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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陶懿 《中华商标》2010,(3):16-19
2001年5月,张裕集团向商标局申请在第33类葡萄酒商品上注册“解百纳”商标,经过公告期无人异议于2002年4月获准注册。同年6月,长城、王朝、威龙等葡萄酒行业的竞争对手以“解百纳”系行业公认的酿造红葡萄酒的原料名称和通用商品名称为由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之后,商标局对“解百纳”商标作出了撤销决定,张裕集团随后提出复审请求。  相似文献   

2.
田维成 《中华商标》2004,(10):56-57
9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撤销第1768917号“新洮河”注册商标。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新洮河”商标被撤销,除其本身法律意义外,还预示着以同样不法手段申请注册的“百年老洮河”商标将被注销:被异议复审的“老洮河”商标将不予注册: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的“新洮河”商标权人诉吉林省  相似文献   

3.
梁勇 《中华商标》2010,(3):41-42
商标的淡化是指商标自身显著性的逐步退化乃至完全丧失。商标淡化为通用名称是一种间接削弱商标显著性的方式。这种淡化的最终后果是使消费者将该驰名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误认为是该种商品的通用名称,使得该商标彻底丧失其显著性与识别力。  相似文献   

4.
商标获得注册后,商标权人负有连续使用义务。这是多数国家商标法的共同要求。因为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不但该商标不会产生价值,发挥不了商标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而且还会影响到他人注册登记或使用,即有碍于他人申请注册和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如此,商标制度设立的意义就无法实现。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上述情况,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注册商标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被撤销的案件呈现出迅速增长的现象,那么,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呢? 目前,国际商品分类表将商品划分为45个大类,实行一标一类的原则,很多企业对某个商标进行全类别注册,有的还注册了多个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形成了完整的商标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6.
张林 《中华商标》2015,(3):82-86
按照新《商标法》第9条和第49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而如果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则不再具有显著性,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显著性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会因为商标的使用、广告宣传以及市场竞争者的行为而发生改变。商标显著性是消费者对于商标标识的主观认知状态,而不是某一个商标审查员或法官对该商标标识的主观认知状态,因而在判断商标显著性过程中,需要通过一定的证据证明普通消费者对于该商标标识的认知状态,而对于文字商标而言,词典具有重要的证明意义。《美国传统词  相似文献   

7.
范晓玉 《中华商标》2023,(10):33-36
<正>我国的商标制度是核准注册制,商标的使用是商标本质的要求[1]。商标注册人在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后,是否对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能否使商标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有赖于商标使用的管理。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下称商标撤三)制度就是商标使用管理制度之一。  相似文献   

8.
田龙 《中华商标》2013,(1):42-44
正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及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且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对注册商标标识本身的使用亦具有严格的规制,不允许商标权人在使用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否则便不再属于商标法保护的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当然,商标的不规范使用行为并  相似文献   

9.
高荣林 《中华商标》2008,(12):42-43
商标的正确使用对于商标权人来说非常重要。在美国,商标的使用是获得商标权的前提。我国商标法虽未做出如此规定,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也会构成商标撤销的理由。商标的正确使用能够保持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最基本的功能,有助于商标潜在的第二含义的成长,能够有力反击侵权人的抗辩,使商标权人在商标侵权案中既可申请禁令救济又可要求损害赔偿。另外,  相似文献   

10.
秦荧 《中华商标》2023,(7):36-39
<正>在我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中,“实际使用”并非商标申请或获准注册的前提条件,即不要求在提交注册申请或核准注册之时已对该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但“不使用”对“注册”仍有消极影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即在他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会被撤销注册。  相似文献   

11.
商标共存作为商标使用中出现的特殊情形,其与商标侵权的关系十分微妙。一方面,所谓共存指的是不同主体所有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之间的共存;而另一方面,由于商标权是一种排他专用权,如未经商标注册权人的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即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害。因此,确立商标共存合法性的基础对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合理的商标共存被误判为商标侵权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拟就此问题做些探讨。  相似文献   

12.
环球资讯     
《中华商标》2023,(10):79-80
<正>第三方销售二手商品不是商标权人的真实使用2023年8月29日,欧盟知识产权局第五上诉委员会在“TESTAROSSA”商标撤销案中,指出第三方销售二手商品不构成商标权人的“真实使用”,商标声誉本身的持续也不能等同于商标的使用。法拉利公司是国际注册指定欧盟的文字商标“TESTAROSSA”的所有人,该商标注册使用于第12类和第28类的多种商品。2015年,法拉利公司引证该商标对他人商标提起异议时,被对方以不使用为由提起撤销。法拉利公司举证并抗辩指出,Testarossa是其在1984年至1996年生产的一款运动汽车,是史上最辉煌的法拉利车型之一。  相似文献   

