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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和性质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优先承买权、优先承购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在出卖人出卖其标的物给第三人时,得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而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民法上颇为重要的一项权利,古今中外均不乏此制。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份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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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先购买权及其行使前提
(一)优先购买权的概念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据法雄规定或约定而享有的在出卖人出卖某项特定财产时,得以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他人购买的权利。我国民商法律体系中优先购买权的类型主要有(1)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2)财产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4)法律特别赋予的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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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请求权,在房租租赁关系已经登记备案或者第三人知道租赁关系之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可以对抗第三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其实是对他所有权行使的一种限制。基于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当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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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优先购买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当股东转让其股权时,公司其他股东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他人购买该股权的一项权利。优先购买权的立法依据是: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的性质和对老股东对公司贡献的承认。"同等条件"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实质性要求。它应包括客观公正的价格条件和所购股权的"数量相当"。部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区分股权整体转让和股权分割转让进行具体分析。我国公司法应规定优先购买权的除斥期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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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制度是公司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因该权利引发的争议也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重难点。关于优先购买权的属性问题、股权对外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隐名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以及优先购买权章程自治界限不明确等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的指示,故有必要在公司法或司法解释中进一步完善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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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租人先买权的含义
所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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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转让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转让股权时,公司其他股东常以其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要求确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不同认定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由于新公司法对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适用公司章程规定优先原则,从而使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渐具多样性和复杂化,尽管如此,股权优先购买权的传统理论仍可适用。在分析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时,应先行分析和确定股权优先购买权之性质,通过分析找出最佳的解决方案,兼顾法律规定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并同法律规定背后的精神相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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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早已经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肯定,而且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承租人的此项权力。次承租人是否也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没有,如何保障次承租人的合法权利?如果享有,其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冲突了怎样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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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为了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维护公司的经营秩序而设立的一种股东权利.而国有股权转让中,国有资产交易是为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所遵循的是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因两者立法目的不同,在国有股权转让的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上,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往往为此争论不休,甚至引起法律纠纷.现结合交易实践,浅析国有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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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相关法律对优先购买权未作明确的规范,致使原本善意保护所有权人及优先购买权人双方共同利益的有限购买权在实践上不但没有达到本原目的,反而限制了所有权人的处分权能的实现,甚至引起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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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资法施行前保障老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常规做法及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关于老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现行法律规定是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为保障老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转让股权应当履行两个阶段的程序:(1)内部征求意见阶段:拟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首先要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若有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对外转让,其他股东应当购买拟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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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是为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限制股权对外转让而设立的一种复杂制度。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旨意,其产生基础及权利性质一直是理论界争议的焦点。实务中,因相关规定不详或内在逻辑困境而出现股权对外转让存在"同意规则"作用消解、出让通知内容缺失、股东之间诚信失控、交易风险大的状况。基于此,应当赋予董事股东名录审批权、增设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决定权、明确出让通知内容、取消出让股东"反悔权"规定来完善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提升解决股权转让纠纷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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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优先购买权制度可追溯到中唐以前.早在北魏时期,我国已有亲族的优先受田权及优先占有权.及至中唐、五代,优先购买权制度较为明确地得到了体现,出现了亲族、地邻对不动产买卖的优先购买权.宋代在保留了不动产买卖中的亲族、地邻优先购买权的同时,还规定了典主的优先购买权.并首次对优先购买权的顺位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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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简称《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条是赋予了转让股东反悔权利的一项具有先进意义的条款,这对于理论界与实践中存在的出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是否具有放弃转让股权的权利之争起到了定分止争的作用,然而现行公司法解释却未对于该反悔权的行使条件及限制做出详细规定,使得人们对其理解有所偏差,这也导致司法实践出现了许多矛盾。本文从反悔权的定义以及其与优先购买权关系出发,总结出影响当前司法实践中关于该条款适用的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反悔权行使规范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