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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信托是一项具有多种功能的法律制度。尤其可以有效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从而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安全与持续,促进我国公司制度的完善。因此,在我国提出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构建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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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经济(哈尔滨)》2019,(7)
股东行使表决权是其行使公司控制权的体现,也是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有效手段。然而,资本多数决原则决定了小股东"股微言轻",参与决策成本与效益的严重失衡降低其参与投票意愿,话语权的缺失导致小股东的利益为大股东"控股权之争"所裹挟。以小股东利益保护为视角,通过梳理其表决权行使成本高效益低的困境及成因,分析实践中常见的代理权征集、表决权委托对于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影响,进而提出引入代理权信托制度的完善建议。表决权信托作为一项利益平衡机制,对于集中中小股东分散股权,制衡控股股东进而实现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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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重整阶段,为了实现企业复苏,对股东权益进行保护具有经济、社会和制度方面的重要价值.但修订后的《破产法》,由于相关规定过于原则、股东主体地位缺失等因素,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存在明显不足.本文建议从股东的知情权、监督权、提案权和表决权入手,构建股东权益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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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确立的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对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防止控制股东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预防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不公平关联交易的产生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现行立法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主体和救济措施等规定尚不完善。从加强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角度来看,应针对以上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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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将反收购的决定权赋予了股东大会。但我国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决定了控股股东完全可以操纵股东大会,损害中小股东及收购方的利益。为了防止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收购中滥用权力,维护私利,应该从根本上优化股权结构,加强公司内部各相关主体的制约,建立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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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度目前还是一个正在探索的、全新的金融制度,但又是我国企业年金运营的重要制度。本文通过对信托理论和我国制定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关于企业年全运营的信托制度等内容的分析,揭示我国企业年金信托管理的内在规律及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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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目前在我国仍处于试点阶段,在我国《公司法》、《税法》及其他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尚未修改的前提下,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试点采用了信托模式。通过对资产证券化及信托模式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理的分析,认为目前我国信托型资产证券化存在所有权归属不明确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流通等问题,应该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解决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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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公司所有者财务治理结构的完善随着我国加入WTO、政府职能的转变,国有资本运营主体的培育与组建,国有控股外贸上市公司国有股产权主体将实现类似于日本的公司法人之间的交叉持股,通过国有投资公司股权的互换实现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国家股由“一股”变“多股”,相同国家股,不同利益主体代表之间可以相互约束、相互制衡。另外,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设置普通股和限制表决权的优先股使国家股以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两种身份出现,不仅可以控制上市公司,而且还可以实现有表决权的股权结构的优化。同时,还可以通过中小股东表决权信托、代理制度,提高公司内部股东持股比例,强化终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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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信托与小股东利益保护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由于现行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利益保护方面存在诸多制度缺失 ,致使小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现象非常普遍。本文认为 ,损害小股东利益现象是控股股东利用其表决权的“垄断”地位控制公司及经营管理层的原因所致。表决权信托是改变这一现象的有效方式 ,能起到保护小股东利益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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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弊端,上市公司控制股东损害公司和弱势股东利益事件频繁发生。本文认为,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下,我国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恶性掠夺中小股东利益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通过立法对控制股东课以诚信义务,是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必然选择。本文还提出,我国可引入控股股东债权劣后受偿制度和表决权信托机制,以加强对控制股东违反诚信义务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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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22,(1):42-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虽然《民法典》第1133条在涵盖《继承法》第16条的基础上,增设第四款"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使信托出现在《民法典》的条文当中,但纵观全典,其不仅对遗嘱信托与继承法的衔接未继续予以细化规定,而且未在更为基础的物权编、合同编,抑或是总则编对信托进行吸收。因此,我国目前在法律制度上可谓采取了一种将信托作为民事特别法、单行法的立法模式。无法回避的现状是,我国信托法制发展至今,信托的基础理论研究始终未能取得重大突破,尤其在信托财产归属、财产权结构、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解释上仍存较大争议。如何引进信托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共同面临的难题,我国《信托法》已实施20年,信托基础理论的争议始终与实践遭遇的各种法律障碍密切相关。如何构建起能凝聚共识的信托法财产权结构,如何衔接《信托法》与正式颁布的《民法典》,是否需要对我国《信托法》进行更新和完善,都是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尝试通过对已有信托财产权学说进行分析,并运用所有权权能理论进行探究,最终得出如何在一物一权的前提下理解信托财产权及其独立性的思路,并对信托财产权与物权法定原则的冲突提出较为妥善的选择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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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目前大股东滥用其优势地位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已迫在眉睫。我国新《公司法》强化了对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但在具体制度方面还缺乏必要的规范。通过对累积投票制度、表决权回避制度及独立董事制度方面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予以分析提出以下建议:在累积投票制度,应采取强制主义的立法态度,规定行使累积投票权的前置程序;在表决权回避制度,应扩大我国表决权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在独立董事制度,应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并完善独立董事的设立资格、选任程序以及相应的职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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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是股份公司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益,但由于我国对社会公众股股东行使表决权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现行的相关规定还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本文提出应从完善类别股东表决制、委托投票制和网络投票制等方面着手,以便社会公众股股东更有效地行使表决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