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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云枰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5,(15):37-37
房地产抵押权,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人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拍卖被抵押房地产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被抵押房地产而优先受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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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源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7,(17):16-16
房地产抵押权,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人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拍卖被抵押房地产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被抵押房地产而优先受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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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浮动抵押的含义及特征 所谓浮动抵押,是指权利人以现有的和将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为其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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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旭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2,(16):38-38
最高额抵押制度是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为了迎合连续陆交易所提出的简化担保程序和成本的要求而出现的一类特殊抵押权制度,已经为许多国家陆续接受。我国《担保法》规定: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物权法》第203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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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是指以房地产作为本人或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企业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履行债务担保责任的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抵押物是指由抵押人提供并经抵押权人订可的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房地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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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因抵押人在提供其动产作为债务担保时不转移占有并可以继续使用收益而倍受青睐。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因不转移占有,抵押权人无法对该动产实时监管,而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范围也存在一定的空白区域,即便是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诉至法院要求实现抵押权时也会遇见诸多阻碍,承受较大风险。故动产抵押的风险需要作出界定,风险的防范值得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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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雪春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7,(10):15-15
随着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与人们传统观念的不断改变,“抵押”一词逐步在社会舞台上活跃起来,而房地产又以其现实性、稳定性、保值性、安全性最强等特性成为普遍采用的抵押物。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房地产是房产与地产的总称,属于不动产,我们在设定房地产抵押权时,需依法登记并履行其法律行为,否则就会引起许多抵押纠纷。现笔者就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发表如下浅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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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在建工程抵押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本文仅就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取得、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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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是优先权人依法律规定就债务人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针对目前争议较多的《合同法》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定性问题,通过比较不同的观点,认为286条规定的是优先权.优先权的成立条件为债权因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而生、建设工程为发包人所有、建设工程的性质适于换价.建筑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优于约定抵押权,其担保的债权范围为报酬请求权、垫付款项请求权,供优先受偿的标的的范围以标的物的价值因建设工程而增加的部分为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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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浮动抵押制度的具体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浮动抵押制度是我国<物权法>刚刚确立的一种新型抵押担保方式,浮动抵押权人由于不能对抗善意的买受人,为保护其优先权的实现,浮动抵押权人会与抵押人约定限制、禁止转让抵押财产或限制、禁止再设置其他抵押,该限制性条款不应对抗善意的买受人,同样不应对抗善意的再抵押权人,如限制性条款已登记公示则可对抗再抵押权人.浮动抵押权与固定抵押权冲突时应以固定抵押取得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来解决两个优先权的冲突.浮动抵押权与浮动抵押权冲突的应以登记优先为原则行使优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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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定限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由于担保物权是定限物权,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物的效用,实践中往往会发生在一物之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担保物权,此时就会发生担保物权的竞合,在此情形下,何种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即担保物权竞合时的优先受偿问题,本文结合《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谈一些自己的看法。一、抵押权竞合时的优先受偿在现实社会中,抵押人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担保物的融资效能,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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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将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对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由于房地产具有不可移动性、寿命长久、价值量大、保值增值的特性,是一种良好的用于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财物,所以银行为了减少自身风险,往往要求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对抵押房地产进行客观、公正而准确的价值评估,也就是正确的确定房地产抵押的价格,可以降低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保障房地产市场的资金正常、有序、安全的融通。如何科学的确定房地产抵押价格,应当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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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我国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实现方式为 :与抵押人协议 ,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满足条件是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未受清偿。这种规定对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很不充分。文章阐明 ,为快捷实现抵押权 ,立法应允许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自由约定 ,实践中抵押权人可直接通过办理公证 ,直接申请法院处分抵押物 ,来实现抵押权。同时 ,还应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借鉴国外有关抵押权实现的理论来充分保护债权 ,促进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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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动消费,需要促进商品房销售。现在,内地尤其是沿海地区,实践操作已经进行商品房预售抵押,理论界对此众说纷坛。为此,探讨商品房预售在内地的抵押和香港的按揭,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具有特别意义。一、内地预售商品房抵押制度评介(一)购房人对现房的抵押和开发商对在建房地产的抵押。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6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具体而言,对于己竣工的商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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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代大陆法系民法传统认为,抵押只能设定在不动产上。至于动产,在担保物权方面,只可设定以移转占有为要件的质权或在特定情况下发生法定的留置权。留置权为法定物权,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一定条件下,依法律规定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其在实务中较为少见,故不具有重要性,而动产质权,作为动产担保的传统方法之一,系指因担保债权,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并可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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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物权法》规定,预告登记具有排斥任何第三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而取得指定的不动产物权的效力。笔者曾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全登记进行探析,并提出"以预告登记保全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设想。在这一设想基础上,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处理作进一步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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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全球经济萧条,建筑业的发展也受到了影响,有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践运用逐渐增多。当同一建设工程上存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建工程抵押权两种权利竞合时,各种权利的平衡就显得尤为重要。虽然最高院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但因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缺乏公示性而制造了司法适用上的困惑。本文提出通过建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登记制度和加强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建设贷款的监管,可以平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