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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商标共存是指不同的经营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相同或近似的类别上而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情形。商标因其显著性而发挥表彰之功能,有价值的标识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尽管这不是竞争者搭他人商标便车的借口,但是对于因客观情况造成的商标共存现象,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应该提供一种合法性或者可期待的制度依据。通过构建商标共存制度,完善我国的商标侵权判定,对促进商标法的利益平衡并有效预防和化解商标纠纷,促进市场繁荣具有其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
叶悦 《中华商标》2023,(5):64-68
<正>一、商标共存协议效力的类型、冲突、争议(一)效力类型: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商标共存,指两个以上不同主体在互不干扰的前提下,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1]商标共存分为法定共存与协议共存,前者有规范依据,如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而形成共存、因五年内未提出异议而形成的共存。商标法定共存下必然衍生协议共存,商标协议共存是法定共存的应然状态,并能弥补法定共存之不足。  相似文献   

3.
商标共存作为商标使用中出现的特殊情形,其与商标侵权的关系十分微妙。一方面,所谓共存指的是不同主体所有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之间的共存;而另一方面,由于商标权是一种排他专用权,如未经商标注册权人的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即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害。因此,确立商标共存合法性的基础对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合理的商标共存被误判为商标侵权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拟就此问题做些探讨。  相似文献   

4.
袁博 《中华商标》2013,(12):63-64
在侵犯商标权的各种纠纷中,有一类纠纷日益引起人们的注意,此类纠纷表现为被授权许可使用商标的一方违反授权方的协议范围使用商标,具体表现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终止后仍然生产或者销售贴附有授权人商标的商品;超出约定数量生产或销售贴附有授权人商标的商品;在协议约定的商品种类之外生产或销售贴附有授权人商标的商品;  相似文献   

5.
肖虹 《中华商标》2014,(6):66-67
在笔者接触的大量商标申请案件中,为数不少的商标因在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上存在相同或近似商标被驳回。在相同产品/服务存在相同商标的情况下,为了避免造成引起公众混淆误认的情形,将在后申请的商标驳回是符合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的。但大量的近似商标被驳回的情形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驳回商标申请人的市场经营活动。在此,很多律师都在寻求一种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签订共存协议的方式,力求使后提出商标申请的申请人获得商标权利,本文将对商标共存制度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6.
陈彦榕 《中华商标》2023,(S1):55-58
<正>一.案例分析与引入本文以不同案例为切入点,通过不同的裁判理由,对商标共存的必要前提与价值权衡影响因素进行论述。“荣华月饼”案为香港荣华公司与苏国荣展开的长达二十余年的“荣华”商标归属纷争,尽管该案中不存在商标共存协议,但法院判决对于明晰商标共存基础提供具体指引。在“斯沃琪(Swatch)诉莫瓦多(Movado)商标侵权案”(下称“斯沃琪”案)中,法院考量多方因素,指出商标共存状态对消费者不必然产生损害,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7.
梁晓青 《中华商标》2012,(11):71-75
法国鳄鱼与新加坡鳄鱼、杉杉西服与彬彬西服,尽管双方商标的形或音近似,所注册的商品也类似,但普通消费者仍能够清楚区分而不至于将两者混淆,由此可见,在不造成混淆的前提下,相同或近似商标有着一定的共存空间。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相关报告,商标共存是指两个不同的市场主体使用近似或相同的商标从事商品销售或服务而不必然影响各自商业活动的情形。[1]  相似文献   

8.
黎叶 《中华商标》2023,(12):44-46
<正>一、案情简介某贸易公司于2017年6月5日申请“众某”商标(下称诉争商标),该诉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商品上。2019年6月10日,龙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被诉裁定之所以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认定诉争商标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因素:  相似文献   

9.
<正>要旨:被诉侵权标识并非直接使用证明商标,而仅使用证明商标包含的地理标志的商标侵权案件,为一般侵权纠纷,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一般规则,原告应对被诉侵权商品原产地不是地理标志指示地等侵权事实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被告提出正当使用地名抗辩的,应对商品原产地承担举证责任,其证明标准应有别于合法来源抗辩。但被告的该项抗辩并不当然转移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仍应首先综合审查认定原告是否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再按照《商标法》关于商标的使用、商标近似侵权的相关规定,依法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证明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应以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0.
汤蓉 《中华商标》2022,(3):67-68
<正>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一款第(七)项明确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从法条字面意思来看很容易理解,“欺骗”是指用谎言和虚假的言行来隐瞒真相,使人上当。“误认”则是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商标的“具有欺骗性”强调的是商标所呈现出的内容与商品和服务本身或其产地等并不一致而产生的欺骗性。欺骗是因,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并影响其消费决定是果。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欺骗性,应当结合商标具体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的类别,并基于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和生活经验来整体判断。事实上,在商标审查实践中,遇到带有欺骗性的商标申请并不少见,比较典型的情况可分为以下几类:  相似文献   

