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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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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事会》2014,(12)
正2014年10月15日,证监会公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明确提出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制度。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实施主动退市时,"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同时规定"并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众所周知,A股市场"搭便车"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热情并不高,股东会上罕有其身影,网络投票亦不积极。一旦控股股东决心退市,面对强大的大股东,中小股东这个"弱势群体"的权  相似文献   

2.
杨红波 《董事会》2014,(5):33-33
正良好的公司治理是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石。李克强总理提出完善退市制度之际,建议乘着IPO"注册制"改革的东风,强化退市标准中的"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一直以来,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形同虚设:标准单一、程序冗长、执行宽宥、责任虚无。2013年沪深证券交易所同时实施了新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对原有退市标准和流程进行  相似文献   

3.
何志聪 《董事会》2014,(5):34-34
正现有退市制度设计表面上举着"可持续经营的大棒"来警示上市公司,实际上反而弱化了对于退市的行政监管手段,制度设计表现为"为了退市而退市",这样的监管手段在境外成熟资本市场中是少见的"退市难"简单来说,就是因为上市资源有限,本该退市的上市公司依仗这个"壳"在资本市场继续苟延残喘。  相似文献   

4.
董登新 《董事会》2014,(6):98-98
正对已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应给予更高、更严的标准。因为它已被市场淘汰过,并且已经浪费了一次社会资源,我们没有理由再给予它一次"重新上市"的优惠待遇。如果我们这样做,不是保护投资者,而是祸害了股市上市公司在退市制度面前都是平等的。退市制度只是对不够资格"持续挂牌"的公司进行清除,当然上市公司也可以主动退市(比方私有化)。这是正常发挥市场优胜劣汰作用的需要,也是社会资源配置与优化的需要。因此,退市制度十分单纯。任何认定其不破产、不退  相似文献   

5.
宏观与政策     
《中国机电工业》2014,(11):20-21
上市公司新"退市制度"正式发布 证监会10月17日正式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将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健全完善的退市制度,有利于实现优胜劣汰,提高市场有效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意见》主要从五个方面改革完善了退市制度:一是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意见》逐项列举了因为收购、回购、吸收合并以及其他市场活动引发的7种主动退市情形。二是明确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两类违法行为,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相似文献   

6.
《董事会》2014,(11):11-11
证监会10月17日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宴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主要从五方面改茧完善了退市制度:一是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退市意见》逐项列举了因为收购、同购、吸收合并以及其他市场活动引发的7种主动退形形。  相似文献   

7.
高明华 《董事会》2013,(2):38-38
退市制度的主要目的不应该是上市公司绩效连续下滑后的强制性退市,而是如何使退市成为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威胁因素”。如果只有简单的行政处罚性质的退市制度,而缺少民事赔偿性质的集体诉讼制度,则有效的资本市场是建立不起来的  相似文献   

8.
上市公司退市是证券市场重要的一部分,完善的退市制度是我国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保证,尤其是关乎着是否能发挥市场在资源调配中的关键作用。退市制度的完整与有效将能够让市场监督上市公司的质量,以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未来将是我国证券市场走向注册制的必然一步。本文将从我国退市制度现状和国外退市制度作比较,分析我国退市制度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9.
邹亚鹏 《董事会》2014,(12):28-29
2014年10月15日,证监会公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明确提出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制度。 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实施主动退市时,"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同时规定"并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相似文献   

10.
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行政化特征,导致证券市场的供需瓶颈,使计划性的发行审核制度具有了典型的创租特征,致使大股东在获取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过程中付出了巨大代价,为大股东日后侵占上市公司资源留下了隐患.同时,增量发行与同股不同价的定价方式,使我国的上市公司在一开始就形成了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和大股东股票的非流通性,从而导致上市公司的内外部治理机制失灵,为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源提供了条件与可能.  相似文献   

