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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帙浩繁的法律法规和千头万绪的诉讼程序使得当事人在面对“官司”时往往无所适从,此时法官的诉讼指引作用就显得异常重要,释明制度符合作为民事审判改革指导思想的程序公正、司法透明、司法效率等现代司法理念要求,并能抵消民事审判改革后因当事人法律知识和取证能力欠缺而给整个社会增加的诉讼成本,而我国释明制度还存在不少的缺陷,远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因此,应该在我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上构建和完善释明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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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是法的核心与灵魂。关于法官这样一个特殊职业的职业道德,中外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但无一例外,学者都认为正义是一个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基本内容是法官对双方当事人不能有偏见。法官的中立性至少在视觉上让人们感到了公正,其基本内容是基本内容是法官对双方当事人不能有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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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的作用主要是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到公正地位,使得诉讼当事人能自愿接受诉讼结果,做到案结事了。程序正义的实现需要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本文仅就参与性对实现程序正义的意义提出笔者的看法。参与性主要指案件当事人和裁判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有参与程度。参与性是实现程序正义见证与保障,起着关键性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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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明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对于当事人主张不清楚、有矛盾、提交证据不充分时通过询问、提示而使其主张变清楚、排除其陈述的矛盾、将证据补充充分。法律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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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前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前模式的选择决定了一个国家选择怎样的审前程序。我中审前程序模式构建由审前程序与庭审分离和法官主导模式组成。审前法官模式有三种制度:证据交换制度、会议制度、释明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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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的经济本质是财富再分配,社会保障的内在价值是维护人的尊严,社会保障的根本宗旨是实现公共利益。财富分配的结果公正与否难以用客观标准衡量,需要通过决策程序的正当性得以保障。程序正义是通过政策过程的参与,避免个人消极被动地接受关于个人利益的决策,其内在价值也是维护人的尊严。公共利益本身难以界定,需要通过程序才可能在具体的公共政策中得以实现。可见,社会保障追求程序正义是其经济本质、内在价值与根本宗旨的客观要求。程序正义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当事人有陈述和被倾听的权利。这两个原则蕴含的价值精神是权力制约和公开听证。社会保障程序正义需要在立法和行政中实现权力制约和公开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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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和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台湾地区制定了《民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审判暂行条例》,从而修正了传统的法定法官原则,确立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合意选定法官审判的制度。这标志着台湾地区在案件分配上从传统的“法定法官”原则走向了“选定法官”原则,这一制度对于提升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度、疏减讼源、减少讼累、促进司法的民主化都有重要意义。同时更是体现了对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及程序选择权的尊重。本文试图对台湾地区的这一制度作些初步的分析,并提出其中值得大陆地区司法改革所借鉴的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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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释明权制度在形成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从当事人权益保护、观念转变难、司法环境等方面入手,全面分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并充分阐述了完善释明权制度的重要性与迫切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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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主义诉讼构造能充分发挥法官和当事人的积极作用,使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之间协同推进诉讼。我国应当选择一种新的诉讼构造以平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价值追求。协同主义诉讼构造符合这一要求,并且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而应当成为我国的新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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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公正原则是英国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法律默认的符合公平正义的程序规则。自然正义即自然的是非观,是对公正行使权力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其核心思想被凝练为两句法律箴言: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影响之前都要被听取意见。在古代和中世纪,自然正义被认为是自然法、万民法和神法的基本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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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民事纠纷的裁判官,其最基本的职权无疑是对案件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裁判权,法官作为法院的实体组成部分,行使着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具体职能,从某种角度来说法官也成为了民事审判的主要参与人,其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不言而喻,如何发挥其在民事审判过程中的能动性,促进民事审判中公平与正义价值的实现,是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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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源于英美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包括两项基本内容:一是听取对方意见;二是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自然公正原则最初适用于司法程序,法官在作出判决前,必须以公开的方式就事实和法律听取当事人和证人的意见。该原则被授用到行政程序中,规定为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和作出行政裁决(处罚)时,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听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听证指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如美国所采用的。狭义的听证指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如一些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概念。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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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由于内容和范围存在某些不合理性,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而在我国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司法规制尤为重要文章指出,司法规制方式有:一是法官直接适用法律将违反了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判决为无效;二是自由裁量,两种方式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矫正的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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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中立源于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是程序公正价值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它不仅要求法官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关联性,更要求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保持超然中立的消极态度,唯如此才能保证人们对审判的信赖。但无论如何在民事诉讼中配置诉讼指挥权也不能破坏法官中立,这是公正之法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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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而执行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程序,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不仅要求执法主体实现实体合法,还须要遵守严格的程序,尊重相对人的程序权利。本文分析了我国当前行政执法的程序现状,以程序正义理论为指导,探讨我国保护行政相对人程序权利的有效方式:笔者希望能够加快制定《行政程序法》,并且明文规定相对人享有的程序权利,同时对相对人法理上应享有的非法定程序权利予以原则性规定,以期能够更加完善。对此,笔者通过构建一系列的程序制度来切实保障相对人的程序权利,有效约束日益扩张的行政执法权力,在实现实体正义的同时,也有效保障了程序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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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探讨在发生信用证欺诈时,相关当事人申请信用证止付的若干程序问题。具体包括禁令制度与中止支付的比较、止付申请的当事人以及止付申请受理条件中关于"难以弥补的损害"所导致的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