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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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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两个案例的提出 案例一:A国钢窗出口商与邻国B国建筑商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出口商应于当年8月之前提供一批钢材,分两次交货,每次交一半,总计价格为200万元,付款方式也分两次,每收一次货付100万元,由出口商来安排运输.  相似文献   

2.
从一宗案例看合同中品质条款的订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案情简介 我某生产企业 (以下简称 A公司 )2001年 8月向美国某专业贸易公司 (以下简称 B公司 )以 T/T付款方式出口医疗设备用微型轴承,累计金额达 28万美元.合同品质条款对微型轴承规格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就检验方法和标准没有明确,且买方复验的时限只按照合同格式条款中一般规定为 :买方有复验权,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否则无权就质量问题向卖方提出索赔.  相似文献   

3.
随着世界政治、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在经济上相互依赖的程度日益加深。我国积极利用全球化这一趋势,大力发展对外贸易。然而一部分企业在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合同形式纠纷时,对法律适用感到无所适从,主要是因为我国在签署《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合同形式所做的保留与新的统一《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不一致所引起的,就此一系列问题作一阐述,以供商榷。  相似文献   

4.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当今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重要公约。到目前为止,该公约的缔约国已有70多个国家。该公约的可适用性(applicability)问题,即一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什么情况下适用该公约,一直是人们所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图就某些相关问题做些澄清。  相似文献   

5.
[案情简介] 2002年中,某外贸企业外销员与一中东客户洽谈运动衫出口事宜.洽谈过程中,客户拿出一套针织运动衫样品,要求我方打样报价.此运动衫为大路品种,款式、面料的要求都一般.外销员找厂家按照原样打样的样品达到客户要求,报价也适中,客户爽快地答应签约,并一再口头申明所有的生产细节都必须完全按照原样,包括商标、针织绣花图案等等.双方签署合同后,客户很快开来了信用证,外贸企业根据合同与信用证进行投产.  相似文献   

6.
一、定期定量分批装运条款 在进出口合同的分批装运条款中,不仅仅是简单地规定:"允许分批装运",而且还在条款中详细、明确地规定分批货物每一期的装运时间及装运数量,这就是定期定量分批装运条款.它在货物装运方面的要求最为严格,对出口方的限制也最大.合同中,每一分期货物的装运时间、装运数量都影响着其后各分期的有效履行,在一定条件下,甚至影响着整个合同的有效履行.  相似文献   

7.
实际出口业务中,签约形式已由主要采用销售合约或购买合约发展到现在的销售/购买合约、单一的买方订单、卖方提供的形式发票、其它组合形式等.销售或购买合同相当正规,实际业务中,大多采用专家推荐的专业销售合同或购买合同,条款多而全,凭以解决贸易纠纷比较方便、具体.而买方订单或形式发票则没有完整的商业条款,大多只涉及品名、数量、支付方式、交货期、单价、总额等方面,没有品质/数量异议条款,索赔时效也就没有规定.如此产生的品质争议,很难圆满解决,可能导致卖方失去买方,反之,亦然.以下笔者从一起仅凭形式发票发货产生的争议(出于商业考虑,本文没有言明具体品名、具体质量问题)对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8.
由于合同规定不明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空白,在国际货物销售实践中,买卖双方对于一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尤其是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经常会产生分歧。当事人到底该如何做,是每一个贸易商在从事每一笔交易前希望弄清楚的问题,但这无疑会增加交易的成本。因此这个问题也应引起学者的关注。本文从第11届Willem C.Vis国际商事仲裁辩论赛中的虚拟案例谈起,就一些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发表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9.
在国际贸易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就惯例及习惯做法的适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国际贸易实践提供了指引。本文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惯例及习惯做法的规定为切入点,从国际惯例和习惯做法的定义性质着手,分析惯例及习惯做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的适用,并在此基础上与国内相关的贸易规定进行比较。  相似文献   

10.
在涉外合同中,我方当事人一般可与对方协商以《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或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为准据法。而如果选择我国合同法或对方当事人所属国法律,则必须慎重考虑。特殊情况下,我们不应该坚持订立法律选择条款。  相似文献   