11.
一、缘起于商标重复许可纠纷司法裁判的困惑 商标使用许可是商标权人实现商标财产权的重要方式,包括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及普通使用许可。实践中,商标权人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时常会将自己的商标权进行重复授权,甚至多重授权。例如将独占使用许可权或排他使用许可权先后授予不同的主体,或者在已经存在普通使用许可授权的情况下,又授予他人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权。这就会导致不同使用许可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12.
陶钧 《中华商标》2014,(9):38-44
要旨:虽然我国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权利用尽”规则,但是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商标权限制制度,无论是在市场流通领域,还是商标侵权判定中均有重要意义。在侵犯商标权纠纷中,若被控侵权人能够证明其所售商品来自于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且其商业宣传及营销方式符合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并未对注册商标的商誉产生负面、消极的影响,亦未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在此情形下,被控侵权人的相关行为不应认定构成侵害商标权。  相似文献   

13.
吕梦林 《中华商标》2023,(10):15-17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其他含义”,包括地名本身及含有地名的商标整体具有除地名之外的另一种固定含义,和经过使用已经被公众认知获得第二含义的情形。对地名商标的认定应遵循整体认定原则,判断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是否足以使公众将其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  相似文献   

14.
广州药业集团与香港鸿道集团下属子公司加多宝之间围绕"王老吉"商标许可效力所产生的纠纷广受学界、媒体关注。这一纠纷之所以产生如此社会的影响,笔者认为大致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王老吉"属于中华老字号品牌,对于此类品牌的日后许可开发具有启发乃至警示意义;二是,单纯以商标、合同为分析对象难以全面地解决有关纠纷,需要采取综合分析的思路,以利益为核心,完善制度,寻求对策。  相似文献   

15.
一般说来,经过国家商标局核;隹注册的商标只要在工商总局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就不会涉及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从而引起商标纠纷。然而,对于某些新产品来说,由于商品的分类划分具有某种程度的滞后性和不确定性,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之间有可能发生商标纠纷。最近,广东省两家生产“儿童  相似文献   

16.
刘建 《中华商标》2004,(9):28-30
创建于台湾的“上岛咖啡”进入大陆发展的时间虽说不长,但已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在上海开设了50余家分店,全国的加盟店更达400家。然而,围绕商标使用权,有关各方纠纷不断。最近,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一纸撤销“上岛”商标的裁定,使该纠纷再起波澜。由于在我国特许加盟中,商标权遭遇被撤销的命运,这几乎是头一遭,因而引起人们广泛关注。那么,这起令人关注的商标裁定背后,究竟有什么样的是非曲折?又会产生出怎样的法律难题呢?  相似文献   

17.
文学 《中华商标》2004,(3):55-60
《商标法》所保护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即已存在并合法有效的权利。同时,当出现不同主体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同日申请相同近似商标,以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情形时,《商标法》亦对在先使用商标提供保护。因此,对商标的在先使用虽然不能形成严格  相似文献   

18.
黄涛 《中华商标》2022,(4):43-47
判断地名标志或含有地名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时是否具有“其他含义”,应考虑其是否具有除行政区划外的其他含义,且其他含义更易被相关公众所接受和认知。若含有地名的商标标志未能保持与地名之间的必要距离,使得公众在看到商标时,依然会因此而产生地理位置上的联想,则不属于具有“其他含义”。若地名商标标志通过使用已获得较高知名度并足以使公众与地名相区分,在结合其主观申请注册意图等因素下,可以认定其属于具有“其他含义”的情形。  相似文献   

19.
王思 《中华商标》2023,(5):74-76
<正>本文将针对含地名商标的申请注册和正当使用进行一些讨论,希望能够带给商标申请人和使用人更为清晰的感受和理解。一、含地名商标的申请注册——“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情形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文将就后半段但书内容中的“地名商标具有其他含义”问题进行重点讨论,以下因素可能影响其认定:1、商标的构成一般情况下,商标申请人应当避免申请注册仅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构成的标志。  相似文献   

20.
国内动态     
《中华商标》2011,(4):79-79
广东高院判决中国立体商标纠纷第一案 瑞士雀巢公司近期在中国将数家酱油企业推上法庭,其与开平味事达调味品公司之间的诉讼,被业界称之为"中国立体商标纠纷第一案”。广东省高级法院日前驳回雀巢公司上诉,确认味事达公司使用方形瓶作为外包装未构成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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