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网络游戏画面属于类电影作品,网络游戏开发者设计了其整个系统,其中包括各个部分的元素。玩家对于不同游戏画面的呈现没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劳动,因此网络游戏画面的著作权归属于游戏开发者。平台直播网络游戏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要从不同的游戏类型进行具体分析。对于竞技类网络游戏,平台直播游戏画面在符合"四要素测试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标准下不会影响游戏本身的正常使用,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对游戏画面的合理使用。  相似文献   

2.
国内在《奇迹MU》侵权案中首次把网络游戏的整体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提高了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强度。文章以《奇迹MU》侵权案为视角,讨论网络游戏的一般保护和以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可类电影作品保护,只有充分认知具体涉案的网络游戏的内容,才能确定做出恰当的判决。  相似文献   

3.
作为当今信息时代的产物,"网游"这一新生名词在互联网技术跨越式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作为信息时代产物的一分子,网络游戏集"万千技能"于一身,其中的著作权关系对传统著作权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网络游戏属网络技术产品,可归于著作权法作品的范围,基于不同表现形式的组成部分,著作权法可给予不同的保护,根据创作的方式,网络游戏作品应属于职务创作作品,其版权为游戏公司所有.传播过程中作品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电信运营商作为作品在远程传输的传播者,同样享有传播者的领接权.网络直播中,不同直播方式产生不同直播面,基于直播画面的性质,可构成新的视听作品,其版权根据论者与网络平台的关系,为职务创作或直播平台所有.客户端中,用户对游戏的升级改造产生游戏模组,出现新的版权关系.本文以以上几方面作为基点,初步解析整个过程的版权关系.  相似文献   

4.
KTV作为我国大众娱乐理想场所,长期以来存在使用他人音乐电视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亦未向其支付报酬的侵犯他人著作权问题。《著作权法》修改与相关条例颁布为我国著作权人维权行动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实践中存在对于音乐电视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权利主张主体与权利内容不明等仍具争议问题。对此,本文以郭富城音乐电视著作权侵权案为引子,从我国立法现状出发,展开对KTV所用音乐电视著作权保护探讨。  相似文献   

5.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游戏的发展可谓如火如荼.与此同时,围绕着游戏中诸如账号被盗、密码遭窃、装备被洗等一系列纠纷频频发生.笔者认为,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不仅仅是网络技术问题,同时也是法律的完善问题.完善网络游戏立法并在程序法上给予支持已经成当务之急.本文试从完善程序法角度谈谈网络游戏立法的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6.
李光曼 《企业经济》2004,(10):174-175
作品出租权作为著作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各国著作权立法所重视。我国著作权立法对于出租权的规定很简略,缺乏可操作性。本文在借鉴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有关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对我国著作权制度中的出租权的立法动因、主体客体的界定、权利行使的方式进行了阐述和分析。  相似文献   

7.
文章结合当前信息产业化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中的合理使用制度,以及数字图书馆具有的特点,分析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条关于数字图书馆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不足,并提出完善该方面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8.
《上海标准化》2005,(6):7-8
日前从文化部获悉,全国集中净化网络游戏工作正渐次展开,文化部起草的《游戏产品内容审查标准》6月将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将制定网络游戏开发和运营等有关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网络游戏企业用技术手段对可能诱发网络游戏成瘾症的游戏规则进行改造;今年暑期将向全国未成年人推荐一批征集来的游戏精品。  相似文献   

9.
网络著作权,是指在互联网传播中,作品所体现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网络著作权是互联网时代信息数字化的产物,建立在传统的著作权基础上,并不因其数字化而丧失对其保护,相反,正因为互联网的开放性与虚拟性,降低了侵害著作权的风险与成本。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民资源共享的理念生根发芽,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显得日益突出,本文试对网络著作权的相关问题及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并对有关问题提出相应建议。  相似文献   

10.
新华社消息,从文化部获悉,全国集中净化网络游戏工作正渐次展开,文化部起草的《游戏产品内容审查标准》6月将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将制定网络游戏开发和运营等有关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网络游戏企业用技术手段对可能诱发网络游戏成瘾症的游戏规则进行改造,今年暑期将向全国未成年人推荐一批征集来的游戏精品。  相似文献   

11.
程垚 《河北企业》2020,(1):128-130
随着网络游戏行业的发展,与游戏相关的电竞直播行业也从刚开始起步阶段到今天的成熟阶段。对于电竞直播行业来说,作为核心竞争力的知名主播对平台来说非常重要,因此直播平台之间为了争夺主播而进行的恶意挖角,导致主播跳槽的事件层出不穷,造成行业乱象,影响正常的行业竞争和发展。本文将以电竞主播与直播平台以及直播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为起点,论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电竞主播跳槽问题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使有关主播跳槽行为的法律规制更为完善。  相似文献   

