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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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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事项记载于国家不动产物权登记簿的事实。本文是笔者就当前有关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系统的梳理后,简要剖析不动产登记的基本法律法规和其中的利弊,为下一步制定完善、详细的不动登记法律提供参考建议。  相似文献   

2.
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专门的登记机关依权利人的申请,将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目前,我国涉及不动产登记的规定零散体现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中。  相似文献   

3.
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比较接近于德国的登记制度模式,因此,探讨二者之间的异同很有必要。1、在登记制度立法上的区别我国至今尚未制定不动产登记法,己制定的法律法规中虽有不少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规定,但这些规范零散,主要集中在土地和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之中,其中相互冲突、不合法理的规定颇多,并且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造成了不少问题。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明显的行政管理倾向,其制度的基础在于国家干预主义,这与德国不动产登记立法模式的权利登记制度有一定的区别。德国的物权是以宪法为依据,明确保护私有财产的…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不动产登记受到行政管理体制的影响,较为复杂,一方面表现在土地权属登记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登记分离;另一方面,地上建筑物、林木等的登记隶属于不同部门。物权法设专节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建立了不动产登记的基本框架和规则。物权法原则性的规定,提出了如何与现行登记体系衔接——或者更为准确地说是——如何建构全面的不动产登记体系问题。[第一段]  相似文献   

5.
郭斌 《中国房地产》2004,(11):79-80
一、德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 德国宪法《基本法》明确规定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在德国,私有财产主要是指私人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含建筑物所有权)。因此,宪法为土地私有制及其保护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6.
陈烨 《中国房地产》2013,(17):26-28
利害关系人是法律活动中重要的主体之一,也是不动产物权登记经常遇到的一类法律关系主体。对利害关系人的理解直接影响到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结果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界定利害关系人便成为不动产物权登记理论界和实务中引人关注的重要问题。但是,《物权法》及相关登记规则如:《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对这一概念之内涵与外延并无明确规  相似文献   

7.
关士 《上海房地》2001,(6):44-46
看了《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中,关于“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法院统一管辖”的规定后,对《建议稿》起草置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于不顾的做法,不同得想起了一名句成语-“另起炉灶”。  相似文献   

8.
黄威 《活力》2012,(12):68-68
一、公示公信原则与善意取得之冲突 1.善意取得的含义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不限于所有权,其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已成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涉及民法财产权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动的安全的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9.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不动产登记,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仅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可见,不动产登记行为本身并不在当事人之间设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亦不对不动产权属状态进行设定或改变,而只是通过登记,使不动产权利具有一种公示、公信的法律效力。它是对不动产权属法律关系的确认,是对权利人合法拥有不动产权利的证明。它体现了国家行政权力对房地产物权关系的合理干预,起到了保护物权的作用,对物权的变动加以公示,其交易的主体能了解权力归属的状况和物权人的身份,减少欺骗交易的发生,有利于保护第三者的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10.
<正>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不动产变动中,从交易双方达成债权合意到办理物权变更登记,两者之间常会有很长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容易出现危害不动产债权人请求权实现的情形。如我国房地产交易领域经常出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房二卖"售后抵押"等严重损害购房人利益的现象。为了保护债权请求权最终得到实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预告登记制度应运而生。大陆法系国家如德  相似文献   

11.
正在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一种观点认为,为了便于国家加强对不动产的管理,征收不动产赋税,以及加强反腐工作,应当对不动产实行强制登记。也就是说,民事主体的不动产交易必须登记,如果当事人不登记,应当进行处罚,或者由登记机关依职权直接对不动产进行登记。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极为不妥的。显然,提出这种观点的人完全不了解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功能,  相似文献   

12.
正不动产是登记的标示物,国际上对不动产认识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动产是不能移动的物,或者移动必然毁损其形态或降低其经济价值;不动产包括土地,土地之上的建筑物和大型设备等,不能与土地分离的出产物和树木等。采行此种观点的主要是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动产是依性质不可移动、依用途不可移动、权利客体不可移动、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采用此种观点的主要是法国和瑞士  相似文献   

13.
统一登记应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发展方向有关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争论由来已久,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有关的讨论更让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拟从我国现行房地产登记历史渊源、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入手,对不动产权登记制度设计的若干问题作一浅析。  相似文献   

14.
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计划体制的产物,不仅立法分散、混乱,且在登记效力、登记程序、登记种类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为了适应我国不动产市场的迅速发展,应从分析不动产登记的法理基础出发,结合不动产登记的现状,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确立登记行为的私法观念,统一不动产登记立法,统一登记机关,建立登记实质审查制度、赔偿责任制度、登记请求权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等;建议在物权立法中仅规定不动产登记效力、权利范围等私法内容,并另行起草一部《不动产登记法》作为物权程序法,以此保障不动产物权权利人的财产权利,推动不动产物权事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5.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已正式公布,并将自2015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主要难题是房屋、土地登记的整合问题,其中最复杂的就是房地产交易监管和登记工作相互交织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难以推行到位。一、不动产登记与交易监管职责的具体划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  相似文献   

16.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已正式公布,并将自2015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主要难题是房屋、土地登记的整合问题,其中最复杂的就是房地产交易监管和登记工作相互交织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难以推行到位。一、不动产登记与交易监管职责的具体划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的不动产交易市场中,不法商人常钻法律空子,对不动产进行一物二卖,严重损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并扰乱我国不动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笔者认为,从防范“一物二卖”的视角看,创设不动产物权变动“电脑网络即时登记制度”实为一种理想的法律制度选择。为此,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相似文献   

18.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物权法的实施要求,需要对不动产进行确权,以明确不同的不动产标的物的权利归属,但是,由于受到我国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进行不动产登记的过程中经常会因为过去的经济体制遗留问题出现登记错误,为了防范不动产登记的错误并对错误进行救济,本文分析了产生不动产登记错误的原因以及发生不动产登记错误会产生的后果,并提出了不动产登记错误的防范和救济措施。  相似文献   

19.
正地契不仅与不动产登记有着一定的历史渊源,而且存在着一定的制度契合,值得我们借鉴与参考。为了维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权益,历代统治者建立了一整套土地产权登记制度。土地产权登记制度就是依土地产权归属或依附于土地的房屋等不可分割、不可移动的物权登记,主要包括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租赁权、土地田宅典权、抵押权等权利的确认、转移、变更、处分的规范,也可以看作是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土地田宅所有人只要依契约向承租人或佃农等使用者提供土地和房屋,即产生效力。地契、房契和证照都是房地产产权的合法凭证,也是官府承认的不动产合法凭证。即所谓地凭文书,官凭印。我国最早的土地登记制度,出现在夏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9条确立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采选择式立法模式,达成的财产约定协议内容是对在夫妻间实行一般共同共有、分别所有或者部分共同共有财产制的选择合意,其性质为以夫妻关系为基础的具有身份属性的行为,不同于一般财产法上的契约。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中涉及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归属于非依法律行为而依婚姻法的规定发生的物权变动,于夫妻间不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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