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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本文从保护地役权的特殊性入手,对保护地役权的客体集体 土地的双重功能进行分析,提出了保护地役权符合民法调整的本土化法权结构合理解释的路径.
保护地役权是为了保护供役地所能影响范围内环境公共利益的目的,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地役权合同而设立的一项权利.在公益林地、国家公园建设以及退耕还林等生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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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针对公共服务企业建设用地利用中存在的公共服务企业与农民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的问题,提出建立“公共地役权”制度的解决方案,并对“公共地役权”制度提出立法建议。研究方法:运用文献资料并结合实际分析公共地役权问题。研究结果:油气、电力等公共服务企业临时用地后,与农民之间形成的后续权利义务关系在目前法律体系中存在空白。以地役权制度为基础的公共地役权制度可以解决公共服务企业与农民之间形成的需役地人与供役地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研究结论:公共地役权制度有利于分清权义,解决纷争,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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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体系化解释《民法典》地役权规范,剖析营业限制条款发生设立地役权法律效果应具备的条件,规制营业地役权产生的过度限制竞争问题,以优化营商环境。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研究结果:设立营业地役权需符合地役权基本构成,并区分限制的类型进行效力校验。为规制营业地役权产生的过度限制竞争后果,应从行权效果上判断是否构成权利滥用;当地役权设立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适用《反垄断法》分步骤判断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研究结论:《民法典》地役权规范的解释适用需要重视类型化思维与商事思维,实现静态规范与动态治理的均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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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经济》2017,(5)
生态文明背景下,应整体理解森林的价值,科学量化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通过生态系统管理对森林价值进行公平分配。美国森林生态系统管理涵盖了生态整体性、监测、适应性管理、跨部门合作、组织变革以及人的价值观等内容。美国西北林业计划大胆背离传统土地管理方法,在科学监测基础上实现一体化的适应性管理。美国森林遗产项目鼓励和支持各州从私有林主手中获得生态保护地役权,将公共利益最大化。中国应当借鉴美国经验,通过立法明确生态系统管理为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承认森林生态系统服务的财产属性,设立生态保护地役权制度,平衡个人财产权利与公共生态利益之间的法律关系,明晰地区之间的生态法律关系,以实现生态公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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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探究耕地保护中公权力对土地权利进行限制的法权基础与耕地保护立法中完善公权管制的路径。研究方法:演绎推理。研究结果:公共役权构成耕地管制的权力依据,亦为土地权利人因受此种限制而获得相应补偿提供支撑。耕地上负担由土地物权和公共役权组成的公私二元权利(力)结构。当前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存在管制目的的片面性、管制方式的单一性和管制链条的残缺性等问题,急需在耕地保护相关立法中予以完善。研究结论:耕地保护立法应遵循公共役权的法权逻辑,平衡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将管制对象由耕地用途扩及质量,明确管制的边界,由单一管制转向激励性管制,建立公平合理的耕地保护补偿原则和灵活多元的补偿方式,完善管制链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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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视角下的法定地役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研究目的:证明法定地役权独立存在的必要性,并对其设定条件和适用范围进行研究。研究方法:采用文献研究、比较研究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对法定地役权存在的基础、基本功能、存在形态及其与相邻权的关系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1)法定地役权的存在有其客观必要性,难以用相邻权代替之;(2)用相邻权制度调整土地利用中的地役关系,具有较大的局限性;(3)用法定地役权制度调整地役关系,更符合土地利用实践发展的客观要求。研究结论:法定地役权应成为我国地役权制度的重要内容,建议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地役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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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体林地生态保护中构建环境保护地役权制度,对森林资源本身及其生态效益的地位予以明晰,使国家实际控制意义上占有林地,有助于实现森林资源集中管护之目标。本文以浙江省地方实践出发,探讨以往集体林地改革中全然倚赖私法限制手段或纯粹采取公法手段的弊端,引出集体林地生态保护中被忽略的公私法结合向度的特有优势,阐述环境保护地役权制度有效克服传统财产限制工具中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相抵牾等弊端的特属适配性,为南方集体林区的公益林和森林公园保护性立法提供浙江视角和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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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修复专项资金法定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它具有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性质,在实践中不能简单地作为普通财产进行处置。法院在审理涉及矿山企业的案件时以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形式直接冻结或扣划矿山生态修复专项资金,影响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也带来一系列行政、财政和司法负担。司法实践中,因专项资金可否冻结或扣划存在争议,法院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内在价值追求理解也不同,其根源在于司法权和环境行政权的冲突、私益与公益的冲突、公平与秩序的冲突。为解决冲突,建议:(1)司法权应充分尊重环境行政权,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矿山生态修复;(2)建立司法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机制;(3)推进司法公开,减少法律的不确定性,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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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70年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变迁、现实困境、改革方向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中国农村经济》2019,(6)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历史脉络表现为立法思想从公权主导向私权彰显的转变,治理体系从城乡二元向城乡统一的转变以及权利属性从保障属性主导向财产属性凸显的转变三条主线,并形成了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两权分离"的现状。