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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史研究》2017,(6)
唐代两税法明晰了中央和地方在财政上的权利与义务,具体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中央的税收立法权,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更为明确,为中央获取定额化税赋收入提供了保障。二是通过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博弈,实行了财政分权。本文利用天宝十二年(753)和元和三年(808)137个州的相关数据实证检验了唐代两税法的经济效果,以各州人口数量作为测度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代理变量,以割据藩镇和被撤藩镇两个对照组构建双重差分模型,通过安慰剂检验进一步剔除影响人口数量变化的前定因素,结果表明:两税法产生了积极的经济效果。中央的税收立法权和地方相对独立的财政自主权是两税法产生正向经济效果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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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官营畜牧业中的监牧制度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监牧制度是唐王朝在官营畜牧业中建立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针对唐代不同时期有关监牧的不同记载,作者论证了唐代监牧的四个阶段及其发展变化,并运用敦煌出土文献,对唐后期及五代藩镇自设地方监牧制度也作了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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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钱"之所以在唐后期出现并被政府推广,源于贸易的发展;国家钱币汇兑银行的首次出现,则是国家财政部门主动介入的结果从秦始皇并吞六国,实现统一以来,中国一直是中央集权制的国家。为了及时了解中央决策,递送重要文件,以及为进京办事的当地官员提供服务,历朝历代相当于省一级的地方政府都会在京城设立驻京办事处。唐代统辖地方州县的上级政府叫"道",各道或置节度使、或设观察使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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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周边内附诸族承担赋役方式大体可分为两类:第一类,内附诸族注籍以编户身份承担额税,其中包括内迁唐正州境内的北方蕃胡按户等、丁口承担定额税及交纳畜产税,由唐境外迁入正州境内的归化蕃人在减免赋税十年后与华夏百姓承担相同的赋税,南方夷獠按户等输纳岭南诸州汉人税米户税额的一半,以及岭南局部地区夷僚户按丁口承担区域性统一额税。第二类,内附诸族以集体为单位承担赋役,包括羁縻州以上贡形式向中央交纳赋税,羁縻州土长刺史以进献形式向所管州府纳税,或正州内蛮獠集体承担固定数量的赋税。唐代不同地区、不同时间、不同类型的内附民承担不同形式的赋税,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体现了唐治理周边内附诸族不同于内地行政制度的指导思想,具有羁縻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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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史研究》2016,(2)
唐代周边内附诸族承担赋役方式大体可分为两类:第一类,内附诸族注籍以编户身份承担额税,其中包括内迁唐正州境内的北方蕃胡按户等、丁口承担定额税及交纳畜产税,由唐境外迁入正州境内的归化蕃人在减免赋税十年后与华夏百姓承担相同的赋税,南方夷獠按户等输纳岭南诸州汉人税米户税额的一半,以及岭南局部地区夷僚户按丁口承担区域性统一额税。第二类,内附诸族以集体为单位承担赋役,包括羁縻州以上贡形式向中央交纳赋税,羁縻州土长刺史以进献形式向所管州府纳税,或正州内蛮獠集体承担固定数量的赋税。唐代不同地区、不同时间、不同类型的内附民承担不同形式的赋税,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体现了唐治理周边内附诸族不同于内地行政制度的指导思想,具有羁縻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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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前期,在以租庸调收支为主体的赋役制度下,若干类型丁户享有蠲免权。唐代财赋官司对蠲免事务的管理围绕蠲符的颁发而进行,即户部对相关官司报送应受蠲免丁户的信息,根据令式以制作蠲符来核准其受蠲待遇,然后下颁州府施行。但是,这一稳定的管理程序到了唐代后期发生了变化。地方性文献《新安文献志》所收的一通唐贞元年间户部蠲牒,记录了平定歙州叛乱的地方首领吴仁欢以所受的朝廷赏官身份申请蠲免资格的经由。此蠲牒内所引唐《赋役令》与新出《天圣令》所附钞唐令相应条款吻合,且其所论及本应受蠲程序,与令式规定相一致,体现了唐代前后期蠲免事务管理原则的一以贯之。但是,从中亦发现以蠲牒作为蠲符补充的新变化。这与唐代后期赋役制度变革、官员身份来源复杂化等历史背景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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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封建专制时代,中央与地方财政划分的体制问题,一向未受到重视。这个问题在唐代中期曾经提上日程,当时某些突出的方镇势力,为了扩充军事力量,将当地田赋收入大量留用,并在所属州县新增赋额。至宪宗时(806—820)情况有所改变,形成了“上供”(供中央)、“送使”(归节度使)和“留州”(留给各州)各占三分之一的局面。实际上是“起运”到中央的占三分之一,“存留”归地方的占三分之二。