11.
一、案情简介 1998年9月14日,中基嘉发进出口公司(买方)与东洋环宇株式会社(卖方)双方签订编号TYSHA-98091401销售合同一份.合同商品为SKYPET牌聚酯薄片;数量500公吨;价格条件CIF上海;总金额265,000美元;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见票即付信用证;装运期1998年9月30日,装运港韩国港口;允许数量和金额伸缩度为3%等.货物于同年10月9日运抵上海港,买方于10月19日给付了全部货款,并委托五矿公司代为货物进口报关.五矿公司于1998年10月23日向宝山海关申请货物报关.因报关单的经营、收货单位与进口许可证上的经营、收货单位名称不一致,报关未获通过.同年11月10日,五矿公司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更改申请表并缴纳关税.11月12日,海关在抽查货物中发现多出一包货物.经五矿公司申请,海关同意放货,五矿公司取得提货单.此后,买方以卖方多放一包货物的错误造成损失为由,诉诸长宁区法院要求东洋环宇株式会社赔偿,包括增加的滞港费、开箱费和商检费10万元,支付客户的违约赔偿金35万元,行情下跌损失35万元,共计人民币80万元(后变更为人民币764,561.50元).  相似文献   

12.
程斌 《中国海关》2005,(6):70-71
在国际贸易中,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在合同中订立一项法律选择条款.明确规定该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另一种方式是,在双方当事人未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协议.合同中没有规定法律选择条款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争议,由有关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其认为适用的法律冲突规则来确定该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所以,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对于一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都可能导致适用某个国家的国内法或某项国际公约或某种国际惯例。  相似文献   

13.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当今世界影响最大、运用最广泛的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统一实体法。对于我国法院和有关当事人来说,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该明确以下问题:第一,公约只适用于当事人一方营业地在我国,另一方营业地在其他缔约国境内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第二,公约并非适用所有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第三,公约并非适用国际销售合同的所有方面;第四,公约的适用是任意性而非强制性的。  相似文献   

14.
随着国际贸易活动的日益增多.现代化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诚信原则越来越受到重视.中国经过近20年的实践和不断的理论总结。于1999年颁布实施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合同法》)。新《合同法》第10条明确指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  相似文献   

15.
张科 《商场现代化》2005,(11):191-191
一,前言 买卖合同是贸易活动中各类协议的主要类型.一般指一方(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于另一方(买受人).对方(买受人)受领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合同有效成立后.常因各种原因导致履行不能或履行不必要.当事人唯有通过解除自己的合同义务才能达到救济之目的,致使合同的解除成为必要。本文试通过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之比较.探讨如下问题。  相似文献   

16.
《商》2015,(14)
构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标准下的合同根本违约成立与否不仅要视违约造成的损害程度而定,还要视损害是否可预知。各缔约国在实践中,对合同是否"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均有很多案例汇编和裁判文书值得研究。  相似文献   

17.
张超 《商》2013,(14):220-22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以下称公约)是调整和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国际公约。《公约》在联合国会议上获得通过后于1988年1月1日开始正式生效,到2013年7月为止,已有79个缔约国批准参与了该公约,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力和适用范围。我国于1986年加入《公约》成为缔约国。按照《公约》规定,中国当事人与其它公约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相似文献   

18.
1999年4月辽宁某公司与德国一公司签订了购买重型铸机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大连2,500,000美金。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为货物离开装运港之日起19个月。铸机于2000年5月从德国布莱梅港口运往中国,并于7月抵达大连港。经过一段长时间的安装调试.该重型铸机于2001年2月正式投入使用,运行正常。按合同规定的货物质量保证期为货物离开装运港19个月,也就是2001年12月届满。但在  相似文献   

19.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如何认定预期违约?其法律后果怎样?本文拟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简称《公约》)以及中国《合同法》关于这一制度的规定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20.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规定了国际贸易中卖方应承担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中国学界尚未对其进行深入探讨。结合该公约第42条的规定,本文首先对知识产权担保责任的内涵进行了界定,提出并论述了卖方承担知识产权担保责任的前提,即"第三方对货物基于知识产权而拥有权利和要求"、"第三方提出的权利和要求仅限于特定的国家"和"卖方知情"。在"买方知情"和"遵从买方指示"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卖方担保责任。中国企业可以在国际贸易中加入"由买方承担查询义务"的合同条款规避知识产权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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