12.
随着录制技术、复制技术、传播技术的不断进步,表演被记录下来,经过复制后可变为全球流通的商品;同时,这种进步也根本地改变着表演者与表演以及表演使用者之间的关系.这种情况在数字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显得更为突出.因此,国际社会率先做出了积极的应对,利用一系列国际条约来协调不同国家之间对表演者的保护.这种全球化法律保护的趋势,促使我国<著作权法>在保护表演者杈方面做出了重大修改.这无疑是迈出的积极的一步.但是,我国的表演者权基本上被表演权的光芒所掩盖,还没有得到理论界充分的认识和探讨.这必将导致我国对于表演者权的保护缺乏扎实的理论根基,而在立法和司法上存在种种缺陷也就不足为奇了.针对这一现状,笔者从表演者的定义、表演者权以及对表演者杈的法律保护等方面着手,结合当今表演者所使用的技术仍在持续发展的态势,尽力去探悉现今法律中可能存在的差距,从而提出有效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郭萌 《乡镇企业科技》2009,(13):183-184
随着录制技术、复制技术、传播技术的不断进步,表演被记录下来,经过复制后可变为全球流通的商品;同时,这种进步也根本地改变着表演者与表演以及表演使用者之间的关系。这种情况在数字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显得更为突出。因此,国际社会率先做出了积极的应对,利用一系列国际条约来协调不同国家之间对表演者的保护。这种全球化法律保护的趋势,促使我国(著作权法〉在保护表演者权方面做出了重大修改。这无疑是迈出的积极的一步。但是,我国的表演者权基本上被表演权的光芒所掩盖,还没有得到理论界充分的认识和探讨。这必将导致我国对于表演者权的保护缺乏扎实的理论根基,而在立法和司法上存在种种缺陷也就不足为奇了。针对这一现状,笔者从表演者的定义、表演者权以及对表演者权的法律保护等方面着手,结合当今表演者所使用的技术仍在持续发展的态势,尽力去探悉现今法律中可能存在的差距,从而提出有效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著作权保护领域独具特色的一种有效的权利管理方式和利益平衡机制,对我国有关立法和信息时代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指出现行法律制度的缺漏之处.  相似文献   

15.
著作权法草案将实用艺术品纳入立法的尝试未果,实用艺术品的保护边界仍不明晰。司法实践在“已经失效的外观设计专利能否受到后续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和“已经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实用艺术品能否同时寻求著作权法保护”问题上出现了“同案不同判”“同判不同解”的倾向。目前针对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有著作权法保护、双重保护和外观设计单行立法保护三种解决机制模式。建议对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性判断标准加强理论引导,并适当延长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建议要求被告对其设计的与原告作品相同或相似部分的合法性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在统一实用艺术品艺术性判断标准的基础上,采用外观设计单行立法辅之以著作权法保护,或能缓解上述权利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16.
文章以移动互联时代下虎牙游戏直播营运模式为例,从收入动因和成本动因两个角度探究虎牙游戏采用互联网直播商业模式对企业业绩的作用.研究发现,虎牙游戏依托互联网平台直播构建的多元化运营保障,以技术创新为推手创造企业价值的商业模式,有助于引导互联网直播企业在内容和技术双驱条件下形成移动化、多元化发展的高效增长态势.文章丰富了游戏直播商业模式对企业业绩影响研究的文献,亦为互联网企业中影响业绩的动因指标的变化分析提供了参考.  相似文献   

17.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发布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在2010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不得含有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内容。网络游戏暴力情节泛滥近日,市民王女士向媒体举报:在玩360软件管家小游戏时,无意中发现狂扁小朋友、弓箭手救小人两款以未成年人为攻击对象的游戏十分暴力,担心会对玩此游戏的未成年人造  相似文献   

18.
网络游戏信息安全现状堪忧 众所周知,网络游戏是一种软件,所有的软件都会有漏洞,技术上的漏洞和设计上的缺陷都会被别有用心者所利用.如今大部分网络游戏是通过中央数据服务器与用户的客户端进行网络实时交互,形成一个"请求—回馈"的形式,任何客户端上的异常状态都会带来严重的安全风险.游戏黑客截取中央数据服务器与客户端之间的数据包,改写数据,然后传送异常的数据包到中央数据服务器,直接造成游戏出现BUG.  相似文献   

19.
计算机软件中,不论是计算机程序或是文档;在计算机程序中,也不论是源程序还是目标程序,都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第一,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凡是抄袭、复制他人的软件均不能受法律保护,构成侵权时,行为人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谓软件开发者,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第二.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所谓有形物体是指一定存储介质,如纸带、卡片、磁盘、磁带、图表、手册等。存在于软件开发者头脑中的软件设计思想并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当这种程序设计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所熟悉时才能受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20.
智能手机的普及和手机网络游戏的快速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游戏玩家开始使用智能手机来进行网络游戏。当前关于免费手机网络游戏玩家的付费态度和付费意愿还没有较多直接的相关研究,因此文章试图通过从游戏心流体验、游戏易用性、社会性互动、商品感知价值等几个方面来了解手机网络游戏玩家的付费意愿与态度。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