无论是政策实践探索中宅基地置换模式、宅基地资本化补偿(地票)的流转模式,还是理论探索中的法定租赁权、地上权的流转路径,实质都是为凸显宅基地资产价值等私益属性,而在赋予宅基地使用权更多权能的思路上所作的努力。但是,宅基地使用权公益与私益的双重属性又导致这些在私益权能上的扩张与宅基地自身公益权能无法根本兼顾和融合,这是宅基地制度改革无法取得实质进展的症结所在。"三权分置"对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而言,既是宏观思路上的全新路径,也是微观构造上的流转模式。"三权分置"放弃了对宅基地使用权自身权能的扩展,走的是一条在"两权分离"基础上对宅基地使用权作出进一步权利分解的全新路径,通过新分解的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实现宅基地财产价值,通过新派生的宅基地资格权保留在农户手中继续维护宅基地的保障属性,实现了公益与私益的兼顾,是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应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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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态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引发了森林生态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正、负外部性,进而导致森林生态供需失衡。通过构建产权交易机制可以消除由于外部性而引发的森林生态资源供需失衡问题。森林生态资源利益相关主体包括森林经营者、厂商和居民,将享受良好生态环境的权利赋予居民,由企业承担环境治理费用,将森林生态资源的收益权赋予森林经营者,采用污染者付费模式,借助产品市场所构建的森林生态资源交易模型,能够在交易成本最低的前提下实现森林生态资源供需均衡。森林生态产权交易成本包括创建成本和运行成本两部分,当森林生态资源产权交易的运行成本小于政府行政管理成本时,产权交易市场才被认为是有效的。对于任何一项森林生态资源来讲,在稀缺性、竞争性和排他性3种经济属性上表现出相应的适应性,是建立该项森林生态资源产权交易市场的前提。现阶段只有森林景观和碳汇两类森林生态资源的经济属性符合私有化产权交易的基本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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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从认识事物一般规律的逻辑出发,解读轮作休耕及其补偿的法律意蕴,寻找法理证成依据,构造自洽法权秩序。研究方法:法经济学研究方法、法学价值论研究方法。研究结果:社会法本位的兴起使得私人权益受到公共利益考量的限制,财产权社会义务要求耕地使用权作自我限缩,而“公平优先、效率跟进”思路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成为给付轮作休耕补偿的学理依据,轮作休耕及其补偿权利在法本质上具有土地行政规划与土地发展权的性质。研究结论:轮作休耕的深化实践依赖“有法可依”的规则话语体系。通过引进公共地役权续造既有役权,允许公法适度介入私法以协调轮作休耕中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完善中国的环境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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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从内涵阐释、作用机理与实践探索等方面系统梳理当前国内有关保护地役权的研究成果,探讨未来研究方向与趋势。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归纳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研究结果:保护地役权在法权性质上兼有公私属性,其通过调节私法利益与外部性内部化实现公益与私益的有效平衡。当前国内有关保护地役权的研究以理论研究为主,且就其入法路径尚有争论,相应的实践应用则处于探索阶段,未形成规范的实证研究体系。研究结论:在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现实背景下,引入保护地役权制度可推动实现人地关系平衡,未来在实践推广的基础上,需进一步开展保护地役权的参与互动研究与效果评估,进而探讨保护地役权的制度构建,研究法律调整的路径及其与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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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区生态公益林产权制度改革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依据公共物品理论和产权的公法限制理论对中国集体林区生态公益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主要内容进行了研究。研究提出,公益林产权制度的改革应遵循"分类改革"的原则,属于纯公共物品的公益林,采取国有化林权模式;属于准公共物品的生态公益林,坚持公益林所有权不变。改革的主要内容有:⑴建立公益林征用与管制制度;⑵优化公益林产权权利,合理落实经营与管护主体;⑶促进公益林产权市场化运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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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了用基尼系数评价森林资源分布的几点缺陷,运用3种统计方法建立森林分布量化评价指标,对中国6次资源清查期间的森林分布变化进行了实证分析,揭示出森林覆盖率与森林分布反方向演进的规律;建议在强调森林资源数量增长的同时还应重视地域上的均衡分布,更充分地发挥森林在国家生态安全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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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林权改革的深入,林权抵押贷款拓展了林农的融资渠道和融资额度.实践中,应按照<物权法>的要求,切实保护林农的利益.在设定抵押权与实现抵押权时,要正确认定抵押物的范围.林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林木不属于抵押财产,林农有权自主支配.林木所有权应与林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此增加融资担保能力.基于林木的特点,在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允许林农以现有的和将有的林木设定浮动抵押,抵押权人以实现抵押权时所存在的林木确定优先受偿的范围,以争取较大的融资数额.架空线路穿越林区时,林农要受诸多限制,对林权抵押造成不利影响.这些限制目前不能用<物权法>上的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作为依据,对林农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林农有权得到合理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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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长根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8,21(4):35-37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作用,在目的层面.预审旨在理顺人与土地的关系;在用地管理层面.预审制度可以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可以有力地促进规划的实施、可以促进存量土地的使用和供地方式的改革;在社会经济发展层面,预审是实现土地宏观调控、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的有效手段.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遵循依法、规划控制、强制与审请、实质审查、公益利益和准入等六项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