11.
随着ST炎黄、ST创智终止上市,中国资本市场退市制度的实施总算又迈出了关键一步。但令人啧啧称奇的是,此间,包括*ST武锅B在内的11家公司竟然能不死重生。从《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算起,A股市场施行退市的时间已有12年。时至今日,由于退市指标类型单一、标准不够清晰等原因,退市缺乏可操作性,绩差股退市占比不到3%。去年6月28日,沪深交易所同时发布新的退市制度改革方案,曾让市场看到了希望。然而,人们同时也发现,退市并不能对恶意违规上市公司、尤其是其高管形成有效的威慑。  相似文献   

12.
大股东控制董事会。我国现有上市公司已逾千家,由于上市公司中国有股和法人股占较大比重(约占2/3),大多数董事由第一大股东派出,因而导致大股东事实上控制了董事会,大部分权限集中于以大股东为核心的利益集团,董事会集体决策流于形式,当公司利益与大股东利益发生矛盾时,通常倾向于保护后者的立场,中小股东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也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谢永珍 《董事会》2013,(2):42-46
政府的不当激励,内控制衡缺失,市场发育不足、经济运行趋紧……一系列内外因素的失衡,加大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追逐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以求自利的非理性冒险行为。当下,大股东违规手段更加隐秘、多样,更注重组合手段使用上市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对控股股东的利益侵占动机与能力产生着重要影响,控股股东控制权比例越高,掏空能力就越强。A股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显著特点是"一股独大",为了规范大股东的治理行为,监管部门颁布了诸多监管制度,并发挥一定作用。但时至今日,  相似文献   

14.
蔡奕 《董事会》2008,(11):80-81
修订扩大适用范围和对象,规范信息披露及董秘制度,加强大股东和董、监、高的行为监管,修改首发股份流通限制、改革停牌制度,增加退市、破产、股权激励等相关事宜的规定。  相似文献   

15.
<正>10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修订后的《上市规则》于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的重点和亮点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充分尊重并保护市场主体基于其意思自治作出的退市决定,为建立更顺畅的"能上能下"退市机制  相似文献   

16.
机构投资者不会代表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皮海洲 《董事会》2008,(1):34-35
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中,大股东往往都是一股独大的。在这种情况下,机构投资者即便是进入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也丝毫不能对大股东的行为起到制衡作用,也难以获得相应的话语权.  相似文献   

17.
孙国强 《董事会》2010,(6):34-34
众所周知,国资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于单一的大股东,使得中小股东与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十分悬殊,于是大股东成为绝对控股股东,操纵股东大会,控制着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向经理层派遣代表控股股东意志和权益的高管人员。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这种绝对控股的特殊现象,使得中小股东难以与之形成平等的地位,  相似文献   

18.
王坤 《董事会》2014,(12):32-33
正上市公司退市的证券侵权案件比较复杂,牵涉面广,受损害的投资者分布全国各地,关联社会各个阶层,影响巨大。需要建立一个类似消费者保护协会,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的证券投资保护机构(如证券投资保护协会),以便积极有序地组织中小股东维权活动,集中中小股东维权诉求《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实施主动退市时,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要求增加中小股东表  相似文献   

19.
杨红波 《董事会》2014,(4):32-32
正利己是"经济人"的本性,"道德"的血液不会自然流淌。为此,必须设计更严厉、完善的制度,以保护好年报这个可怜的"小姑娘",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财务报表是上市公司年报信息的核心内容,直接反映当期经营成果,预测未来趋势。特别是集团类上市公司,成员企业多、股权分级多,受特别处理警示、退市、业绩考核、平滑利润、战略发展等多方面因素影响,  相似文献   

20.
《冶金财会》2014,(10):8-8
10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修订后的《上市规则》于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的重点和亮点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充分尊重并保护市场主体基于其意思自治作出的退市决定,为建立更顺畅的“能上能下”退市机制提供了基础和空间;二是新增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将投资者和市场反映最强烈的欺诈发行和上市公司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严重违规事件,纳入强制退市情形,并明确了相应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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