在经过一系列内生性和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异质性分析结果进一步显示,双边数字贸易壁垒在数字服务部门和进口规模层面上呈现出更加复杂的多重出口抑制效应。作用机制分析结果表明,贸易成本是双边数字贸易壁垒产生出口抑制效应的中介变量,而签订数字贸易协定能弱化数字贸易壁垒的出口抑制效应。此外,随着数字服务出口规模的扩大,双边数字贸易壁垒的出口抑制效应呈现出一增一减的反向变化趋势。鉴于此,为更好地促进数字服务出口,有效降低双边数字贸易壁垒的出口抑制效应,政府部门应构建数字贸易壁垒预警机制,完善差异化应对策略,积极签署双边、区域甚至多边数字贸易规则及协定。  相似文献   

18.
数字贸易不仅是贸易文档的数字化,更是对贸易对象和贸易方式的全新变革。为了促进数字贸易,以美国为主导的贸易协定从"网络接入、使用和治理"等多个层面规范数字贸易规则及其限制措施。虽然WTO没有在数字贸易领域有全面的协调成果,但其例外规则的适用为数据本地化和网络安全等合规措施的适用留下空间。数字贸易规则的国际协调仍将以贸易自由或贸易安全的名义,在普遍共识和国家例外之间寻求规则与例外的互动。中国在数字贸易的技术和实践层面已经引领全球,在数字贸易规则与方案的输出上仍然存在不足。  相似文献   

19.
郑憩 《全球化》2022,(5):116-123
全球数字治理迎来规则重构关键期,中国应当引领构建全球数字经济规则制定,推动形成数字经济全球治理新机制,为解决“治理赤字”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引领构建全球数字经济规则制定具备良好基础条件,但与“欧洲模板”“美国模板”相比,中国方案竞争优势尤其是国际话语权优势不突出,存在与美国在数据流动规则的博弈中处于劣势、数字税推行缺乏可行性方案、数据隐私保护能力不强等难点、堵点。建议在国内规则层面,加强顶层设计,推进数据流动监管领域各类规则的制定与升级,探索适合中国数字服务税的建设方案;在国际规则层面,依托区域性规则谈判,力争数字贸易、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的主导权,加快搭建“国际数字经济特区”等平台,促进规则先行先试。  相似文献   

20.
赵若锦  李俊  张威 《国际贸易》2023,(12):40-49
数字经贸规则是我国制度型开放的焦点议题,也是我国增强全球经贸话语权和主导权的重要引擎。已有对数字经贸规则的研究重点关注“美式模板”“欧式模板”,对新加坡的研究相对缺乏,而且已有对新加坡的研究重点关注DEPA,鲜少关注到新加坡签署的其他数字经济协定。基于此,文章聚焦新加坡已签署形成的“1+N”数字经济协定框架,系统总结了新加坡数字经贸规则体系的发展现状、基本特征及核心主张。借鉴新加坡经验,我国应在做好数字贸易顶层设计的基础上,完善数字经济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数字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拓展数字贸易议题的深度和广度,搭建数字平台促进协同治理,推动制度型开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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