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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波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14,(17):67-68
<正>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中的风险防范主要应涵盖客户选择、贷前调查和授(用)信定量等几个环节,以提高资金的安全性A房地产开发公司向B信用社贷款1500万元启动某地块上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抵押物为该地块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出让用地,用途为综合用地,评估价值为4000万元)。贷款一次性到位后,由于资金不足,项目建设期间A公司一面高息向社会融资,一面拖欠承建单位C工程队进度款。主体完工后交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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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3年8月10日,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衣信社)与甲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由农信社贷款给甲公司120万元。同日,乙公司以其60亩土地使用权为甲公司作抵押担保,并与农信社签订了抵押合同,双方还约定抵押合同签订后5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多次承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迟迟不予办理,仅将土地使用权的权利证书交付给农信社。此时,衣信社认为只要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证书,就能控制该土地的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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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据国家统计局透露,2002年1至9月份,全国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4863亿元.据中国人民银行透露,到2002年9月,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余额为4974亿元.由此看出,房地产开发所需资金主要来自银行贷款.为了到期能够收回贷款,银行往往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一定形式的担保,房地产开发商多以抵押的方式来担保,其中又以土地使用权抵押、在建工程抵押最为普遍.与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同的是,在建工程抵押不仅涉及土地使用权,还涉及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等,登记机关不仅涉及土地管理部门,还涉及房屋管理部门.因此,在建工程抵押实际引发的矛盾和问题在所难免.笔者试对上述问题作一探讨,以求加深对在建工程抵押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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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题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某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因资金周转问题,将此地块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A银行借贷;之后甲公司又在该地块上进行了开发建设,此时能否再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向B银行借贷?是否需要征得A银行的同意?解答一、抵押顺位制度抵押顺位制度是物权法确立的抵押权人可以依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的制度,其目的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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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宜宾市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逐步加快,据今年5月不完全统计,全市转包,转让和租赁等形式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涉及农户近9万户,土地面积近30万亩,从调查统计的情况看,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以农户之间的转包转让为主。转包承包地的农户6.2万户,转包面积18万多亩,转让承包地户数1万多户,转让面积2.7万亩。同时企业,机关干部,科技人员,个体户,以及退体职工,城镇居民等到农村从事农业开发(即业主开发)的近2000户,租赁耕地面积7万多亩,芦山荒坡面积1.4万多亩,其中从事种养业的1100多户,从事工业的700多户,从事旅游开发的22户,从事林业开发的80户,初步形成了内部转包转让和外来业主租赁经营的格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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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澄清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之间的关系,为行政执法和司法中处理因股权转让引发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提供依据。研究方法:综合采用规范分析、价值分析与案例分析等方法。研究结果:以股权转让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对股权与实体资产之间关系的认识分歧。应当将土地使用权主体变更与否作为判断是否构成以股权转让之名行土地使用权转让之实的一般标准,但是,在公司法人形骸化、公司股权与土地使用权实质同一的情形例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应当有限度地适用于股权转让行为。研究结论:以股权转让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行为的效力不可一概而论,需要平衡股权转让自由与土地市场流转秩序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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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两种不同性质的资产混合在一起 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建筑物属于固定资产。从形式上讲。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和建筑物的价值都属于工程成本。但实际上,土地的价值在转入在建工程后,并没有改变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的性质。按照目前的核算方法,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在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转入在建工程后,既不摊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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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价值最大化的实现难题与解决途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界定土地价值最大化的涵义 ,分析影响城市土地价值最大化实现的难题 ,提出解决途径。研究结论 :城市土地价值最大化的实现途径包括 :( 1)建立规范的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制度 ;( 2 )调整房地产市场结构 ;( 3 )控制土地经济效益 ,彰显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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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用地需全程合同化管理城市房地产开发用地,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土地。具体而言,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投资开发建设基础设施和房屋的国有土地。从广义上讲,一切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用地都是房地产开发用地。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条第款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依据这一规定,房地产开发用地包括两类用地,即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房屋建设用地。由于房地产开发商依法获得国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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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批准有偿有期限出让,企业对国有、集体土地享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具体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开发权、利用权、出租权、转让权、抵押权等。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用地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均实行有偿、有期限的使用。由于我国土地使用权开发模式不一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多样性,土地使用权核算方法不规范,土地使用权级差价值差异大,因此建立一套适合中国特色的土地使用权开发模式和核算方法十分必要。笔者结合从事开发区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的工作实践对此作些探讨。一、土地使用权开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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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38条规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据此规定,权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 25%以上,以及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土地使用权 (简称“空地” ),是不能转让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空地”转让不能予以确认和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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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党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指出的:“要在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鼓励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进土地规模经营”的要求,最近我们就我市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的情况进行了调查。一、现状与特点我市以“四荒”资源流转为特征的土地使用权有效流转出现了多形式、多层次、迅猛发展的良好势头、据调查统计,截止1996年8月底,全市耕池流转12.25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13.39%;山地流转15.67亩,占可开发山地的6.3%;水面流转7万余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