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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中,工伤纠纷案占相当大的比重,审理时是否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先进行工伤认定呢?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无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者的受伤性质是否认定为工伤,均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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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工伤认定,在原来的基础上出现了明显的变化,特别是"劳动关系"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的"枢纽"作用开始凸现出来。如何认识"劳动关系"的地位和作用,对工伤认定将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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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某化工公司操作工。2006年9月14日上夜班,在接受工段长张某安排工作时,与张某发生纠纷,张某将其左脸打伤。王某于2006年5月18日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性质认定申请,区劳动保障部门经调查取证,认定申请人左脸受伤不属于工伤。王某对此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匕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议撤销了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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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争议往往因赔偿金额高、涉及项目多而成为劳动争议中最头疼的一个模块.在所有的劳动争议中,工伤是政策性最强且透明度最高的类别,除了对某些受伤情形是否认定为工伤及劳动能力级别稍有争议外,一旦认定工伤,赔偿的项目及金额已然板上钉钉,似乎没有了其他操作的余地.有些企业甚至认为:稳工伤纠纷,则可安劳动争议之“半壁江山”.那么,HR该如何从容斡旋,妥善处理工伤争议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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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保障》1998,(5)
1996年2月13日,劳动部办公厅就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处理工伤争议几个问题的请示》,答复如下:一、关于工伤认定的时效问题。目前劳动行政部门对受理劳动者工伤申诉没有时效规定。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认定及可否享受工伤待遇发生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不加区别地将职工负伤之日确定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和处理。二、关于工伤认定发生争议的处理问题。现行认定工伤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等规定,负责监督执行工伤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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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在工伤发生后无法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这种情况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提起的工伤认定申请不能予以受理,或者要求农民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出事实劳动关系确认,再作是否为工伤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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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农民工享有下列权利:1.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工伤认定是工伤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有多个,包括农民工个人、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单位的工会等,而农民工个人是重要的申请主体。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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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保障》2000,(6)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一时期来,特别是《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在工伤认定工作中,由于认定工伤的机关和印章的使用不规范,引起的行政复议不断发生,有的还引发了行政诉讼,对工伤保险工作及其劳动保障部门的声誉都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为此,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精神,现予重申和明确:对工伤的认定是"行政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工伤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对受理的工伤申请是否认定工伤,必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后作出书面认定,并加盖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印章。劳动保障部门的内设行政机构和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机构,作为承担或被委托承担该项工作的具体职能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自身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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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称违反交通管理的职工,是专指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自身存在违反交通管理的一般违法行为但没有犯罪的职工。他们受伤害的情形各异,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工作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一类是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认定过程中,既涉及到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六条两者关系的理解把握,又涉及到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的正确适用。对这部分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容易产生争议分歧,是目前工伤认定工作中的一个难点。要对此类案件作出恰当的认定结论,应依次处理好两种关系。一、处理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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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系三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现为-中央属企业职工,不久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其主诉是,服役期间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被炸伤,抢救过程中,因输血感染乙肝,现在已发展至肝硬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应视同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王某的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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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权力。该项工作因涉及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是劳动保障工作中最易引发争议的环节之一,从而导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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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刘某为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电工。2007年10月21日晚,刘某与邓某在办理交接班过程中,因刘某填写的一张交接班表不清洁而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撕打,刘某被邓某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刺伤。2008年8月,刘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请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刘某受伤发生在交接班过程中,可认定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是,在交接班过程中因工作原因与同事发生分歧,双方应理性协商解决或者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不应该为此争执,更不该暴力相向,厮打行为并非履行工作职责,厮打中被刺伤也与工作无关。所以,刘某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刘某不服,于2012年3月向上一级人社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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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时效为一年目前,大部分务工人员认为,自己在工作中受伤,单位就要对他的工伤负责,就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不知道要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或者其他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定要注意在法定的时限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超过了法定时限,有关申请可能不被受理,致使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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