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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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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静 《金融与经济》2005,(12):44-46
超值重复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之总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重复保险。在超值重复保险的情形下,各保险合同的效力应当是相互独立的。只要单一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金额不超过保险价值,并且没有保险欺诈行为,就应当认定为有效的保险合同。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保险立法和司法应重点规制投保人恶意的超值重复保险行为。采用被保险人任意选择追索对象和保险人比例责任分摊相结合的方式,既能最有效地足额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失,又能够实现各保险人之间的相对公平,因而是超值重复保险责任分摊的最合理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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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重复保险法规及其不足之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重复保险是保险理论与实务中较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以往我们从理论上分析的较多,而对于指导保险实务的有关保险法律方面谈的较少.今年5月23日我国<保险法修正案草案>正式提交人大审批,在此,让我们来分析一下保险法律中关于重复保险的规定,以及这些规定有何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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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如何规定重复保险及其通知义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重复保险是保险法中的重要内容,但是我国现行<保险法>中对于重复保险的内涵、重复保险的分摊条件、重复保险通知等问题的规定却不甚严谨,缺乏操作性.本文分析重复保险中需要修改的地方,并提出了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6.
王虹  陈韬 《保险研究》2009,(5):46-50
信用保险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保险种类,根据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的基本分类,信用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但实际上信用保险较之一般的财产保险存在诸多特殊之处,特别是在重复保险问题上更是难以适用《保险法》针对财产保险所设计的相关制度,同时,也不能按照人身保险生命无价原理确定和解决重复保险问题。当信用保险市场开放时,各保险人就会面对重复保险如何界定和分担责任的问题。本文对这一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思路。  相似文献   

7.
重复保险的法律效力在各国法律中的规定是不同的。我国《保险法》第39条第2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这种不区分投保人主观上的善意和恶意,一概认为保险合同的超出部分无效的做法,是不科学的,不利于制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和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8.
陆坚 《上海保险》2012,(12):23-26
在保险规划上,不同种类保险彼此相叠之问题屡见不鲜。例如,海上保险所承保货物于进仓存储期间与火灾保险之相叠,又如,安装工程综合保险或营造综合保险在加保保固保险后与火灾保险之相叠。前述情况如遇损失情形,各保险人究应如何摊派理赔责任呢?近年来,国内保险争议案件  相似文献   

9.
本文对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未决赔款准备金分摊方法进行了研究,旨在通过合理的分摊方式确定分支机构未决赔款准备金水平,从而对分支机构经营结果进行准确评价。  相似文献   

10.
游源芬 《福建金融》2000,(11):38-40
分摊原则是由补偿原则派生而来的,它只适用于重复保险。为了防止产生道德风险,世界各国都有这方面的保险立法。重复保险分摊方法的赔偿责任制普遍提法有三种:即比例责任制、限额责任制、顺序责任制。这三种责任制是否科学与合理,法律应当选择哪一种责任制为妥,这是牵涉到对重复保险立法的准确、完善和更具有规范性的问题。中国保监会马永伟主席 2000年 1月 25日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讲话中指出:“做好修改《保险法》的准确工作”。笔者认为我国在修改《保险法》时,应选择顺序责任制代替比例责任制,并对顺序责任制中各保险人分摊时…  相似文献   

11.
超值重复保险制度在<保险法>上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它以贯彻财产保险的损害补偿原则为根本出发点,但其功能和意义又远不止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额利益、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在实践中,它还有利于分散风险、增加安全保障.我国<保险法>第41条对超值重复保险作了规定,但有关各保险人的赔偿问题确有些缺陷,不利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针对上述问题,参考已有资料,结合我国<保险法>和国外保险法制的有关规定,提出了对<保险法>的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12.
李艳 《上海保险》2003,(11):25-27,28
[案例]梁女士,为其夫韩××购买了一份保险,为梁××办理保险的保险代理人是张××(系其夫韩××的侄子)。据张××介绍,该险种保费低,保障高。如果交了10年保费,人没有风险就可以转为其他险种(养老险)。梁女士当场就缴纳了700余元的首期保费,张××给她了一张临时收据,说正规的保单随后拿来。  相似文献   

13.
李俊飞 《上海保险》2012,(2):53-54,64
保险的一个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而损失补偿原则正是保险的重要原则。当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进行赔付,从而对被保险人失去的经济利益进行补偿,但是被保险人不能因为保险赔付而获得额外收益。我国新《保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施行,与修订前的《保险法》相比,  相似文献   

14.
保险竞合与重复保险既有相同点又有截然不同之处,在损失补偿原则下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普遍存在。目前我国《保险法》对保险竞合并无特别规定,保险竞合的处理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实务中遇到此类问题时往往引发争议。在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笔者建议应根据保险合同责任竞合的类型,在法理理解和解释的基础上依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来规范和处理保险竞合问题。  相似文献   

15.
16.
新《保险法》第56条对重复保险相关规定的修订具有进步意义,但其对所有重复保险不论善恶均退费的新规及未新增对恶意重复保险的限制性规定,既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又有违重复保险的立法目的。本文认为,我国《保险法》应借鉴英美国家和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对恶意重复保险在法律上加以规制,同时可参照《海商法》的规定,让善意被保险人获得更自主的索赔权。  相似文献   

17.
重复保险简称复保险,理论上分为广义复保险和狭义复保险。狭义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危险,在重合的保险期间,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所谓广义复保险,即在狭义复保险定义中排除“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这一要件即构成广义复保险。广义复保险与狭义复保险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实际上广义复保险不具有保险法上的价值,因为它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制目的。  相似文献   

18.
中间性保险的重复赔偿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罗利 《海南金融》2006,(10):33-34,41
我国《保险法》将中间性保险界定为人身保险,认为被保险人可以从保险人和第三方手里获得重复赔偿;而保险实务界一般采用损失补偿原则,排除了重复赔偿的可行性。这不仅引发了很多理赔争议,同时也造成了保险法理解释与应用的冲突。本文拟对中间性保险的重复赔偿问题做一个初步的探讨,并针对现行《保险法》第六十八条的立法漏洞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9.
扬星 《金融博览》2004,(3):33-33
重 复保险制度关系到保险合同适用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又与公平合理划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 ,因此有必要把重复保险的含义阐述清楚。在理论上 ,对重复保险的认定 ,分为狭义论和广义论两种观点。狭义论认为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  相似文献   

20.
谈谈自愿保险张国海刘展《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谈谈自愿保险以上条文的公平互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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