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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欺诈消费者,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一)、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相似文献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几年,经过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有所好转,但是欺诈、误导消费者,将假冒伪劣商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结合商品质量市场监督抽查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开展服务消费领域“维权反欺诈”活动,集中对餐饮、美容美发、旅游、修理行业分别进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服务消费环境,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现将专项检查的有关事项通…  相似文献   

3.
200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为依据,按照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围绕“查伪劣、反欺诈、抓大案、维权益”这条主线;坚持日常业务与理论研究并举,强化执法与建章立制并举,商品消费与服务消费维权并举;继续做好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服务领域消费维权、12315网络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等项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团结一心,扎实工作,开创消费者权益保护…  相似文献   

4.
《北京工商》2003,(3):70-70
近几年,经过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有所好转,但是欺诈、误导消费者,将假冒伪劣商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结合商品质量市场监督抽查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开展服务消  相似文献   

5.
《工商行政管理》2012,(6):50-51
一、坚持更加有为强化消费维权。积极履行有关服务领域执法维权职责 (一)以解决服务消费热点问题为突破口,有效确立了工商部门在服务领域的执法权威。密切关注消费者反映集中的服务领域消费热点、难点问题,选择美容美发、“特卖会”、劳务中介、预付费、电视购物等重点行业和领域,针对虚假宣传、强制消费、消费欺诈、吊模宰客、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等违法现象开展了专项整治。  相似文献   

6.
近几年来,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深入宣传,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正在不断得到增强。但我们也看到,在处理一些消费纠纷时,还有不少消费者因为怕麻烦,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只要商家退钱就算了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时,消费者完全可以要求经营者增加商品或服务  相似文献   

7.
预付款消费是指经营者以先从消费者处收取预付费,在约定期限分期分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方式。目前这种形式在我国消费领域中大量存在,然而针对这一模式的监管不完善。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规制,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8.
周长军 《财贸经济》1990,(9):34-37,41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必须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商品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转移,以实现商品价值。这样,就形成了市场上由生产经营一方供给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即商品供给;与商品供给相对应的是消费者要在市场上购买商品,即商品需求。在服务商品市场上存在着服务企业或服务人员提供出售的服务商品供给和消费者准备购买服务商品的需求。服务商品供给和需求从表面上看,是消费者用货币购买服务企业的服务商品,实质上这种货币与  相似文献   

9.
预付款消费是指经营者以先从消费者处收取预付费,在约定期限分期分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方式。目前在我国的消费领域中大量存在。然而针对这一消费模式的监管却存在漏洞。应尽快完善其法律规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1997年,鉴于生产和流通领域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诈消费者行为有增无减,国家工商总局、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讲诚信,反欺诈"年主题活动。自此,开启了中国消费维权历史上以"年主题"引导年度维权事业的发展历程。十数年来不同年主题的选择,展现出了我国在推动消费维权运动发展的不懈努力。  相似文献   

1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相对于商品领域中不断加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而言,服务领域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我国整个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中的薄弱环节。当前,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逐步调整和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地位的不断提高,服务消费活动的经常化和多样化,再加上我国更深地融入世界市场所带来的挑战,如何进一步加强对服务领域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已经成为一个日益重要和越发紧迫的问题。本文从分析服务领域侵犯消费者权益问题切入,为强化服务领域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提供了思路和方式,本刊将分两期刊登,敬请关注。  相似文献   

12.
(一)近几年,经过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有所好转,但是欺诈、误导消费者、将假冒伪劣商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提供的资料,目前,餐饮、美容美发行业存在许多问题:1.商品质量问题十分严重。一是餐饮行业使用过期变质原料或使用甲醛、“吊白块”等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物的现象时有发生,经销的烟、酒、饮料等商品存在假冒伪劣情况也比较严重。二是美容美发行业使用的商品无中文标识,或将“三无”商品灌入名牌商品的小包装瓶内使用,或乱标厂名、产地等。三是进货渠道混乱,质量无法保证。上海…  相似文献   

