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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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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相似文献   

2.
五、司法实践中商标近似的判定 商标相近似,是指两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与商品的来源有特定的联系。虽然商标的整体相似是判定商标近似的基本原则,但由于商标的形式多种多样,不同形式的商标如何判断近似需要考虑的要点也不尽相同。  相似文献   

3.
认定商标近似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吴凯 《中华商标》2005,(9):15-18
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且用于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一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与另一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有特定的联系。相关公众被误导是由于属于不同使用者的商标混淆商品的来源(即使相关公众无法区分商品的来源)所产生的后果。  相似文献   

4.
吴新华 《中华商标》2006,(11):38-38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在通常情况下,商标依附于商品而存在,又与商品相对分离,二者之间是一种标与本、表与里的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的形态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传统的文字、图形或其简单组合向多样化演进,出现了颜色商标、立体商标、音响商标、气味商标等新的商标种类。商品与商标的关系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二者的界限不再泾渭分明,而出现了日益融合的现象,笔者将之概括为商品的商标化。  相似文献   

5.
寇昕 《中华商标》2012,(4):81-86
正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为了将其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其他人生产的同类商品或提供的同类服务相区别,而在自己生产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标志。这种标志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前述要素的组合。商标以显著性为核心  相似文献   

6.
一、商标的显著性问题比较研究 所谓商标的显著性,是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从总体上具有明显的特色,能与他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商标区别开来,在市场交易中足以使一般人据以辨别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即商标具有独特性和可识别性。 显著性是商标的自然属性,商标以之与他人的标志相区别。各国商标法都明确或暗示地将显著性作为商标的一项基本要求。对显著性的要求一般体现在各国对商标的界定中。有的法律将显著性予以明文规定,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第4条规定:“商标以图样为准,所用之文字、图形记号或其联合式,应特别显著,并应指定所施颜色。”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显著性,而是采取了暗示的规定方式。例如,德国商标法第3条第1款规定:“可以作为商标保护的标志:任何能够将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使用其他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标志,可以作为商标获得保护,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声音标志、三维造型(包括商品或其包装以及容器的形状),还包括颜色或颜色的组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商标界定为:“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两处条文中“区别”、“...  相似文献   

7.
“淡雅古井酒”瓶显著性欠缺保护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是我国首次将三维标志(也就是通常所指立体商标)列入申请注册商标要素,  相似文献   

8.
徐放 《中华商标》2023,(5):24-25
<正>根据《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申请人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三维标志商标,通常也称立体商标。它比平面标志具有更强的视觉冲击力,能更好地让人识别,日渐受到人们的青睐。随着申请量的增多,笔者在书式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些申请人对三维标志申请的填写要求不太清楚,  相似文献   

9.
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可见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别不同的商品和服务。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竞争的加剧,小小的一枚商标还起着承载企业声誉的作用。为了培育一个驰名或著名商标,企业付出的不仅是金钱,更多的是心血和汗水。  相似文献   

10.
一目十行     
《中华商标》2002,(4):1-1
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也可以申请注册,这是我国新商标法中的明确规定,因此如何对立体商标及颜色组合商标进行有效地保护也成了商标领域的新课题。近日,中华商标协会和法国制造商联合会在京举办“立体商标及颜色组合商标注册与保护培训班”,邀请国内外专家授业解惑。  相似文献   

11.
二、商品商标的定位与设计1、商标定位商标向消费者表明,商品自身的标识是商品的“身份证”。商标牌名是商品质量的保证,无论是新产品或是人们已熟知的商品,商标牌名的定位都是很重要的。因此,在设计中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色彩选定一种或几种组合使用的颜色来表现公司形象,使  相似文献   

12.
温总理这句话讲得太好了!现在市场普遍存在的问题是重商轻标。商标是什么?是标志。“志”和“记”原本都有“痣”的意思,是一种记号。商标这种记号是用来区别商品来源的,是把你家的商品和我家的商品区别开来的,把市场上各家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商品统统区别开来。商标的作用就是避免混淆而防止消费者(用户)对于不同商家商品的误认。因此,商标法都有一个重要的要求,要求商标必须具有显著特征。  相似文献   

13.
名牌商标的创立与保护郭洪仙市场上有成千上万种印有不同商标的商品,但是一种商品的牌号一旦成为名牌商标,以后它就会以极大的魅力吸引消费者争相购买。什么是名牌商标呢?简言之,名牌商标就是具有高质量的产品,同设计精美的商标的结合。它是一种以独具特色的商标和优...  相似文献   

14.
虽然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很多(如:文字、字母、数字、图形、颜色组合、立体图形),但这些要素使用在商品上的效果却并不等价,通常情况下文字商标具有更重要的地位。  相似文献   

15.
公众人物姓名商标的注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敢 《中华商标》2006,(8):13-16
公众人物姓名商标的涵义 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记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自然人的姓名主要是由文字或字母组成的,作为区别自然人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其中绝大多数都是符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基本特征。  相似文献   

16.
新《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相似文献   

17.
李宗辉 《中华商标》2012,(11):44-48
非传统商标是指一些被用来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新型要素,按照国际商标协会的观点,主要包括颜色商标、声音商标、气味商标、味觉商标、触觉商标和动态商标。[1]非传统商标的显著性和可注册性在商标法理论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一、显著性的一般界定Trips协议第15条之1则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和服务与另一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或标志组合,  相似文献   

18.
我国于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中增加了关于颜色组合可以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规定之后,颜色组合商标的注册申请越来越多。作为一种全新的商标类型,颜色组合商标在申请与审查等方面与传统商标无疑存在诸多不同。在此,结合近几年的审查实践,就以下几个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相似文献   

19.
正如新颖性之于专利、独创性之于作品,显著性是企业取得商标权的前提条件。对于采取注册取得立法模式的国家.只有符合显著性要求的标志才可以注册为商标,而在偏重使用取得模式的地区,也惟有具备显著性的商标,其在先使用者才享有专用权。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相似文献   

20.
如今,网上购物俨然成为一种时尚,我们可以通过网络购买或预订各类商品或服务,电子商务正渗透进人们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这不仅影响着传统的商业活动,对知识产权保护也提出了新的挑战。网络作为一大媒体,是商业广告发布的重要途径,电子商务活动中亦需使用商标,随之而来的是网上各种商标侵权问题。继去年9月易趣网因其用户在平台上售卖假货在济南被控商标侵权后,今年3月份,易趣网又因其用户在其平台上出售ONLY、JACK&JONES等假冒名牌产品被丹麦的21日公司在上海指控商标侵权;今年6月份,淘宝网也因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店出售和使用与PUMA、彪马“豹图形”产品有关的假冒商品和网店图标被德国波马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在广州被诉商标侵权。在这几起电子商务商标侵权纠纷中,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商家均被作为第一被告或第二被告牵涉其中。究竟提供电子交易平台的商家在网上交易中扮演什么角色?在网上商标侵权行为中又应承担什么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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