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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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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妮 《上海保险》2006,(9):38-42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因订立合同而依法承担的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重要运用和根:本体现。所谓告知义务,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当时或以前向另一方当事人所做出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是保险法的重要内容。告知义务是法定义务而非合同义务,是保险法依据最大诚信原则对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阶段的直接要求。无论保险合同中有无这项约定,当事人都必须依法履行该项义务。  相似文献   

2.
荣艳 《上海保险》2003,(12):25-26
一、一起因体检差错而引发的寿险索赔案 1999年12月,黎先生在“国寿”公司湖北宣城市支公司的业务员多次上门宣传下,按后者为其当时只有3岁的女儿黎娇设计的教育医疗综合保险计划,为黎娇在该公司投保了一份国寿康宁终身保险、一份子女教育保险和一份生命绿荫保险,保额共计5万元。在正式签订保险合同之前,由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员将小女孩带到“国寿”公司定点的医院进行了例行体检。医生当时未查出黎娇有任何病情,保险公司于是承保。  相似文献   

3.
试论《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的。保险法中的诚信原则,也就是海上保险中的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有关影响另一方订立保险合同决定的一切重要情况告知另一方,不得有任何欺骗、隐瞒或者遗漏。对此,我国《保险法》第17条和《海商法》第222条都有所规定,而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适用于非海上保险)第18和19条以及相关的案例法中也有详细  相似文献   

4.
偶见 《上海保险》2005,(9):57-60
《上海保险》2004年第6期刊陈伦伦先生《试论(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下称《陈》),对保险合同诚信原则中的若干问题予以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令笔受益匪浅,但由于中对几处关键性概念理解错误,致结论失之偏颇。  相似文献   

5.
6.
王友发 《财经政法资讯》2007,23(3):19-25,13
保险告知义务制度是保险业合理营运的基石,关系到保险合同的命运。在保险法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我国《保险法》有关保险告知义务制度的规定还存在不少漏洞,从而导致了很多纠纷的产生。本文试图通过对告知义务的理论研究,结合保险实务,并借鉴国外的有关法规规定,构建一个完整的告知义务理论体系和规范体系。以期通过立法的改进,减少和避免纠纷的发生,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7.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保险制度的诞生被称为人类有史以来用以弥补各种损失所创设的最完善的制度。其中,告知义务制度,是保险业合理运营的前提,保险人要正确估测危险,进而确定相应的保险费率,都必须以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为前提。没有告知义务制度的合理建构,就不可能有保险业的健康有  相似文献   

8.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主体为投保人而非被保险人,本身并无争议,《海商法》第222条规定被保险人为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主体,实质是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身份混同,我国司法实践中均未将被保险人作为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主体  相似文献   

9.
徐凯桥 《中国外资》2012,(8):162-163,165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主体为投保人而非被保险人,本身并无争议,《海商法》第222条规定被保险人为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主体,实质是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身份混同,我国司法实践中均未将被保险人作为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主体。  相似文献   

10.
周忠华 《金卡工程》2010,14(3):197-197
本文首先介绍了告知义务的起源及内涵,论述了告知义务的历史发展以及深刻涵义,然后分析了其性质和理论根据,随后阐述了告知义务的履行问题,而后又对告知义务的违反方面作了些阐释,指出了其构成要件以及后果,然后笔者对我国相关法律条文还存在的问题发表了一些试探性的观点,最后对本文做了总结。  相似文献   

11.
胡伟 《中国保险》2011,(5):56-59
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保险法》第16条分7个条款来规范保险缔约告知义务。与旧《保险法》相比,不仅是制度的完善,更是保险法理念的革新。通过引进弃权、禁反言原则、除斥期间等先进的保险法理论,突破了旧有的思维定势,顺应了世界保险法发展的潮流,显示了一定的立法进步性。但是,法治的完善绝非朝夕之功,制度的到位并不等于功能的到位,简单的“拿来主义”未必能取得预期的法治效果。同样,此次对旧《保险法》第17条的修改也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修订后的《保险法》第16条尚有进一步完善和解释之必要。  相似文献   

12.
保险合同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我国新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合同告知义务制度主要包括告知义务的主体,义务履行方式,违法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等内容。本文将以我国新《保险法》第16条之具体规定,结合相关法理与实践中的问题对我国保险合同告知义务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13.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蓬勃发展,对保险法律规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保险法》中对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规定过于模糊,实践操作中出现很多问题,同时也引发了很多的纠纷。本文试从说明义务的内涵、依据、范围、方式、标准和后果六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澄清概念,理清思路,以解决保险法规与实践操作脱节的问题,规范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  相似文献   

14.
俗话说,食五谷杂粮,难免生病。一般的头疼脑热,上医院开点药也就好了,可真要碰上什么大病,多年积蓄搭上都不够,买医疗保险可以解你后顾之忧。年近40的陈女士正在琢磨保险推销员对她说的话。自己前年患上了哮喘,住过院,花了不少钱。今年体检,又发现慢性胃炎、风湿、血糖偏高,正愁今后巨额医疗费往哪里筹呢,有医疗保险这等好事,岂能错过?  相似文献   

15.
比较法视野中的欧洲保险合同法如实告知义务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构建统一欧洲保险市场,保险合同法重述小组于2009年8月公布了《欧洲保险合同法基本原则》,该原则将成为未来欧洲统一保险合同法的蓝本。该原则在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上由传统的主动告知转变为被动告知,并根据主体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的主观状态与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时间规定了有区别的法律责任。其既体现了现代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制度的发展趋势,又考虑到了欧盟各成员国的承受能力。  相似文献   

16.
陆坚 《上海保险》2011,(5):10-12,26
据统计,我国人寿及健康保险合同纠纷超过一半是由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引起的。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第十六条如实告知和新增的有关保险人不可抗辩条款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相关新闻和评论见诸报端。回顾一年多的理赔实践,新《保险法》第十六条在具体理赔实践中产生了不少新问题,给保险理论与实务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仍需进一步探讨研究。  相似文献   

17.
保险合同的主体有两类,一是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关系者,这类主体称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与投保人;二是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关系者,即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或受益人。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保险契约约定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也就  相似文献   

18.
重复保险的法律效力在各国法律中的规定是不同的。我国《保险法》第39条第2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这种不区分投保人主观上的善意和恶意,一概认为保险合同的超出部分无效的做法,是不科学的,不利于制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和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9.
李捷音 《金卡工程》2010,14(8):257-258
新修订《保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保险法》的实施促进了中国保险业的有序发展,改善了保险公司与消费者的关系,尤其是新修订《保险法》中贯穿了最大诚信原则,对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障保险公司妥善经营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最大诚信原则的角度来浅析新修订《保险法》中的相关内容。  相似文献   

20.
从社会的观点看,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从法律的观点看,保险是一种契约关系。一方面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损失按合同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按合同规定交纳保险费,使保险人建立稳固可告的保险基金,从而保险经营得以正常进行。但保险费是保险人准确地按照保险标的的风险和损失程度的不同制订不同的保险费率而计算出来的。因此,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前,必须将有关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和可能遭受的损失情况告知保险人,使保险人据以决定是否订立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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