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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8日财政部公布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有八章四十七条,从资格认定的条件、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规定了政府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的资格认定职权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办法》不仅规范了政府部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而且对于保护采购人、供应商和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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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发展迅猛,特别是随着《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和财政部三个管理办法的相继出台。更有效地推动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对于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依据和保障。但作为一名基层政府采购工作者。在长时间从事政府采购工作中体会到,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还没能充分发挥出监督职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仍然有阻力,受各种外因影响造成政府采购监督缺位现象很普遍。[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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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招标代理机构如雨后春笋般破土而出、迅猛发展的同时,凸现出来的问题不能不引起思考。本文试图对目前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予以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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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简称《政府采购法》),已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政府采购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政府采购工作在我国是一件新生事物,如何加强对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是新形势下面临的新课题,是一件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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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构设置不明,工作职责不清。按照《政府采购法》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县(区)级财政必须设立政府采购办公室,履行监督和管理的职责,政府采购中心可视实际情况而定,有条件的单独设立,脱离于财政部门,无条件的可委托市一级采购中心执行采购业务。但是,实际情况却大相径庭,大部分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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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以来,河北省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证办法》的要求,积极开展了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证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截至目前先后认证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34家,有效地方便了采购人的采购,促进了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但在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证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申报机构认识不高,人员学习重视不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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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市场规模扩大、代理机构的数量迅速增加、从业人员日益增多,这是中国政府采购过去近十年发展的基本写照。财政部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政府采购法》颁布10年来,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由2002年的1009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11332万亿元,十年间增长率10倍,累计节约财政资金6600多亿元。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日益扩大,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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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这是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政府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律依据。但《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一直未涉及县区级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原则和标准。廊坊市辖区内只有三河市和永清县成立了集中采购机构,其他县(市、区)只成立采购管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既是管理者又是执行者,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通过对各县采购工作调研,笔者认为廊坊市县级政府采购工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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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代理业务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既要做到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人的需要,又要做到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还要维护投标人的权益,是每一个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面对和思考的问题。笔者以为,要真正做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必须坚持廉洁自律,坚持规范操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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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中心的定位,《政府采购法》有明确的规定,即“非营利事业法人”。由于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诸如受行政机关的牵制过大,难以摆脱对财政部门的依赖以及存在某些“暗箱操作”等。于是乎便有人提出对政府采购中心要重新定位,使其成为自收自支单位或企业实体,实行“市场化操作”,达到完全的独立。笔者认为,“独立”与“市场化”并不是解决政府采购中心定位的方向,更不是实现政府采购“阳光工程”目标的灵丹妙药。毋庸讳言,目前政府采购中心在运作中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要以对政府采购中心重新定位的办法来解决。更何况,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市场化也并不能解决受行政部门牵制大、对财政依赖性强以及某些“暗箱操作”的问题。这是因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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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分析了湖北实行公共交易集中监管后,在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一些问题,比如监管责任不明确;程序简单套用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不完善等,以上问题虽不能掩盖政府采购工作的成就,但在基层部分地方确实存在,并对政府采购工作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也给一些采购当事人带来一定的困惑,这成为监管部门以后应注重解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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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资金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看到,政府采购是一项系统工程,从项目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采购文件的编制、采购信息的发布、评审专家的抽取、现场公证评标到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项目验收等有一系列的步骤,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多程序的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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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政府采购行为的日益规范化,不少地方财政部门成立了“政府采购中心”等集中采购机构,因其机构的“特殊身份”带来的弊端逐渐地暴露了出来,有的已影响到了政府采购工作“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立场,因此,对这类新型机构的设置很值得注意研究探讨,政府采购中心究竟应是属于何种性质的机构,怎样设置才能更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