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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泉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7,(5)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适应市场化运作的迫切需要,供电企业在组织架构设置、岗位设定、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劳动用工也越来越向着多元化、市场化方向发展。实践表明,供电企业多元化劳动用工在降低企业的人工成本、精干职工队伍、提高组织绩效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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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电网公司通过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努力建立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机制,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随着电力改革的逐步深入,劳资关系、收入分配等不和谐因素越来越成为制约供电企业健康发展的瓶颈,海南电网公司认真分析内外部环境,开展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规范用工形式,优化用工结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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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正磊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9,(8):54-55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企业规范用工提出了新要求。江苏省淮安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基层供电公司,结合企业实际,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依法妥善解决了用工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确保职工队伍稳定和企业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6.
赵先烽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1,(22):59-60
农电工管理一直是供电企业管理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农电工的用工管理问题,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法律环境的不断发展,矛盾越来越突出。探索农电工用工管理现有模式,查找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劳动合同法》给供电企业用工管理带来的风险,提出并建立完善的农电工用工管理模式是当下农电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7.
苏迎迎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7,(9):76-7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实施多年的各地劳动合同条例确定的劳动关系立法模式进行重大调整,对企业人力资源现有管理方式、企业用工成本与用工模式等带来全方位的影响。如何根据《劳动合同法》对现行的用工机制进行调整,是供电企业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4,(11):64-65
用工合法化。按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方向,安徽省对现有的农电工招聘和使用模式进行改革和调整,建立农电工劳动关系代理的用工机制.规避生产安全和经营风险,设立农电用人的“防火墙”。农电工通过“劳动中介”或“服务公司”统一招工,统一建立劳务关系,统一建立个人档案,统一派遣到供电企业使用。原县供电企业所聘用的农电工按自愿原则转入“服务公司”管理,并签订合法、规范、有效的劳动合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已经正式公布。其对电力行业现行的农电用工政策无疑将产生较大的冲击。虽然部分电力企业改革了用工制度。采用曲线使用的办法.组建了“农村电力服务公司”等形式的法人实体.并与之签订了劳务输入协议或“外委”、“外包”合同.但由于此类型的法人实体往往是由供电企业或其下属多种经营单位出资组建,如因用工不当而产生劳动争议案件.至少会给供电企业的“半壁江山”带来经济损失。因此。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规范农电用工行为已经迫在眉睫。[编者按] 相似文献
10.
农电用工制度的变革,是伴随社会经济发展和农电事业进步而引发的新问题。在农电管理体制确定后,县级供电企业应结合国家劳动用工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以创新的精神,建立和完善适合本地区、本企业的农电用工新机制。 相似文献
11.
张立刚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2,(3):73-74
电网企业用工模式的"双轨制"仍然存在,在形式上演变为"全民工"与"多元化用工"的组合。"多元化用工"事实上承担了电网企业临时性、辅助性工作,是没有正式编制的电网企业用工。当前,电网企业用工形式趋向于多元化,主要包括全民工、钟点工、劳务派遣用工、人事代理用工、劳务外包用工等。多元化用工激活了电网企业的用工机制、降低了用工成本、解决了结构 相似文献
12.
薛黎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4,(22):48-49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已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加强了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管理。劳务派遣用工作为各地供电公司一支重要的人力资源队伍,在公司生产、营销、后勤、工程施工等专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公司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人力资源补充。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对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防范企业用工法律风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法规对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影响 相似文献
13.
14.
萧树阳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5,(9):49-49
“两改一同价”后,农电管理体制发生了变化,农电工管理逐步形成下列五种方式:县供电企业直接管理;县供电企业所属农电公司管理;县供电企业实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制用工;县供电企业与社会双代共保;其它用工方式。上述五种方式其实就是三种类型的用工模式:A模式:委托社会劳动保障机构的代理制,简称外部代理制;B模式:县供电企业内部农电公司劳动保障代理制,简称内部代理制;C模式:县供电企业直接劳动保障管理制,简称直接管理制。A模式利弊分析(外部代理制):所谓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就是指省电力公司在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下,除… 相似文献
15.
房明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4,(7):62-63
县供电企业要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就要坚持电力主业和多种经营并重,充分认识多种经营在县供电企业发展中的意义,以规模扩张为重点,以产权制度创新为核心,以用工和分配制度为保证,借鉴民营企业管理经验,加快体制、机制和管理创新,实现产权多元化、经营市场化、发展产业化、管理科学化,加快多种经营发展步伐,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山东莒南县供电公司多经发展的实践证明,没有好的思路,就没有好的出路。近两年来,我们针对原有多经项目布局分散、规模小、效益差等问题,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施战略性结构调整,集中优势发展新型… 相似文献
16.
游福兴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7,(11):75-76
对于企业来讲,《劳动合同法》实质规定两种不同的用工形式。一为企业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员工,二为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在《劳动合同法》规定外,企业尚有其他用工形式,较常见为借调。由于《劳动合同法》强化了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企业要规避用人责任,减轻企业人员包袱;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恰当地利用合同约定规范不同的劳动用工。 相似文献
17.
劳动条件分级是贯彻执行《劳动法》所必需展开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企业实现按劳动条件对职工危害程度高低实行分级管理、重点监察的一种重要手段。广东省在2001年到2003年用了3年的时间首次对部分供电企业进行了体力劳动强度和室外高温作业的分级工作,此次劳动条件分级工作的开展意义重大,分级结果不仅为广东省供电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提供量化的科学依据,而且为电力行业劳动保护提供了科学化管理的依据。 相似文献
18.
杨勇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1,(18):51-52
县供电企业用工形式一般有4种:国家合同工(全民工)、集体工(兴办集体企业留下的产物)、农电工(现三新公司员工)、社会化用工(劳动派遣及非全日制用工)。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等3种合同。依此类推全民工、集体工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农电工应签订固定 相似文献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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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友成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9,(2Z):42-42
<正>劳务派遣工作为一种新的用工形式,企业对劳务派遣工的管理还存在不足,难免会因管理不善给企业带来风险。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加重了用工单位应履行的义务。供电企业作为用工单位应重视其义务的履行,做好劳务派遣工的管理,预防不必要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