13.
2003年初,国家工商总局工商消字[2003]第2号文部署了在服务消费领域深入开展“维权反欺诈”专项检查行动。全国工商系统共责令经营单位整改72895户,查处违法案件22990件,罚没款2823.95万元,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和质量不合格物品836259件;抽查商品83776批次。除旅游专项检查受非典影响外,其他三个行业的专项检查活动都如期完成。此次专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有:1.商品质量问题严重。餐饮行业使用过期变质原料或使用甲醛、“吊白块”等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物的现象时有发生,经销的烟、酒、饮料等商品存在假冒伪劣情况也比较严重。美容美发行业使用…  相似文献   

14.
去年7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是我市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力武器。该条例对《消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的实际,进行了细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欺诈的具体行为作了细化。《消法》第四十九条仅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至于具体行为该法未做规定,给执法带来了认定和处罚上的难度。参照《欺诈行为处罚办法》并结合执法实践,《条例》第十七条列举了十五种行为,为查处欺诈行为提供了依据,有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二是对举证责任作了有利于消费…  相似文献   

15.
束忠兵 《商业研究》1999,(9):115-117
消费心理促成商业欺诈的实现,而信息不对称是商业欺诈的根源。消费者免受欺诈的最佳决策点是边际利润为零点.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我们青岛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密切跟踪消费者关注度高、消费纠纷多发的重点商品和服务领域申诉举报,创建“消费维权指数”市场监测平台,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和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实现由事后调处为主向事前防范为主转变,确保广大消费者安全、放心消费,市场监管的质量和水平有了显著提升,“消费维权指数”逐渐成为岛城媒体关注、百姓关心的重要服务品牌。  相似文献   

17.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一、服务领域内消费者对象的界定与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包括“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这一领域。“服务领域”相对“购买、使用商品”来说,其范围往往难以界定,其“欺诈行为”比“假冒伪劣”产品更难界定。只有通过法律的明细化才能使消费者权益得到切实保护。我国国家统计局将服务贸易列为“第三产业”,共24个门类,而世界贸易组织统计和信息系统局(SLSD)提供的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共有11大类142个服务项目,我们将以何为准。服务领域内的消费者数量已不亚于产品购买、使用中消费者的数量。对其权益的保护可…  相似文献   

18.
《欺诈消费者应承担双重责任》一文的观点很重要,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实施与消费者是否发生了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实施购买商品的民事行为无关。不管消费者在事实上是否发生了消费行为,只要经营者有主观故意和实施了欺诈行为,就不影响对经营者欺诈消费者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承担行政责任的确定,这对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具体的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19.
服务领域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研究(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二、服务领域行政保护的对策和建议(一)加强立法立规,完善法律体系首先,考虑服务消费保护的特殊需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改,将服务消费保护内容和商品消费保护内容并行规定;或者另行制定  相似文献   

20.
关于广告的谎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广告能消费吗?在人们的观念中它不能。在芸芸众生的法眼中(你也是吧),广告只不过是促销的手段,只有被它促销的产品才是我们可以消费的。可是,既然广告不能被消费,那还有什么理由让消费者为广告付钱呢?虽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未被告知价格中哪些是商品的真正价值,哪些是转嫁给他们的广告费,但羊毛出在羊身上的道理谁不知道?既然广告是被消费者花钱买走了,倘若它又不提供消费的价值,那这是否应算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侵害呢?另一方面,消费者被迫花费在广告上的时间,这些时间成本又怎么算呢?"广告应该能消费",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严肃话题。与广告具有可比性的是商品的售后服务。售后服务的价格实际也是包含在商品的售价中,并最终由消费者支付。售后服务也是既与商品有关,又独立于商品之外的。这与广告类似。但售后服务的确能给消费者创造消费价值。那么广告为什么不可以呢?如果诚心诚意地抱着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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