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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缔约阶段固有利益损害的法律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缔约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不仅会给对方带来信赖利益的损害,而且还可能会造成其固有利益的损失。对信赖利益的损害可以通过追究缔约过失责任来进行救济,但对于固有利益的损失,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明确救济的途径。但正是基于信赖对方当事人能对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给予超过一般人应负的注意与保护义务,当事人才能够直接进入双方的缔约过程,因此缔约过程中固有利益的损害同样也应该纳入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保护的范围。当然,对固有利益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当有合理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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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娜娜 《商业经济(哈尔滨)》2013,(5)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这一概念的提出对各国立法、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被评为法学上的重要发现。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发生在双方缔约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这一责任承担方式而不是表现为具体的契约,因此,缔约过失责任又被称为一种"先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诚实信用原则所必须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律保证缔约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不受他人侵害,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融汇其中的特殊义务。缔约当事人在履行缔约过程中应着重尊重诚实信用原则,在交易上尽必要之注意,相互协作、相互照顾、相互保护等等义务,从而使合同善意的得到成立,生效直至被履行,实现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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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文叙述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在国际上的发展,以及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现状。笔者将通过对学界不同观点的分析,详细阐述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并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其他法律规范,具体分析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四种不同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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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制度赋予了一方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直接解除合法有效合同的权利,提前导致了合同的终止,正确行使法定解除权对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非常重要,探讨法定解除制度并使之不断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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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契约理论的发生演变,以及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在要求和对当事人利益的全面保护的需要之下,合同信赖利益保护制度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运用历史、比较、价值等法学方法,分析其在合同在订立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完善我国合同法中合理的信赖利益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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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契约理论的发生演变,以及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在要求和对当事人利益的全面保护的需要之下,合同信赖利益保护制度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运用历史、比较、价值等法学方法,分析其在合同在订立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完善我国合同法中合理的信赖利益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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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民 《商业经济(哈尔滨)》2005,(11):122-123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或者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发生时,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情形。合同解除包括协商解除和通知解除。新《合同法》实施后不存在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情形,行使合同解除权应采用“通知”形式。合同解除后赔偿的范围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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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十分清楚,什么时候他们要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什么时候不用。卖方总是希望货物一离开仓库就不再承担风险损失,买方则希望尽可能推迟承担风险。究竟货物损失的风险是什么时候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呢?有很多国家采用一种“物权”的方法,即规定承担货物风险损失的就是拥有货物“物权”的那方当事人。但实际操作中,由于代表货物物权单证的转让与货物的实际转移并非同时发生,很难确定在货物遭受毁坏时的那一刻,究竟是哪方当事人掌握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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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及计算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可以请求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而现实经济环境下,多出现“守约方”虽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达到了最终合同目的,但忽略了一些附随义务的履行,造成履行过程的瑕疵,给对方造成损失,对方也因此单方毁约,造成根本违约,剥夺了“守约方”继续获益的机会,该种情形下,“守约方”一般通过请求可得利益损失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违约方”也会通过对方违约加以抗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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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作为市场经济也就是商品经济主要形式的合同,也自然而然地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市场经济活动频繁,合同应用也就频繁。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缔约后发生了足以影响对待给付的事由时,如果仍旧先行履行合同,很可能对其造成重大损失,显失公平。因此,体现合同公平原则,保护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应运而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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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合同法中,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仅仅存续于合同的成立与履行完毕这一段时间。如果合同关系尚不存在或未成立,就无所谓违约责任可言。因此,在合同因一方当事人缔约时的过失不成立或无效时,如何保护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就成为违约责任不能解决的问题。缔约过失责任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难题而产生的。但由于理论争议较大,缔约过失责任在实践中产生了一些争议。本为即对这一问题作一初步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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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中 ,如果合同义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的约定 ,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正在履行或者还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时 ,如果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已发生不可能届时履行自己义务的恶化状况 ,就会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带来严重的忧虑。为了解除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的忧虑 ,鼓励合同履行 ,法律上确立了履行抗辩制度。在以上情况下即赋予了合同当事人以不安抗辩权。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 ,目的在于预防因情况发生变化而使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 ,避免强制履行 ,从而达到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公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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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规定: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4.4条规定:不履行方当事人仅对在合同订立时他能预见到或理应预见到的、可能引起不履行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作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通用的两个法规,上述规定明确了国际贸易赔偿中的一条基本原则,即从可预见性原则出发,当事人对于受害方的费用和利润损失的赔偿均应被限制在合同双方订约时可以合理预见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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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两个重要环节.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要约,而对方当事人对该要约表示承诺,那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达成了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恰当的要约可能会使要约人落入无法履行的合同义务中,致使经济利益受损.因此,如何进行要约以及对要约风险的防范就是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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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实施,外贸行业与国外进行经贸交往的机会越来越多,且范围也越来越广。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碰到因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尤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针对违反合同的情况,违约方应承担什么责任,另一方应采取什么办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我们实际工作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所谓违反合同又称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必然会对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害。要求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对他的行为负责,采取措施,弥补损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