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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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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凡  刘书琼  张今 《中华商标》2010,(12):37-41
商标权利的取得,有注册主义和使用主义两种制度。世界上多数国家采取注册制度,仅有少数国家采取使用制度,如美国以商标在商业上使用为取得商标权的要件。为了防止商标与商业活动相脱节,各国都规定了商标使用的义务,  相似文献   

2.
正商标功能的实现有赖于商标的实际使用,只有通过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才能实现商标的价值,因此,注册商标权人有积极连续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定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利后果。对此,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做出了有关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制度(以下简称"撤销制度")的规定。在实践中,一方面,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商标申请量连续多年居全世界之首,由此存在大量"死"商标,这些商标注册  相似文献   

3.
随着全社会商标意识的增强,以及商标本身作用的扩展,法院受理的商标纠纷案件近年来数量逐渐增加。相应的,在商标案件中需要涉及和处理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其中,商标案件中的正当使用问题一直是商标案件中较为复杂的问题,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以正当使用为由提出抗辩主张,导致多起案件的处理引起了较大争议和讨论。为了更准确处理此类案件,保障各案处理结果的一致性,有必要对已经发生的案例进行调查研究,总结出较为统一的处理思路和方案。  相似文献   

4.
陈于军 《中华商标》2012,(11):36-38
一、注册商标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的法律依据商标作为具有识别性的商业标记,只有通过实际的使用,才能彰显商标的价值,体现权利的存在,商标注册制度就是希望藉由注册的行政手续强化商标的使用。如果商标注册之后,长期不加以使用,不但浪费国家资源,更妨碍他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自由,形成另一种不公平竞争。因此,在大多数采用注册主义的国家,尽管在商标提出申请注册时不以有使用为前提条件,但是为了使  相似文献   

5.
6.
正近期,美国苹果公司与台湾唯冠集团(以下简称"台湾唯冠")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就核定使用于"计算机"等商品上的"IPAD"商标的权属争议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根据媒体报道,双方已经就相关争议分别在香港、深圳、上海等地提起了多起诉讼。  相似文献   

7.
"使用"是商标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虽然《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对商标的使用进行了定义,但实践要远复杂于此,在不同的程序、语境下,商标使用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事实上,除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外,其他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并未就商标使用作进一步的区分和界定,"使用"的概念是通过实践逐步发展和清晰起来。  相似文献   

8.
黄璞琳 《中华商标》2014,(11):54-58
正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对商标侵权案件中在先使用抗辩作出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  相似文献   

9.
郭军涛 《中华商标》2013,(11):41-47
所谓“厂家鉴定结论”是指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涉案产品生产厂家对涉嫌侵权商品及其商标标识的真假或来源进行确认所形成的一类特殊证据。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厂家鉴定结论”由涉案商品相关的合法生产厂家作出,其在案件中充当了“运动员与裁判员”双重身份。鉴于商品特性及市场经济的竞争逐利性,“厂家鉴定结论”并非一定或总是靠得住;但它却是商标侵权案件的争议焦点,其蕴含的商标权实质及保护范围、举证责任与证据认定、当事人权利平衡等重要法律问题,值得对此予以特别的关注和研讨。  相似文献   

10.
商标获得注册后,商标权人负有连续使用义务。这是多数国家商标法的共同要求。因为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不但该商标不会产生价值,发挥不了商标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而且还会影响到他人注册登记或使用,即有碍于他人申请注册和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如此,商标制度设立的意义就无法实现。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上述情况,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相似文献   

11.
正最近商标被他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被申请撤销的案件不断增加,企业该如何应对呢?根据我们对多起案子的探讨分析,特整理如下:一、为什么会出现商标被他人提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呢?很多商标注册人可能会有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即"商标一旦注册下来后,就高枕无忧了",但事实  相似文献   

12.
随着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企业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数量的大幅增加,许多企业以商标许可使用形式开拓国内市场,创造了利润,促进了外贸的发展,但在这一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即:一些在国内无营业执照的外资企业利用其在国内注册的商标实施商标使用许可,违反《商标法》,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随着我国加入WTO,将会更加突出,应引起我们的关注和重视。 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后,有相当多的企业在国内并未领取营业执照,而是实行品牌扩张,以自己的注册商标开拓市场,这些企业采用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委托国内企业生产商品,然后返销或部分返销,或由国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销售。而国内许多企业也乐意使用外方的商标,制造商品并向国内外市场销售。笔者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在实施这一商标使用许可过程中,存在着现行商标法有关条款难以规范的情况:1、外资企业和国内企业未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进行商标使用许可经营活动;2、外资企业和国内企业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证合同,被许可人向许可人支付了商标使用费,但许可人不按《商标法》规定报国家商标局备案。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  相似文献   

13.
<正>要旨:所谓商标使用,是为了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进而产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是商标使用的核心要件,不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为目的的使用不能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旨在盘活现有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进而发挥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撤销仅为手段,而非目的。  相似文献   

14.
《中华商标》2007,(4):43-50
2001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商标法、2002年8月3日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和2002年10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商标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标志着我国商标法律体系正日趋完善。  相似文献   

15.
王磊 《中华商标》2006,(7):30-31
我国对驰名商标给予的是特殊保护,即跨类别保护。基于这一原则,无论驰名商标所有人是否在其它类别注册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法律都赋予其排他性的功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相似文献   

16.
涉嫌犯罪商标案件移送工作的有关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三章第7节对“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等行为规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罪,应受到刑罚惩罚。《商  相似文献   

17.
张今  刘晗 《中华商标》2013,(9):61-64
正商标使用是商标法上的重要命题,涉及内容从商标注册始贯穿商标权利维持的整个过程直至商标侵权认定程序。但对于商标使用的概念,学界始终没有定论。词义的困惑带来的是概念不适当的外延和适用上的困难,本文从商标使用的概念逻辑谈起,肯定了商标法意义上商标性使用的独立性及其独立价值。并结合  相似文献   

18.
汪正  张妍 《中华商标》2014,(10):28-32
正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著作权。在先著作权是商标争议案件中可以运用的一个重要武器,具有无需登记即可自动保护、跨地域保护以及跨类别保护的优势。针对商标争议案件中在先著作权的保护,认定某标识是否属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需判定该标识是否具有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高度,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在先著作权时一般采用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  相似文献   

19.
李燕蓉 《中华商标》2013,(12):51-59
要旨:考虑到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举证难、卖际证明的损害往往少于实际发生的损害等特殊性,为加大知识产权赔偿力度,可以加强裁量性损害赔偿的适用,对于权利人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人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时间长、范围广、获利巨大,远远超过权利人的索赔请求的,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额时,可以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被控侵权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进行过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侵权情节严重,获利巨大的侵权人采取民事制裁措施。  相似文献   

20.
李燕蓉 《中华商标》2013,(10):20-25
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如果超出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或者片面强调商品的部分功能、用途,足以使消费者将其与他人在该商品上在先注册商标相混淆,在先商标权人提起侵权之诉,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并依据查明的事实进行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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