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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圳,抢救77小时死亡不属工伤【事件回放】刘某是深圳宝安区福永街道某公司高级工程师。2010年8月,刘某在公司楼梯口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抢救35小时后,出现"自主呼吸停止"症状。三日后,刘某心跳停止,医院宣告其死亡。此前3个月,刘某加班时间分别为:93小时、82,5小时、128小时。针对刘某之死,深圳市人社局福永管理站认定为非工伤。其妻随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败诉。2011年3月其妻提起上诉,诉称其夫生前长期加班并在抢救35小时后出现呼吸停止症状,从人性化执法出发,应认定工伤。深圳市人社局则辩称刘某不符合"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目前本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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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裘皮制品公司职工刘甘居住在单位提供的厂内宿舍.2009年8月31日上午8时左右,刘某与工友一起从宿舍去车间上班途中突发疾病。单位派人将刘某送进医院,医院诊断为:脑溢血、高血压病3级。2009年9月11日,因刘某生命体征不稳,随时有死亡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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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强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7,(7):49-49
案例:
刘某系一公司的业务员,于2000年7月向某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5份以他本人为被保险人的人身综合保险,其中死亡保险金为5万元,在保单上载明的受益人为妻子孙某。2002年6月刘某因与妻子孙某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2005年3月刘某到外地出差时遭遇车祸,头部严重受伤,经当地医院抢救无效身亡。刘某的父亲在清理遗物时发现了刘某的保险单,于是持保险单及死亡证明等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申请,前妻孙某在得知这一消息后向我们咨询:她和丈夫离婚了,但保单受益人仍是自己,是否有权领取该笔保险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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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村农民刘某在为自家的果园打农药时。忘记将半桶稀释以后的农药放在路边,被邻村王某家的奶牛误食以后中毒死亡,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多元。请问,刘某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宁夏永宁县:张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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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刘某夫妻二人是某木业公司职工,刘某担任生产班长,妻子赵某是公司会计。某日,刘某与生产厂长发生矛盾并打伤了他,生产厂长花费医疗费一千多元。单位出面协商赔偿一事,但刘某不同意支付生产厂长的医疗费。事后刘某夫妻提出了辞职。在结算工资时,公司以刘某严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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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刘某2008年7月大学毕业,被一家机械制造公司聘用,双方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公司为提高刘某的技术研发能力,将其送往某高校深造,并支付了培训费3万元。学成后刘某被公司任命为技术主管,负责新产品的研发。在新产品的研发和推广中,刘某不但显示出良好的研究能力,而且显露了他对产品的整体策划和市场推广方面的才能。2010年,由刘某负责研发的新产品推出后受到市场欢迎,为企业新增不少利润。2012年7月,刘某与公司的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与刘某续签4年合同,刘某不同意,并要求公司为他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公司提出,若刘某不续签合同,必须支付公司3万元培训费,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双方争执不下,刘某依法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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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刘某与某水泥厂于2002年10月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05年刘某因工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水泥厂为刘某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工伤津贴。医疗终结后,水泥厂安排刘某工作。2006年3月,水泥厂要求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刘某对合同条款有异议而未签订,水泥厂以此为由通知刘某自2006年4月11日起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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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部: 某电子公司销售员刘某,2002年11月19日被公司指派到本市的电子产品交易会上布展。刘某步行从单位去交易会的途中,由于赶路而违章穿行,结果被汽车撞伤。交通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要求公司认定工伤,公司以刘某负主要责任为由不予上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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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刘某为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电工。2007年10月21日晚,刘某与邓某在办理交接班过程中,因刘某填写的一张交接班表不清洁而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撕打,刘某被邓某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刺伤。2008年8月,刘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请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刘某受伤发生在交接班过程中,可认定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是,在交接班过程中因工作原因与同事发生分歧,双方应理性协商解决或者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不应该为此争执,更不该暴力相向,厮打行为并非履行工作职责,厮打中被刺伤也与工作无关。所以,刘某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刘某不服,于2012年3月向上一级人社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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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刘某在采石场开铲车。2009年9月11日,由于刘某没有按操作程序将车安全停放,致使铲车倒退滑行,刘某在避险时滑倒,双脚受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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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是我公司的员工,2009年2月,刘某在装车时不慎摔倒造成腰椎骨折,医药费全部由单位承担。病情稳定后,刘某要求单位支付其5万元的伤残待遇,否则拒绝出院。单位要求刘某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但刘某不予配合,致使劳动能力鉴定无法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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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人民法院报》2014年5月14日第6版刊登了范少罡、沈红霞的文章《房屋登记"行民交叉"案"民事先行原则"的例外》。本文认为原文作者的观点有待商榷。一、案情2004年1月18日原告丁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刘某婚前有一子刘某宇,丁某婚前有一女程某。2008年3月18日刘某取得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珠江路一套房子的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11月15日刘某去世。2011年4月21日刘某母亲周某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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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某于2000年3月到B公司实习,并与B公司约定实习期至刘某毕业为止.2006年4月刘某与B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书",但是当刘某7月毕业时,B公司根据刘某在实习期间的工作表现和实习评估报告,决定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