13.
陈惠珍 《中华商标》2022,(10):71-75
<正>商标权是指注册商标权利人对注册商标的支配权,包括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专有使用权以注册登记的商业标识为准、以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为界;禁止权是注册商标权利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包括禁止他人非法使用注册商标、非法印制注册商标标识和非法销售侵权商品等。禁止权的范围大于专有使用权的范围,并由法律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禁止权包括了专有使用权,并扩及类似商品、近似商标、销售行为和反向假冒等。  相似文献   

14.
一、引言 商标注册无效,是指商标注册完成取得商标权之后,由于商标注册时或者注册后不具备商标注册条件,由专门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宣告该商标无效,从而使该商标归于消灭的制度。商标注册无效,又称商标权无效,或者注册商标无效。商标注册无效制度是法律对商标注册行为欠缺法定条件而作出的否定性评价,所以应该是商标注册行为的无效,称其为商标权无效似为不妥,从概念的科学性出发,本文称该制度为商标注册无效制度。  相似文献   

15.
一、商标资产价值被忽视低估的具体表现 经过对宁波市一些拥有商标权企业的调查,我们发现忽视低估商标资产价值的现象较为普遍,具体表现为“三多三少”和“一无”: 1、企业在无形资产投资中,以高新技术出资的多,以商标权投资的少。以宁波市科技园区为例。2000年工商企业新注册登记数128家,其中以高新技出资的有18家,占新注册企业总数的14%,而以商标权折价入股的仅有1家,占新登记企业数的0.7%。由此可见,企业在向外投资时用商标权的很少。 2、企业在转制重组中,以房屋设备计算价值的多,进行商标价值界定的少。许多企业把看得见的房屋、设备等一一在转制资产表中列明,却往往把代表商品信誉和商业信誉的注册商标在资产表中遗漏掉,也没有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其权属划分、商标评估、折价转让、有偿使用等原则,以致于出现注册商标被闲置、浪费、流失的现象。宁波市工商局有关的一次调查结果足以说明这个问题。在被调查的788件转制企业商标中,仅有7件商标通过评估、拍卖实现资产价值,其余商标未作任何处理,或停用或流失;在市属十几家转制企业中,还没有一家把商标作为企业资产进行清算,绝大多数商标权随企业破产、兼并自行流失,其中还不乏具有较...  相似文献   

16.
关于著作权与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学界的研究一般集中在处理和化解冲突应遵循的的原则上。然而,本文讨论的问题较为特殊,即电影的片名与注册商标相同,该影片的上映是否会侵害注册商标的权利。本文以“功夫熊猫”注册商标与美国电影《功夫熊猫2》的冲突为例,从商标的功能出发界定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讨论电影名称与注册商标相同是否构成对商标权法益的侵害,对此商标纠纷案件提出笔者的看法。  相似文献   

17.
“洮儿河”是吉林省白城市洮儿河酒厂于1987年6月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在酒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其专用权有效期至2007年6月:“老洮河”、“百年老洮河”分别是白城市老洮河酒厂在第33类烧酒商品上于2001年3月申请注册的未注册商标和2002年5月获得的注册商标。“百年老洮河”注册商标于2004年11月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  相似文献   

18.
<正>一、防御商标的概念厘清(一)防御商标与联合商标的概念对比防卫性商标可分为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两大类。防御商标是同一商标权人在与主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同的类别上注册与主商标相同的商标,该注册商标的目的主要在于事先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主商标而不在于使用。(如华为公司在与其经营业务范围不相关的第1类化学原料注册“华为”商标。)  相似文献   

19.
国内动态     
《中华商标》2007,(2):72-72
■“阿里山”“日月潭”在大陆的注册商标已被撤销1月31日,据台办发言人杨毅透露,大陆一直努力维护台湾同胞的商标权益,积极鼓励两岸开展商标领域的交流和合作。根据台湾地区制茶同业公会向大陆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已于2007年1月19日作出裁定,撤销“阿里山”注册商标在“茶饮品“”茶叶代用品”等部分商品上的注册,撤销“日月潭”商标。另外,大陆主管部门已明确界定台湾水果是指台湾产地水果,而非台湾品种水果。  相似文献   

20.
张璇 《中华商标》2023,(5):39-43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商标宣告无效的绝对理由,以保护公共利益和商标注册秩序为其制度目的。基于该条款的强“无效辐射”效应,在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案件中,一般应结合个案具体情况谨慎适用该条款,防止因该条款的适用影响商标权人名下正常注册且实际使用的其他商标效力,导致该条款在适用中的异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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