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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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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其中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由于该条款在立法技术上存在疏漏,导致人们的理解出现了较大的分歧,因而在具体适用上产生了一定的困难。  相似文献   

3.
由于商标只有在商品的流通环节中才能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因此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公开的使用,附着商标标记的商品应当进入流通环节,使相关公众能够通过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与其提供者之间建立相应关联。贴牌加工商品销往国外,不属于公开使用,因此,不宜认为在用于出口的贴牌加工产品上使用商标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而未注册商标只有通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时,才能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并可能获得法律保护,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是适用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的前提,并非仅用来推定商标注册人的恶意。不宜仅以商标注册人具有抢注恶意就给予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保护。  相似文献   

4.
张亚洲 《中华商标》2010,(10):55-56
一、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绝对事由和相对事由的不同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适用的绝对事由见于《商标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商标法》第十条是当有关标识与官方名称、  相似文献   

5.
马东晓 《中华商标》2007,(12):39-41
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对此条款中"代理人"的概念,长期以来有三种不同的理解:(一)指商标代理人,即接受委托办  相似文献   

6.
胡刚 《中华商标》2015,(2):65-67
我国《商标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该条款体现了"申请在先"原则下加大对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以有效遏制恶意抢注行为的立法意图。为使该条款的适用具有明确的指导作用,本文认为以下三个问题应得到重视,并亟需尽早澄清。  相似文献   

7.
一、缘起于商标重复许可纠纷司法裁判的困惑 商标使用许可是商标权人实现商标财产权的重要方式,包括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及普通使用许可。实践中,商标权人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时常会将自己的商标权进行重复授权,甚至多重授权。例如将独占使用许可权或排他使用许可权先后授予不同的主体,或者在已经存在普通使用许可授权的情况下,又授予他人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权。这就会导致不同使用许可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8.
《中华商标》2014,(5):33-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相似文献   

9.
曹新伟 《中华商标》2007,(6):4-7,14
我国2001年第二次修改通过的《商标法》实施将近6年,在原《商标法实施细则》基础上制定的《商标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  相似文献   

10.
李静冰 《中华商标》2006,(12):20-22
《商标法》(2001)第四十一条第款规定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同样适用于商标异议案件,这是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The Gap诉The Gap案的判词要点。第四十一条针对的是注册商标争议,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可以经过规定的程序撤销该注册商标。这种必须参照其他法条才能适用的规定,普遍地认为是为解决其他法条列举的实体问题而设置的程序性法条。脱离指示参照的法条,则不能独立地处理实体问题,德国学者拉伦茨把这样的法条解释为“不完全法条”。  相似文献   

11.
秦荧 《中华商标》2014,(1):25-29
驰名商标制度的完善是新商标法一个突出的亮点,修正案第14条第5款与第53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者"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相似文献   

12.
13.
2005年日本修改商标法,在原有第七条“团体商标”(即集体商标)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七条之二的规定,创立了“地域团体商标”制度。  相似文献   

14.
刘维 《中华商标》2010,(12):67-73
混淆可能性在商标侵权认定中具有重大意义。《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商标侵权的条款中未有混淆可能性的规定,经法律解释的运用,我国商标侵权的司法认定形成了"二元结构"。在《商标法》第三次修订之际,  相似文献   

15.
张诚 《中华商标》2005,(12):15-18
问题的提出 近两年以来,商标局陆续发现一些单位和个人通过私刻印章或伪造签名等方法,恶意转让他人的注册或申请商标、骗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恶意撤回他人商标异议申请等侵害事实上的商标权利人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案例。这些案例表面上看都是通过商标局的审查取得核准或者备案等,但实质问题还是属于民事争议案件。  相似文献   

16.
在法的创制过程中,认识各种社会利益是法的创制活动的起点。对各种利益做出取舍和协调,是法的创制的关键。作为协调商标权人的利益与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的商标法亦不例外。从“利益”的角度考察,可以将商标法看成是在商标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法律选择和整合。商标法诞生于几百年前。这种制度,一开始就是作为协调和平衡商标权人和其他利益主体特别是竞争者的利益关系,作为平衡商标权人的专有利益或者说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而出现的。商标权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是整个商标法律制度中一对主要矛盾,而这两者之间的平衡是商标法赖以实现其宗旨的保障。  相似文献   

17.
去年刊登在《National Law Journal》上的一则报道指出,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的商标申请,2002年较2001年有所减少。报道称减少的申请主要涉及科技类产品或服务,比如电脑的硬件软件、网络服务、电子通讯、投资顾问、证券经纪服务等。此种减少的情况与同期股市的萎缩情况相似。然而,同期在非科技领域的商标申请却不断增多,比如酒类、化妆品、食物及其相关产品、熏香和制药业等。  相似文献   

18.
对注册商标争议日期,我国《商标法》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相似文献   

19.
《商标法》第四条在商标注册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查中的适用问题,已通过《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明确,但该条款能否在商标确权案件中结合《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作为撤销注册商标的法律依据,一直缺乏研究和探讨。“ERE”商标争议案首次进行了这方面的探索。  相似文献   

20.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如下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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