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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互联网金融大背景下,全面梳理了当前我国金融信息保护的法律监管现状,仔细分析了在金融信息保护领域存在的保护范围、义务主体、责任追究和破产解散情形下的移交保存等法律监管困难与问题,并从法律法规视角提出了加强和改进金融信息保护的具体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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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信息技术的革新催生了数字金融,同时也加剧了个人金融信息危机。由于个人金融信息自身的多元复杂性、相关立法的碎片化、监管权分散等多方面原因,实践中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存在信息泄漏面大、信息不对称加剧和传统保护模式失灵等诸多问题。在数字金融背景下,应遵循金融信息保护优位原则,从建立个人金融信息法律保护体系、加强行业监管和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等领域着力,实现个人金融信息的全面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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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课题组 《征信》2021,39(10):44-52
聚焦线上金融活动中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问题,对部分开展线上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小贷公司、征信机构等开展调研,对机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机制和制度建设、技术防范、查询授权、规范采集使用、教育培训等方面进行了分析研究.针对线上金融活动中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在法律、技术和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法律体系、健全内控机制、引导数据市场发展、加强合规监管、强化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防护等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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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目的是探究金融机构、第三方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三方的策略选择,促进金融机构建立健全个人金融信息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和防护措施。基于不完全信息动态模型,运用逆推归纳法分析金融机构、第三方机构与金融消费者间在博弈回合中的策略选择和得益情况。结果显示,随着博弈回合的增加,三方的得益会不断递减;金融机构在收集及共享个人金融信息时强化信息保护,能促进三方共赢。为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应完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体系、深化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监管科技应用、做好个人金融信息的安全保护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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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标准已成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制度重要组成部分。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标准的保护机制有公法规制与私法保护两条路线,通过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标准与金融机构服务文本的文本契合度比对可以发现: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标准在公法规制与私法保护两条路线之间,存在较大“保护盲区”。虽然金融标准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产生积极影响,但不应回避在包容审慎原则下“内生于市场”的金融标准与“外生于市场”的金融法律,在生成机理和治理逻辑的根本差异。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标准的保护逻辑需要不应陷于单一的工具主义的管制思维,而需强化金融法律限定与引导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标准生成的竞优环境,厘清金融标准生成的驱动方向,消除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标准两种保护机制之间的保护盲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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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银行并表监管与金融隐私权的冲突及制衡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金融全球化、金融一体化、金融自由化和金融集团化的趋势下,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很多实力雄厚的大银行纷纷走出国门,进行全球扩张和跨国并购,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跨国银行.这种跨国银行的产生和经营给普通的银行监管带来挑战,为了避免对跨国银行监管漏洞的存在从而危及整个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健,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跨国银行并表监管的核心监管原则.但是在母国具体实施跨国银行并表监管过程中,会遇到东道国保护金融隐私权的法律障碍.因此,由于金融信息披露和金融信息交流所引发的并表监管和金融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为了整个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就必须对两者的冲突进行价值和机制制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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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初步建立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但同金融改革发展相比,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立法中仍存在着一些不足。应尽快完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主要基本法律制度,以保护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权利,维护金融稳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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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金融综合经营趋势日益明显,金融集团业务具有内部关联性、隐蔽性等特点,金融集团为减少成本,增强竞争力,利用控股优势,在集团内部共享客户信息成为一种常态,但却呈现出一种无监管的状态。金融集团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既存在一般金融机构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方面显现的共性问题,还存在集团模式下所引发的特殊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律法规缺位、监管不力、金融机构自律不够等。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构建我国金融集团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框架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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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金融信息具有强流转性和鲜明的财产性,并以其独特的金融属性区别于一般个人信息与隐私。行为监管因其独特的制度优势成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最优方式。本文结合中国目前立法层级之间衔接不足,分业监管在混业经营行业实践中存在适用障碍,以及行为监管滞后与科技发展领先相矛盾的监管困境,提出了加强行为监管制度的体系化建设,完善协调机制、促进监管协同,以及打造监管与创新相融合的专业化行为监管格局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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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数字人民币进行界定,并厘清其与数字货币、央行数字货币等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分析数字人民币“可控匿名”的技术设计在保护“个人金融信息权益”方面的价值及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本文认为,应基于“告知—同意”规则确立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基于“人格利益”以“个人金融信息”为基点构建法律保护体系;基于“财产利益”明确“个人金融信息权益”的法律属性与归属;基于“救济权”降低救济成本;基于安全价值、效率考量、竞争需求确定“个人金融信息权益”保护的边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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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隐私权是基于保护个人金融信息而产生的隐私权。强化对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是国际立法趋势之一。但目前我国法律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尚处于起步阶段,仍有诸多不完善之处,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金融信息等常常遭到泄露,隐私权容易受到侵害。本文通过对美国、瑞士、日本、韩国、新加坡、欧盟等国家的立法进行比较研究,进行深入探讨,以期提出完善金融消费者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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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平台过度收集、违规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等事件频繁发生,加强金融监管及保护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成为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将前景理论和心理账户结合引入互联网平台和监管部门的博弈决策过程,构建双方演化博弈模型,并对相关影响因素进行仿真分析。结果发现,影响金融信息安全系统达到理想状态的关键在于互联网平台和监管部门的价值感知;强化第三方监督有助于促进监管部门强化监管以及改善互联网平台金融信息安全治理;成本参照点、风险偏好系数、损失规避系数会影响博弈双方的策略选择;降低监管成本、加大对平台的处罚力度、提高监管能力具有良好的政策引导效果,对互联网平台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有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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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交流的日益增多,信息泄露的风险也在逐渐增加.在金融信息全球化的今天,用法律保护金融隐私权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如何规制金融隐私权,如何平衡金融隐私权与政府知情权的关系也成为各国金融信息立法保护中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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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移动技术和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以支付业务模式多元化、智能化、线下和线上交互融合发展优势,逐渐成为我国主要的支付方式之一,也因此带动了整个支付行业的发展速度与规模。如何有效平衡方便快捷支付与信息安全保护之间的关系,成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领域的重要问题。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文章梳理分析第三方支付业务领域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关键环节、主要侵权形式、保护现状及现实困境,并就现有法制框架下,如何加强第三方支付业务领域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提出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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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业信息和大数据技术的更广泛应用,个人金融信息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凸显,少数市场主体在经济利益驱使下采取不正当方式获取并使用他人金融信息,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本文总结了我国当前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方面的不足,对国外可资借鉴的经验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关建议。一、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不足1.基础立法缺失目前我国适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民事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以及《刑法修正案(七)》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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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背景下,金融市场与计算机技术融合从而产生了数字金融。个人金融信息与公民人格权益和国家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紧密联系。目前,我国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主要存在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信息管理混乱、保护意识低等不足。因此,需要建立健全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强化金融机构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信义义务制度;设立统一信息监管部门;提高全社会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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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中信息的获取成本大幅下降,促进了金融机构和金融信息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但也导致了个人金融信息的泄露风险。为了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金融信息隐私权,美国《Gramm Leach-Bliley Act》(简称GLB)法及其实施细则作出了具体规定,然而实际的金融监管并不容易完成,本文借鉴了美国联邦交易委员会的监管经验,并介绍了由信息安全中介机构协助进行金融监管的可行性及其优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