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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张璇 《中华商标》2023,(5):39-43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商标宣告无效的绝对理由,以保护公共利益和商标注册秩序为其制度目的。基于该条款的强“无效辐射”效应,在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案件中,一般应结合个案具体情况谨慎适用该条款,防止因该条款的适用影响商标权人名下正常注册且实际使用的其他商标效力,导致该条款在适用中的异化。  相似文献   

2.
一、引言 商标注册无效,是指商标注册完成取得商标权之后,由于商标注册时或者注册后不具备商标注册条件,由专门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宣告该商标无效,从而使该商标归于消灭的制度。商标注册无效,又称商标权无效,或者注册商标无效。商标注册无效制度是法律对商标注册行为欠缺法定条件而作出的否定性评价,所以应该是商标注册行为的无效,称其为商标权无效似为不妥,从概念的科学性出发,本文称该制度为商标注册无效制度。  相似文献   

3.
柴玲 《中华商标》2023,(9):21-22
<正>一、基本案情申请人:贝蒂巴特被申请人:上海欧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争议商标:PETIT BATEAU(一)申请人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5502805号“PETIT BATEAU”商标、第1281084号“PETIT BATEAU”商标、第G877079号“PETITBATEAU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综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称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相似文献   

4.
<正>《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具有规范商标注册行为的重要工具性价值。在商标授权确权过程中,符合该情形是提起商标异议或无效的重要理由。该条的适用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兼具相对、绝对理由的条款到绝对理由条款,从限于无效宣告程序到延伸至商标异议程序阶段的过程。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1]的情况来看,涉及该条的可检索到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为338份,97.2%的案件法院认同行政机关结论。但不可否认,  相似文献   

5.
史新章 《中华商标》2005,(11):46-48
《欧共体商标条例》第8条就驳回注册的相对理由作出了规定,其第三款规定:“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该所有人的同意而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商标所有人的异议下,该商标不应予以注册,除非该代理人或代表人证明其行为是合法的。”此款的立法目的在于制止代理人或代表人恶意抢注的行为,保护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权利。我国商标法在2001年10月27日修改之后,在第15条中也规定了对代理人恶意抢注行为应予以制止。  相似文献   

6.
黎叶 《中华商标》2023,(12):44-46
<正>一、案情简介某贸易公司于2017年6月5日申请“众某”商标(下称诉争商标),该诉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商品上。2019年6月10日,龙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被诉裁定之所以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认定诉争商标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因素:  相似文献   

7.
刘洋 《中华商标》2022,(6):26-27
<正>本案聚焦主题:严厉打击恶意注册,全面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基本案情争议商标由北京逢唐体育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上。派乐通互动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20年04月21日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相似文献   

8.
驳回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一种常见的审查结果,通常有违反禁止性规定的驳回、商标不具显著性的驳回、与在先商标权(指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相冲突的驳回等几种类型,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驳回复审申请。  相似文献   

9.
相对理由审查取舍之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汪泽 《中华商标》2007,(9):15-21
商标不得注册的理由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商标申请的实质审查分为全面审查和部分审查,部分审查只审查绝对理由。我国《商标法》第28条规定,  相似文献   

10.
正商号,是民商事主体进行工商业经营活动时用来标示自己并区分于他人的一种标志;商号权,是指企业对自己使用的营业标志所依法享有的专用权。对于商号权的保护,在《商标法》中体现为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标审理标准》对于适用三十一条前半段,做了详细说明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  相似文献   

11.
以“实际使用”为核心构建商标保护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商标权取得原则,近年来较引人注目的是商标使用原则理论,对商标注册原则制度影响加深。我国现行《商标法》在坚持注册原则的同时,也吸收了使用原则的合理成分,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  相似文献   

12.
高尚 《中华商标》2022,(6):23-24
<正>本案聚焦主题:严厉打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行为基本案情申请人:无锡市太湖鼋头渚风景区管理处被申请人:朱佶熠争议商标:鼋头渚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鼋头渚是著名的太湖旅游景点、江苏省文物保护单位,是特定的社会公共资源。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缺乏正当性。除“鼋头渚”外,被申请人还抢注了“太湖鼋头渚”“太湖船点”“醉阳澄”等商标。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对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消极、负面影响。争议商标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相似文献   

13.
林丹 《中华商标》2022,(7):77-78
<正>2019年《商标法》实施以来,企业申请商标数量较多时,商标注册审查环节如何区别“正当防御”“合理储备”与“囤积”的问题备受关注。有人提出商标局对企业的“防御性注册”和“储备商标”适用第四条驳回属于“矫枉过正”,笔者不认同这种观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以下简称《指南》)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审理做了专章说明。  相似文献   

14.
孙智 《中华商标》2014,(7):60-61
正我国于201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一标多类"商标注册申请制度,即将原《商标法》的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二条,并修改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  相似文献   

15.
张康  汪霞 《中华商标》2012,(7):18-19
现行《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商标法》第三次征求意见草案对现行第四条原文没有改动。笔者认为,要进一步放宽申请人主体资格限制,一方面体现商标权作为财产权的基本属性,另一方面有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建议此条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商标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  相似文献   

16.
黎琳 《中华商标》2008,(5):72-73
商标局在受理新商标的注册申请后,将依据法律规定对新申请商标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局将依法驳回。根据法律规定,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拒绝注册的理由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  相似文献   

17.
汪泽  徐琳 《中华商标》2010,(12):44-48
商标权取得方式有使用取得和注册取得两种,前者是指以实际使用商标的事实为基础,根据使用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根据使用的地域范围确定商标权的效力范围;后者是指以商标注册的事实为基础,根据申请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  相似文献   

18.
正《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规定是2001年《商标法》修改时,针对当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他人已经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损害在先使用人权益现象而增加的内容,目的是保护在先权利和制止恶意抢注[1]。该规定在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恶意抢注商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恶意  相似文献   

19.
学理上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特定情形称之为商标绝对拒绝注册理由。本文将符合绝对拒绝注册理由的商标称为绝对禁注商标。商标审查审理工作实践中,对绝对禁注商标提出异议、宣告无效的相关主体,是需要交纳相关商标规费的。对此,笔者认为,绝对禁注商标与相对禁注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  相似文献   

20.
吕志华 《中华商标》2003,(10):47-47
《商标法》有两处涉及到在先权利:即第9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31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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