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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随处可见,消费者应当自觉提升自身“反霸”能力,结合目前“霸王条款”重灾区域,专家给出的策略是:增强维权意以,理直气壮的说“不”;联手维权,动用多种“武器”;用脚投票,坚决抵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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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观点:
1、最高法院表示餐饮行业“禁止自带酒水”属于“霸王条款”,这才是真正的霸王条款;
2、餐馆看似人来人往,谁都能进,但不可因为店家的默许就认为自己有随便进入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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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凝聚了强烈感情色彩的情绪化表达。对此,有学者这样定义:所谓“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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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合同条款应该由买卖双方协议后共同达成,但开发商却普遍采用单方面拟定的“霸王合同”,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摆出“所有合同都是这么写好了的”,“不签就不卖”的“霸王”面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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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剧舞台上有一种角色,常叫观众既爱又怕——这就是“霸王”。这些八面威风的大花脸,“英雄”气概十足,个个都有一个不讲理的毛病,动不动拿手中的铜锤说话。和舞台相似,商界同样是个“霸王”出没的地方。报载,近年来一些酒店餐馆“谢绝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等做法,早已被消协认定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然而时至今日,一些酒店仍然不思悔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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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年年有,一些"老面孔"也常常活跃在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消费领域。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不断上升的"霸王条款"投诉也引起了相关政府部门的重视。2011年6月7日,北京市工商局向社会公布了首批27种"霸王条款"。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对"霸王条款"的认定,似乎并未引起商家重视,甚至连不少消费者对此也一无所知。这只令"霸王条款"难以根除,甚至还层出不穷。电信联通"霸王条款"、年夜饭"霸王条款"、物流"霸王条款"、购房买卖"霸王条款"、商场买卖"霸王条款"等等,这些生活中与我们戚戚相关的事情无不有"霸王条款"存在的可能性。编者就快递、年夜饭、房地产领域,消费者反映常见的"霸王条款"进行整理,看一看专家的点评、分析其不合理之处,以祈让更多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免受"霸王条款"的困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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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享有最终解释权”、“定金概不退还”、“财物遗失概不负责”、“消毒餐具收费”、“未选底片必须另外付费购买”……9月27日,记者从洛阳市工商局获悉,洛阳市工商局、洛阳市消费者协会公布了16条“霸王条款”,约谈62家涉及使用不公平条款的企业,并要求限期整改。(9月28日(《河南日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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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北京)》2006,(11):9-9
标普最新报告中国大企业盈利增长明年放缓,调查表明三大制造业基地全部面临技工荒,上海近四成劳动合同涉嫌“霸王条款”,浙江“块状经济”产值超过18000亿元。[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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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商品房买卖、房屋租赁、家庭装修、物业服务等领域,很多消费者都遇到过这样或那样的“不平等条约”。比如,开发商把预付款视为定金或违约金,在物业管理费外要求业主分摊公用费用……面对这些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中消协曾发布点评,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十大霸王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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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餐饮行业的种种所谓行规,一直饱受诟病却屡禁不止。El前,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这些均属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属于霸王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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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9,(5):30-30
“网站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用户退换货前必须先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方可寄回货物”——这些都是消费者网上交易时遇上的“霸王条款”。网上交易保障中心(www.315online.com.cn)正式对外发布《网上交易十大常见霸王格式合同条款》,同时为消费者提供《网上交易防欺诈、防风险指引》等专项建议,提醒消费者需要警示的风险和交易过程中不利于消费者的交易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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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消费者通过打官司等方式反击"霸王条款"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也多次"声讨"霸王条款,但"霸王条款"仍在盛行,尤其是在一些垄断行业和服务领域愈演愈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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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可以说是无所不在。邮政、电信、餐饮、旅游……许多人恐怕都有被单方面的霸王条款伤害过的经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