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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是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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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主体不合格而致担保合同无效主体不合格,即担保合同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其订立之担保合同从成立之时起便失去法律效力。根据《担保法》及其《解释》,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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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1,(5)
<正> 1999年4月,李某向乡信用社贷款6万元,其在乡中学当副校长的哥哥,以学校的名义作了担保。2000年10月,李某的贷款期限已到,却还不起贷款本息。乡信用社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乡中学承担连带责任,偿付其余的贷款本息。经法院审理,认定乡中学对乡信用社的担保合同无效,判决被告乡中学在李某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部分承担40%的责任。《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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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说认为,担保合同由于某种因素而无效以后,担保的人要根据他自己的主观过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时担保人的责任是典型的缔约过失责任。不管是在学理上还是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是否担责的决定性因素之一是其主观过错。本文着力于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的责任,以此来窥探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过错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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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2,(4)
<正> 编辑同志:我公司涉及经营国外业务,在国内需寻求担保单位,请问哪些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某进出口公司李经理李经理: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29日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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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作为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必须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而《担保法》第五条中却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即若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不因此无效,则担保合同有效。但是主合同不存在,担保合同亦无存在的必要,而《担保法》第五条规定的独立担保合同只适用于国际贸易合同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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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从10月1日开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陆续开展对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登记工作。从目前情况看,笔者认为,登记工作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一、必须对担保合同的主合同实施审查。《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因此,有必要对担保合同的主合同进行审查,尤其对担保合同约定不明确的主合同。审查的内容包括:①合同关系。即与担保合同是否存在主从关系,是否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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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0,(5)
<正> 黄某个人曾向一港商借贷港币500万元,并且由黄某所在单位某公司作担保。事后,黄某无力还贷,港商依合同将该公司送上被告席。但是,浙江某市中级法院一审却判决港商败诉,其理由是,我国《公司法》第60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本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因此该公司的担保无效。该公司在作出担保决定时清楚该担保行为是无效的。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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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作出。《公司法》第16条既是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法定限制,也是对代理人代理权限的法定限制。如此,担保代理权的外观就包括公司担保决议与代理权授予行为。代理人无权代理,以公司名义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未经公司以适格的公司担保决议追认,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不管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其法律后果均不由公司承受。此时,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在主观上应属恶意,仅得向有过错的无权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法律后果应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71条无权代理规则,公司享有追认与否的选择权。公司选择追认的,担保合同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拒绝追认的,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相对人按照各自的过错分担相对人所受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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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卖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法律问题——兼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4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当买方违约,卖方解除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的情事时有发生。《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解决"自动解除合同"制度下合同解除后合同效力状态的不确定性等问题,设立了"宣告合同无效"的制度。然而,该制度尚不能完全解决合同无效的宣告是否满足合同解除条件的问题,实践中,错误宣告合同无效、非法解除合同现象仍然存在。据此,本文从学理研究和判解研究着手,研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价值所在,探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4条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并阐释卖方宣告合同无效与买方违约补救的关系,从而进一步廓清《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价值取向和运用规则,以表一管之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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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和《解释》)对某些问题的规定存在冲突,其中对保证期间的界定、性质、起算点及其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关系甚为混乱。从对上述法律规定的分析入手,探询立法者设计保证期间制度的原意,从而找出问题的症结.并提出一些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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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国际贸易和国际融资活动中,请求即付保函越来越扮演着重要角色,其地位和作用日益上升。为指导和协调这一广泛开展的国际担保业务,国际商会于1991年以558号出版物公布了新的国际担保业务统一章程,即《请求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以取代1978年该组织公布的《合同担保统一规则》。 《请求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共28条。它屏弃了1978年《合同担保统一规则》所奉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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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为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维护市场经济交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合同签约的效益和经济的安全运行,我国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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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方式,经常被加以运用,但由于现行法律这方面的规定较为简单,在实践中易产生理解上的分歧而导致诉讼。文章认为,关于定金担保的标的物,除金钱以外可以扩大至价值具有可度量性的有体物;关于定金合同的成立必须以主合同的成立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定金合同亦不能成立;关于违约金或定金罚则的选择,应根据合同的约定、违约形态、违约发生阶段或者当事人损失的大小等来加以选择;关于定金罚则的适用,则必须以定金合同的有效为前提,而定金合同的无效,又存在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等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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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16条之规定对理解公司对外担保与公司章程的关系,存在诸多分歧。本文认为对其的解释应为:公司原则上有权对外进行担保,不受章程限制,公司章程明确禁止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章程对担保金额有限制规定的,超额部分无效或在担保决策程序符合章程修改程序的情形下有效;公司章程规定了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关的,公司应当遵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对“利害关系人”进行担保时,未实行“回避”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担保无效,但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