以后“上供”部分连三分之一也保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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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灵泉寺唐代题记与两税法——兼论两税法在河朔割据藩镇的实施及其限度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灵泉寺唐代题记是河朔割据藩镇推行了两税法的重要实证史料,印证了相关史籍关于两税之夏税五月提前征收的记载,反映了县令躬亲两税征收的事实。河朔割据藩镇在建中元年(780年)与唐王朝控制下的其他地区同步推行了两税法,但它们对两税法的推行和实施是不完整和有限度的,这是割据藩镇对唐朝廷兼具依存与离心倾向关系矛盾地位的反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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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米是清代田赋的重要组成部分,存留支放各省兵粮。广东省的兵米分为屯米、民米两部分,民米中的绝大部分是清初由条鞭银改征本色而来的改征米。雍正年间以后,广东省绝大多数州县都以折色形式征收兵米,并且折价不断上涨。支放兵粮时则以较低价格折色支放,或者由州县官按市场价采买本色米粮再行支放,收放价格间的差额成为地方政府的额外财政收入来源。虽然雍正以后朝廷历次下令整顿兵米折价浮收的问题,但直到同治五、六两年,广东巡抚蒋益澧才真正题定各州县民米折价,而此时广东省兵米折价数额已高至与地丁银定额相当,且大致为地丁银实际征收额的一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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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米是清代田赋的重要组成部分,存留支放各省兵粮。广东省的兵米分为屯米、民米两部分,民米中的绝大部分是清初由条鞭银改征本色而来的改征米。雍正年间以后,广东省绝大多数州县都以折色形式征收兵米,并且折价不断上涨。支放兵粮时则以较低价格折色支放,或者由州县官按市场价采买本色米粮再行支放,收放价格间的差额成为地方政府的额外财政收入来源。虽然雍正以后朝廷历次下令整顿兵米折价浮收的问题,但直到同治五、六两年,广东巡抚蒋益澧才真正题定各州县民米折价,而此时广东省兵米折价数额已高至与地丁银定额相当,且大致为地丁银实际征收额的一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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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税法”到“分税制”——中央地方博弈下的财政税收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实质在于有关权力和利益的分配。财政税收制度是调整中央与地方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财政税收制度变迁是中央与地方利益博弈作用的反应和直接结果。唐"两税制"和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是对中央地方博弈下的财政税收制度变迁的最好诠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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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时期是重要的社会转型期,学术界从不同视角予以广泛的关注。目前学术界的研究较少涉及州县征漕费用的数额、构成和比例。道光年间尤其道光后期,州县征漕收支数目庞大,弄清数目的实际状况有助于加深对地方弊政的理解。吴煦档案中的乌程县漕用各费的账册资料,记录了该县办漕的收支状况。乌程县征漕费用总计约3万两,由漕务开支、衙门规费、运军兑费三部分构成。清中后期州县的法定漕费远不敷用,州县财政对漕务陋规形成依赖;上级官员、运丁和地方绅衿分润州县漕规收入,形成惯例;州县官则率由旧章,对已有的利益格局通常不做改变。征漕费用和陋规加派具有稳定性和延续性,当需要因事加征时,往往援例加征。征漕陋规虽名义上归州县官所有,但各类开支从规费中支出,所以征漕规费并非州县官的纯收入。州县官借征漕而获利之数,因时、因地、因人而不同。地方财政依赖陋规加派,而陋规又被各利益集团分润,这是清政府腐败集团化的呈现,也是清中后期朝廷囿于“不加赋”之名,惰于进行制度改革的恶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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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代武职官的俸禄,主要是按照品级发放,按月支给,反映了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武职官的俸禄除了本俸外,还有朝廷所给予的一些补贴,主要有从人、马及食钱、驰驿及长行马、口券、津贴钱等。金代统治者通过对武职官发行俸禄,来巩固君臣关系,加强将领的忠诚度,从而维护了封建国家的统治,加强了中央集权专制统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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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洪武到弘治年间,州县官府的赋役管理从基本不依赖核算向需要且能够进行核算的状态转变。洪武、永乐时期,在官府体系内部,只有田赋被部分地纳入核算管理,其他赋役征发则完全或绝大部分无法计量,也没有计划性。宣德以降,地方官员吸收民间粮里阶层分担赋役负担的经验,在此基础上进行旨在“均平”的改革,以确保赋役的可持续征发。在探索均平之道的过程中,不同地方官员多采取量化赋役负担、预定征收计划、将派征对象标准化并进行摊派核算的方式。其中,田赋额等开始扮演摊派对象的角色。这开启了州县层面赋役征收核算体系的发展之路,也导致府、州、县与户、工等部及布政使司之间产生了赋役核算信息不对称,出现了二重会计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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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初在统一东北过程中,唐政府陆续在所归附的各少数民族首领管辖区内,置建“羁縻府州”。所谓“羁縻府州”,是一种不同于内地府州形制的少数民族地方军事、行政机构,它是唐代民族政策的“特殊产物”。本文试就唐政府在东北少数民族地区置建“羁縻府州”的前提条件、置建过程及管理方式、历史作用等,略作考论。一、置建“羁縻府州”的前提条件1、西汉以来中原历朝政府在东北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