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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中国第一部《商标法》实施至今已经整整40年了。古人云:“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进入不惑之年的《商标法》,也正向不惑迈进。机缘巧合,《商标法》实施之年,也是我走上民法(含知识产权法)教学岗位的一年。由于从事教学工作的缘由,我亲身经历和见证了我国《商标法》立法、修法、执法的全过程,特别是商标保护思想观念变迁的全过程。如今回想起来,可谓是五味杂陈,感慨万千。我为我国商标法制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感到欣慰,同时,也为我们所付出的巨大代价、高昂学费感到痛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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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集团法律合规与知识产权部商标团队 《中华商标》2023,(5):20-23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自1983年到2023年已经实施了40年,这40年来中国经济腾飞,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各类产品和服务类型不断增加,对商标的注册、使用、维权需求和要求也在不断发展。值此《商标法》实施40年之际,我们从京东集团的自身管理经验对企业专项商标管理工作建设进行分享,总结企业专项商标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炼共性问题,分享建设思路和经验,希望能够给已经或将要建设专项商标管理的企业以启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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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实施40周年之际,不少商标法律工作者,从各自不同角度回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以来,我国在商标立法与商标行政管理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在此,笔者另辟蹊径,谈谈我国商标法律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颁布时的一些鲜为人知的不寻常往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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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商标》杂志的“人物”专栏里,看到许多老朋友和老前辈的文章,他(她)们有不少是1979年进入商标工作领域的,与之相比,我是“晚辈”和新兵:1989年初开始从事企业商标管理工作,直到退休,有12个年头。回忆起在商标工作岗位上的经历以及与商标界同仁的相处,那是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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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商标》2023,(10):79-80
<正>第三方销售二手商品不是商标权人的真实使用2023年8月29日,欧盟知识产权局第五上诉委员会在“TESTAROSSA”商标撤销案中,指出第三方销售二手商品不构成商标权人的“真实使用”,商标声誉本身的持续也不能等同于商标的使用。法拉利公司是国际注册指定欧盟的文字商标“TESTAROSSA”的所有人,该商标注册使用于第12类和第28类的多种商品。2015年,法拉利公司引证该商标对他人商标提起异议时,被对方以不使用为由提起撤销。法拉利公司举证并抗辩指出,Testarossa是其在1984年至1996年生产的一款运动汽车,是史上最辉煌的法拉利车型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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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通常的印象中,商标似乎只能是视觉可感知的平面商标,我国现行商标法有关“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规定也一直被理解为只包括平面的文字和图形。但就劳斯莱斯的小飞人、麦当劳的罗纳德·麦克唐纳小丑以及海尔的双王子而言,我们显然不能仅仅因为它们以三维立体的形式反映二维平面的图形,就否认它们同样具有商标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因为事实上,它们甚至比平面商标更显著。相反,如果我们拒绝保护这样的立体商标,无异于鼓励人们用三维立体的形式侵犯二维平面的标记。应该说人们对于理解和接受这一类立体商标并无特别的困难,真正的困难在于我们是否进一步允许那些难以同商品分离的商品及其包装的外形用作商标。因为商标作为识别商品出处的标记,在我们的印象中,显然只能是商品的身外之物,而不能同商品本身混为一谈。商品包装的外形尤其是商品本身的外形,由于与商品的关系如此密切,从一开始就被认为难以起到商标的作用。例如可口可乐公司的弧形玻璃瓶1986年在英国注册时就遭到了驳回。但上述理由似乎也经不起严格的推敲,因为试图突破这一观念的人们不禁要问,既然人的相貌穿着同人的姓名一样可以起到识别人的作用,为什么商品及其包装的外形就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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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商标事业三十年的辉煌成就
今年是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恢复建制三十周年。与此同时,我国的商标事业也走过了不平凡的三十年,取得了一系列辉煌成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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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商标法》颁布迄今已四十年。自1993年起,我先后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中华商标协会工作20年,其中有14年与商标代理监管工作密切相关。期间我在商标代理方面经手的一些工作、遇到的一些问题、所做的一些探索,至今记忆犹新,令人难以忘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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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部《商标法》颁布已经二十年了,距我当年担任商标局常务副局长、商标协会秘书长至今也将近十年了。在历史的长河中十年、二十年只不过是短暂的一瞬,但这段时间我国的商标工作的巨大变化千言万语也说不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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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的商标制度是核准注册制,商标的使用是商标本质的要求[1]。商标注册人在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后,是否对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能否使商标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有赖于商标使用的管理。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下称商标撤三)制度就是商标使用管理制度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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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大IP现象的兴起,许多文学、影视乃至游戏动漫作品都开始了跨界之旅,对这些作品的多角度多层次商业开发为权利人带来了巨大商机。这种新业态对商标领域的影响主要体现为,将作品中的重要元素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由此引发了对非权利人将他人作品元素注册为商标的法律评价问题,即商品化权益保护问题。作为近几年商标授权确权实践中的热点,引发从业者讨论乃至争议的问题主要包括:保护商品化权益的法律依据何在?商品化权益的性质究竟是什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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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商标的由来由1889年法国人潘哈德和莱瓦索尔用他们个人的姓第一个字母P·L组成,以区别于其他的汽车。现在汽车商标的功能已经从最初的区别作用上升到品牌识别和资产的高度。同时亦成为汽车市场品牌设计推广和大众关注的焦点。 汽车商标像其他商标一样,是利用图案和文字或文字和图案等符号,向人们表达它所象征的意义。商标在设计过程中,设计者根据其使用过程中文化背景和企业要求对其表现的形式做精心的思考、研究和选择。汽车商标表现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企业、一个产品的特征、也关乎国家、民族、企业、产品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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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要旨:所谓商标使用,是为了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进而产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是商标使用的核心要件,不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为目的的使用不能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旨在盘活现有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进而发挥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撤销仅为手段,而非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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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砥砺深耕,笃行致远,40年来,我国《商标法》先后进行了四次修改,有力保护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商标法》在确保商标注册制不动摇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商标使用的重要地位,打击恶意抢注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商标资源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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