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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5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并从10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召回制度,也标志着我国对缺陷汽车产品的管理跨出了实质性的一步,结束了我国多年来由于无相关法律而遭遇外国公司拒绝召回在中国境内的缺陷进口汽车的被动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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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已经成为汽车行业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三菱帕杰罗越野车的大批量召回更将其推向了一个高潮。在众人的千呼万唤中,《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为草案)也终于露出冰山一角,这意味着在中国汽车召回已迈出了不平凡的一步。然而人们对于召回本身的认识仍然很模糊,本文就这一问题予以简要介绍。1 什么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目前对于召回最权威的解释应是草案的有关规定了。草案第5条第7款规定:“本规定中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该条对召回的程序、方式、主体、客体、措施都作了明确的规定。1.1 召回的主体 必须而且只能是汽车制造商,因为制造商是汽车产品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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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报告.当制造商发现车辆和零部件存在安全缺陷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下简称"不符")时,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是向NHTSA报告.制造商无需确认发生问题的原因、范围和缺陷消除措施,只需要明确该缺陷或不符的存在,至少在某些车辆或车辆的零部件中存在.即使召回要求详细描述的部分信息不确定,也要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将已知的信息向主管部门做出报告.其他信息可以在获得后提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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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处理提供了规则和程序,明确了厂家与用户的权益和责任。汽车制造商一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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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菱帕杰罗”一度成为压在国人心上的一块石头,伴随它的是一股怒气和几分恐惧。在越来越多的私人汽车进入家庭的同时,“安全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多。于是,“汽车召回”终于走进了中国人的视野。这是一个新兴的事物。虽然在发达国家它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了,但在中国却还是一个新概念、新名词。人们将如何看待这一制度执行后对消费者和生产厂家所带来的影响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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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产品召回制度开始于1966年,首先在汽车行业,根据《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召回缺陷汽车.此后,美国在多项产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立法中引入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目前已应用到食品、药品、汽车等多种可能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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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场白:从10月1日起,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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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午4:00召开的闭幕会上,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作了重要讲话,国家认监委主任王凤清作了总结报告,认监委副主任梁杰主持会议。 李长江在讲话中说,此次会议是我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一个新起点、一个里程碑,认证认可事业的春天来了。大家要充分认识这次会议将对我们今后认证认可工作带来的积极作用,认真学习吴仪国务委员的讲话和王凤清主任的工作报告,回去后向省领导全面汇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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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介绍了美国汽车排放缺陷召回制度的概况和运行情况,重点分析了缺陷召回的程序。研究美国汽车排放缺陷召回制度,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建立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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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于1966年发布《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建立汽车召回制度。2004年3月15日,我国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同年10月1日,我国正式开始实施汽车召回制度。2012年,国务院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是我国首部关于产品召回的专门行政法规。2013年10月1日起,由国家质检总局审议通过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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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决定自2014年5月4日起,召回2014年2月10日至2014年2月26日期间生产的沃尔沃S60L汽车,共计146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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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已于2004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不久前,国家质检总局又相继发布了与之相配套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和《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4个实施细则。这标志着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的召回制度开始启动。建立和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督促汽车经营者提高质量水平,促进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都有着积极的作用。对广大消费者和车主来讲,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意味着什么?需要了解、掌握哪些知识,注意哪些问题,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刊就相关问题作一简要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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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拓 《企业与市场》2004,(11):28-28
伴随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的正式实施,汽车企业的召回近期来受到更多的关注。2004年9月813,又一个中国汽车召回历史上值得被记住的日子:长安铃木生产的15万辆电喷奥托,由于燃油管的设计缺陷由厂家召回,这也是我国汽车召回制度公布以来继一汽轿车马自达6召回和广州本田免费维修后,国内汽车厂家最大规模的召回活动。这是国产经济型轿车召回迈出的历史性一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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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行动的缺陷消除必须既包含库存,包括未售出的车辆或零部件,又包含已出售给消费者的车辆或零部件。如果已分销或售出产品的缺陷消除措施与生产中缺陷消除措施不同,则应在“缺陷/不符合报告”中说明生产中采用的方法。制造商对缺陷或不符合的消除措施包括:退款、更换或维修。退款额应为车辆的购买价减去合理的折旧费;更换件应与原产品具有可比价格。缺陷消除工作必须及时、免费。在开展缺陷消除行动之前,一定要确认此种方式是否符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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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鉴于M2/M3类车辆对交通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较大的影响,国家质检总局决定2005年度将M2/M3类车辆纳入召回管理范围,这将对中客或大客车辆的安全技术提出新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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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回顾与展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4年10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对缺陷汽车产品的管理跨出了实质性的一步,结束了多年来由于无相关法律外国公司拒绝召回在中国境内的缺陷汽车的被动局面。该规定的出台,已经在社会各界产生了积极的反响,也得到汽车产业界的响应和配合;自规定正式实施以来,已先后有奔驰、三菱、一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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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10月1日我国颁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来,M1类(9座以下载客汽车)、M2、M3类客车已先后被纳入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范围。随着货车数量的不断增加和动力性、环保性的飞速发展,安全性的提高就显得十分迫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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